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Facebook扎克伯格最近經歷了什麼

張田勘 北京學者

美國臉書(Facebook)首席執行官扎克伯格分別於當地時間4月10日、11日參加美國參眾兩院(參議院司法和商務委員會、眾議院能源和商務委員會)的兩場聽證會,接受質詢。扎克伯格在質詢中多次對臉書數據洩露事件表示道歉,並回答議員們關於臉書數據隱私、假新聞、對大選的影響、壟斷等問題。

一文看懂:Facebook扎克伯格最近經歷了什麼

是否洩露和買賣個人信息?

扎克伯格的兩次聽證顯然就是過堂,要回答各類尖銳、常識、正常或怪異的問題,並且要保證回答得滴水不漏,即摘乾淨自己或擔下最小的責任,才能獲得最大的信任和理解。扎克伯格能不能過關,要看對問題的回答是否坦率、真誠和合理。儘管問題太多,而且信息量很大,但圍繞的核心問題還是,臉書對個人用戶的數據是如何收集、處理和使用的,是否洩露和買賣個人信息,用戶的個人信息外洩是否會造成個人、家庭甚至國家安全受到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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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臉書是否把20億活躍用戶的信息分成96種數據類別收集和儲存。扎克伯格的回答是,只有兩類信息並收集存儲。一是用戶選擇向大家分享的內容,二是讓廣告更具有相關性的數據。

前者指的就是用戶自願發佈到臉書上公開分享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個人簡介、用戶在個人頁面發佈的信息;後者則指的是臉書收集的個人信息,包括個人的喜好等,從而對用戶投放相關性廣告。按扎克伯克的解釋,用戶對兩類信息都有完整的控制權。如果用戶關閉了跟廣告相關的數據,用戶可以選擇不去分享或者具體和誰分享,或者是在前一個類別裡去掉一些分享的數據,當然也可以不分享自己的個人信息,也就是刪除臉書上的個人信息,或不用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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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情況真是這樣,事情就變得既簡單又複雜。臉書上的第一類信息其實已經不算隱私了,因為個人在頁面上已經公佈了自己的姓名和個人簡介等,但是個人的這種信息是否能為第三方所採用,顯然需要讓其知情和同意。

第二類信息,即臉書或其他公司收集的個人用戶數據需要遵循相應的法律,進行匿名化處理。如果臉書是按目前的法規行事,對收集的數據進行了匿名處理的話,那麼臉書已經巧妙地推卸了大部分責任。

當參議員理查德•德賓(Richard Durbin)向扎克伯格提問是否願意和大家分享其昨晚下榻的酒店的名字時,扎克伯格給予否定回答。很顯然,這就是個人隱私,臉書CEO也不願意與別人分享或透露出來。但是,很不幸,什麼人住什麼酒店與什麼人一起旅遊、吃飯和喜歡吃什麼食物、穿什麼衣服等無數個人信息卻經常洩露出來。那麼,這種隱私是如何洩漏的呢?

隱私是如何洩漏的呢?

扎克伯格的回答已經巧妙地將責任指向第一類信息了,即個人在臉書上分享或公開的信息,無論是出於曬照或炫酷的目的,個人都是自己在選擇分享照片或者發送消息,像是自媒體的發佈信息。更具體的例子也是在聽證會上由尼爾森(Nelson)參議員提供的。尼爾森稱,如果自己在臉書上與朋友交流,並說出他喜愛某種特定的巧克力,第二天尼爾森就突然開始收到巧克力的廣告。儘管這是一個假設,但也說明,個人信息的洩露是個人用戶自己,而非臉書,並且導致的廣告推送也並非臉書收集和存儲的信息(第二類信息)。

臉書鍋甩給科根和劍橋分析公司

不僅如此,扎克伯格還把買賣個人信息推到了科根(Kogan)和劍橋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身上,科根獲得了7000多萬美國用戶的個人數據,並且以80萬美元的價格將這些個人數據出售給劍橋分析公司。這些個人信息儘管是從臉書上收集的,卻是用戶個人自願分享的信息,包括信名、愛好等。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不是臉書收集的個人數據洩漏,而是個人用戶在臉書上公開和分享的個人信息被人轉賣和利用。

在把鍋甩給科根和劍橋分析公司後,也並不意味著臉書沒有責任,其最大的責任在於,當知曉科根和劍橋分析公司在買賣用戶在臉書上公開的個人信息時,一是沒有監管和盡責到底,以確認劍橋分析公司是否把個人數據刪除了,二是沒有通知用戶他們的信息被第三方採用了,三是沒有給出具體措施讓用戶阻止其個人信息不經同意就被第三方使用。

如果上述過堂內容能獲得議員們的認可,也意味著臉書甩鍋成功,因此,人們的關注點就會轉向臉書是否能阻止某些程序大量訪問用戶數據,並且通知用戶,讓用戶採取措施,從而確保第三方不能從毫無防備的用戶那裡獲得和使用個人數據。

聽證會之後,臉書是否能從技術上拿出措施來完成上述任務,美國國會是否能立法來保證上述目標的達成,即保證個人數據被採集、保存、轉移、使用和濫用,都值得觀望。

到此,事情又回到起點。由於每位用戶在臉書上是自願分享自己信息的,因此是否要讓渡自己的個人信息以取得使用臉書或其他信息軟件的便利,比如最大的方便就是“連接世界上的人”。同時,如果法律和技術都能保證讓臉書這樣的公司阻止第三方享用個人信息時,是否又會讓臉書一類的公司在擁有個人數據上一家獨大,壟斷行業,反而阻擾和限制信息共享,讓臉書獲得壟斷的鉅額商業利潤,由此反而破壞和損害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

如果魚與熊掌要兼得,既想使用臉書一類的工具,又避免自己的個人信息被濫用、盜用和轉賣,是否可以採用匿名制,讓人不知道你是誰,就像信息技術公司收集個人信息必須按法律進行匿名處理一樣。不過,誰都不知道假面具後的那個人是誰,人們還可以真誠地聯繫世界上每一個人、相信人和敞開心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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