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杆砸人致死 家屬索賠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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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被告的抗辯理由能否成立。被告提供的證據,假使被告確有提示行人不能走機車道,但因管理不善,導致他人行走機車道受損,也只能減輕責任,不足以證明其沒有過錯。而且,行走機車道與方女士的死亡沒有必然聯繫,如果其要免除其賠償責任應提供更多證據。

最後,被告是否有責任賠償原告方的損失:我個人以為,方女士被被告管理的停車杆砸傷,這點毋庸置疑,因此本案審理的重點是雙方是否有過錯,如果有過錯,就應對自己的過錯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據現有的資料,被告管理不善明顯,而且在事故發生後,沒有即時履行救助義務;方女士路過攔車杆不注意不小心觀察路況,本身存在一定過錯,故我認為法院可能判決被告承擔不低於5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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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書一份,供參考。

原告張華林,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北京瀛景園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亦莊鎮貴園中街3號。

法定代表人李全利,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肖煥坤,北京市坤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華林與被告北京瀛景園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瀛景園物業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霍志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華林和被告瀛景園物業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肖煥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瀛景園物業公司辯稱:張華林所述被道杆砸的情況屬實,張華林被砸之後把車立在旁邊後,打了保安幾個嘴巴,公安機關進行了處理。瀛景園小區門口劃分有行人、自行車通道及機動車車道,機動車道設有欄杆。張華林沒有按照物業管理規定通行,其應該走行人和自行車通道,而是走了機動車車道。張華林主張醫療費是不成立的,因為其沒有形成外傷;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沒有證據支持。不同意張華林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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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瀛景園小區北門機動車和行人、自行車分道通行,張華林騎自行車沒有走行人、自行車道通行,而是自機動車道通過,且未盡到注意義務,對其所受的傷害存在一定的過錯。

一、被告北京瀛景園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書生效後七日內賠償原告張華林醫療費二百九十七元四角八分;

二、駁回原告張華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十五元,由原告張華林負擔十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瀛景園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十五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如在上訴期屆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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