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電動車引發交通事故誰來賠?——靈武法院審理寧夏首例超標電動車產品責任糾紛案

案件速遞

4月13日,靈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開庭審理了原告劉某與被告靈武市某電動車行、江蘇某電動車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案

超標電動車引發交通事故誰來賠?——靈武法院審理寧夏首例超標電動車產品責任糾紛案

法庭審理查明,2013年7月28日,原告劉某在被告靈武市某電動車行購買了由被告江蘇某電動車公司生產的某某牌電動車一輛。2017年9月28日,原告駕駛該電動車沿靈武市崇興鎮龍徐灘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與新社路口交叉口處與另一輛電動三輪車相撞,致使電動三輪車乘坐人馬某某死亡。

據靈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寧四中司鑑(2017)交鑑字817號《車輛檢驗司法鑑定意見書》,因原告駕駛的電動車具有輕便二輪摩托車的屬性,屬於機動車範疇,故原告對此交通事故承擔同等責任。原告因此次事故賠付馬某某各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25萬元。

超標電動車引發交通事故誰來賠?——靈武法院審理寧夏首例超標電動車產品責任糾紛案

原告認為,被告江蘇某電動車公司提供的產品未按照《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中對最大設計時速和外廓尺寸限制的標準執行,在製造和警示說明方面的缺陷已然使原告購買的電動車具有了原告預期以外不合理的危險,足以構成產品缺陷;被告靈武市某電動車行在銷售此電動車時亦未如實告知原告該電動車已具備機動車屬性。故被告江蘇某電動車公司生產超標電動車是導致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並進行賠償的主要原因,二被告應當向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15萬元。

最終,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被告江蘇某電動車公司向原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73000元。

法官提示

近年來,超標電動車在一些地區逐漸蔓延,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超標電動車的情況越來越多。2018年1月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發了《關於轉發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標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關判決的通知》,該《通知》提到“超標電動車的生產企業普遍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車輛各項技術指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安全性能差,上道路行駛極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關保險,嚴重侵害了群眾利益,給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帶來諸多不利影響。在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積極引導當事人對超標電動車生產企業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有效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官提醒大家,為了避免自己和他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無論是機動車輛還是非機動車輛在上道路行駛過程中均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切勿存有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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