疫情期間,非法狩獵野生動物是否屬於非法狩獵罪的情節嚴重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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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起始,便發生了很多驚天動地的大事,也激勵了數以萬計的中華兒女奮勇向前的鬥志,不得不稱讚的便是那些從各個省份、軍隊抽調前去支援的逆行者們,我們偉大的白衣天使,以及服務武漢的社區網格員、快遞員、外賣員等等各行各業積極促進湖北乃至全國復工復產的他們,是真正值得我們學習和稱讚的榜樣。

疫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第一時間作出部署,還記得2020年農曆大年初一,習近平總書記組織召開會議,研究決定抗擊疫情的部署工作,隨即全國各個省份相應,大多數省份派出醫療隊支援武漢,我認為:如此快速的行動,充分體現出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不得不使每一箇中國人乃至世界上其他國家人員稱讚。但是,總有不合時宜之人,頂風作案,麻痺大意,近段時間江西、安徽、雲南、浙江等省份警方先後破獲關於疫情期間非法狩獵、獵捕、殺害野生動物案件,誰知如此嚴峻的時期,還有人管不住自己的嘴,管不住自己獵奇的嘴,管不住自己那張貪得無厭的嘴,那些非法狩獵者,管不住自己非法牟利的手,管不住沾滿野生動物鮮血的手,管不住那雙致全國人民生死於不顧的手,最終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目前大多數國人都在為打贏疫情攻堅戰衝在前線,隨處可見的大小標語:“疫情就是命令,防疫就是責任”醒目的大字掛在每一個街頭,而那些在後方貪圖野味的人們卻未曾罷手,也未曾罷口。家住紹興市上虞區的莊某自認為自己家住得偏僻,竟在疫情防控期間捕獵野豬。2020年1月31日,受疫情影響,莊某所在的村莊家家閉戶,公安機關也在此期間加強了對各村社的執勤力度。當民警巡查至莊某的院外,只見從院裡飄出白氣,還散發出羶氣。民警進門後,發現莊某剛燒開一鍋水,正打算要將一頭已經死亡的野豬褪毛。在公安機關的再三詢問下,莊某承認,這頭野豬是其於1月28日在山上用鋼絲套捕獵而得。莊某交代:其將鋼絲套分散放在村附近的山上,等獵物上套,鋼絲套就會向其手機發送信號。2020年1月28日,農曆正月初四,莊某接收到了捕獵成功的信號。到達現場後,發現捕獲了一頭90斤的野豬。其將野豬載回家圈養,打算養肥後宰殺。可在1月31日,野豬死亡,他便準備對其進行褪毛、分解。此事發生,引起社會的普遍反響,也成為了浙江省首例因非法狩獵野生動物被提起公訴的案件。

經鑑定,涉案野豬為浙江省一般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屬於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三有”保護動物。另查明,上虞區政府通告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春節期間(農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十五)為獸類野生動物禁獵期,禁止使用獵套等誘捕裝置獵捕。

我國對於非法獵捕、殺害、狩獵野生動物有具體的法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此外相關法條對於此類罪名也做了補充。《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六條[非法狩獵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二)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三)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020年2月12日,上虞法院依法受理莊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一案。本案的審理法官上虞法院民三庭庭長孫芳芳表示,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強調,要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被告莊某明知當前正處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非常時期,卻獵捕野生動物,提醒廣大市民注意,禁止非法獵捕和交易野生動物的行為,切斷一切可能與病毒相關的源頭。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莊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作出對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的刑罰處罰。因此,本案充分說明,疫情期間,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獵野生動物已達到非法狩獵罪的情節嚴重情形。

與此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於(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此決定充分保護全國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為社會主義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證,相信後期隨著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的開展,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定將會有效防範重大公共衛生的風險,從而維護人與自然的生態平衡,推動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提升。

輕輕地,春天的腳步近了;輕輕地,武漢的櫻花開了;我們等待春天輕輕地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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