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前喝酒上班後打架 “誤事”員工遭解聘後起訴公司

員工葉某酒後上班違反勞動紀律被解除勞動合同,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3萬元。日前,寧波市中級法院終審審結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維持一審判決: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

葉某系某公司的電工。2017年夏的一天,葉某在上晚班前半小時喝了3瓶啤酒。晚上19時30分左右,由於機器故障,公司員工李某叫葉某去維修。葉某要求李某開維修單,李某開好之後交給葉某。

葉某看過之後,認為不是其工作範圍,遂告訴李某不修理。李某將此情況報告班組長張某,張某遂到葉某辦公室交涉。在此期間葉某讓張某“滾”,雙方發生口角併產生肢體衝突。

葉某報警後,雙方到派出所接受調查。葉某在打架中頭部等處受外傷,張某輕傷。

兩天後,公司以葉某臨近上班前大量飲酒、酒後不能控制情緒,出言不遜,上班時與同事打架、發生打架後由派出所調解時又態度惡劣、拒不接受調解為由,向葉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隨後,根據該公司制定的員工守則中“在公司工作時間進行賭博、打鬥、喝酒、盜竊等有害風紀行為者,給予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規定,公司經研究並徵求工會意見同意後,決定解除與葉某的勞動合同。

葉某對此不服,他認為“上班前喝酒”並非“工作時喝酒”,他受到了張某的毆打,並非主動參與打架,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合法,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萬餘元。勞動仲裁部門裁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賠償金。

仲裁裁決作出後,公司不服裁決,認為公司屬於合法解除,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無需支付賠償金。

  法官說法:

該案二審法官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誠實守信、共謀發展,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基石。秉持良好的職業操守,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用人單位制定合法合理的規章制度,並公平公正地執行是對企業的基本要求,單位的員工也有義務予以遵守。

員工守則雖然從字面含義看僅規定禁止在公司工作時間喝酒,但究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喝酒導致神智不清、不理智、衝動等行為,而影響正常的工作,凡是可能影響正常工作的喝酒行為理應均在禁止之列。而在即將上班前喝酒同樣會影響正常工作,也未超出社會大眾的認知。故員工守則中規定的工作時間禁止喝酒理應包括禁止即將上班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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