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入刑,怎樣避免借錢變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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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一般涉及的罪名為非法經營罪。

在以往,貸款單次年利率超過36%,超過的部分是不受保護的,但不至於入刑。而新法規定,單次貸款年利率超過36%,情節嚴重的,將會觸犯非法經營罪。

而即便年利率超過36%,但不屬於情節嚴重,也不構成刑事犯罪,而什麼是情節嚴重?有下列情節之一的:

1,個人累積放貸在200w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80w以上,單位放貸累積在1000w以上或者非法所得在400w以上的

2,個人累積放貸人數在50人以上,單位累積放貸人數在150人以上的

3,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因此,普通人借貸一般不會超過200w以上,新法針對的專門從事高利貸放貸業務的個人或者單位。當然普通人普通金額借款,你可以搞高利貸,只不過利率超過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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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為依法懲治黑惡勢力犯罪和非法放貸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19年4月9日發佈《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於2019年10月21日發佈《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解釋)兩個司法文件,明確嚴厲打擊套路貸(詐騙罪)和高利貸(非法經營罪),將高利貸入刑,究竟月息超過幾分、放次數超過多少、放貸金額和違法所得超過多少才會被認定為犯罪行為打擊?現就對《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做以下淺顯的解讀,僅供大家參考:

一、單次放貸月息在3分以下的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超過月息3分的是否一定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從該規定字面意思來理解的話單次放貸月息3分以下的不納入打擊範圍,無論放貸多少金額,不作為非法經營罪來打擊,但如果在月息3分以下有虛增債權,惡意壘高本金的情況,有可能涉嫌套路貸(詐騙罪)。但是以放貸為主業的話,無貸款資質的情況下,多次以月息3分放貸借款合同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時,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有可能得不到主張。

超過月息3分的情況下必須要具有情節嚴重的情形才涉嫌非法經營罪,而非超過月息3分就會被刑事打擊。

二、超過月息3分放貸,何種情況才會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呢?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五)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上述第一到第三項標準(一般接近80%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2、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六)、被認定為黑惡勢力放貸的,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達到上述第一到第三項標準50%以上的;同時具有上述第五項的情況的,標準的可放寬到40%以上。

三、在利率超過月息3%,並且具有上述第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況下,是否一定構成非法經營罪?

答案是否定的,根據《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根據上述文件精神,即使個人以超過年利率36%的標準放貸的數額超過200萬或違法放貸獲利80萬以上同時還需要滿足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的情況才能定為非法經營罪,沒有特殊情況的話,即使放了九次也不構成本罪。如果個人以超過年利率36%的標準放貸的數額超過200萬或違法放貸獲利80萬以上僅僅在特定的親戚朋友之間放貸,即使兩年內超過了十次,但沒有去公開宣傳向不特定的公眾放貸,也不應當作為非法經營罪打擊。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時應當與向不特定對象非法放貸的行為一併處理:

(一)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二)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發放貸款的;

(三)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多人和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四、在計算年利率是否超過36%時,期間收取的介紹費、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是否應當計算在裡面?

根據解釋第五條: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五、騙取銀行貸款或吸收公眾存款非法放貸的,同時構成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況下,是數罪併罰還是從一重罪處罰。

根據解釋第六條規定: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六、為強行索取非法放貸實施的故意殺人、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行為是數罪併罰還是從一重罪處罰。

根據解釋第六條規定: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併罰。

糾集、指使、僱傭他人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

等手段強行索要債務,尚不單獨構成犯罪,但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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