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正妻死後,妾可以成為正室嗎?

宣襄子

很難。

因為古代,妻與妾那地位,簡直是雲泥之別。

很多人覺得妾與現在的小三很相似,但其實妾要慘多了。

一,地位之差

《禮記》中記載:“妾合買者,以其賤同公物也。”

也就是說,妾的地位,如同財物一樣,可以隨意買賣,相互贈予,只是男人傳宗接代的工具而已。妻子而於妾,有絕對管制力,那些妾與正妻爭風吃醋,隨意誣陷的小說,電視,都是為了製造情節而已,真正的小妾,巴結正妻還來不及,把妻子惹毛了,分分鐘趕出家門。

因為妻子,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娶進家門,拜天地祖宗,行結髮之禮,死後入家譜祠堂的。所以在選擇妻子時,男方會考慮家世門第,才情,人品,是否賢惠,是否持家,所有有“娶妻娶賢”的說法。而妾,一般看長得漂亮嗎,好生養嗎。

即使在思想開放,女性地位非常高的唐代,也不會例外,《唐律疏議》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意思是說,妾很低賤,可以買賣,如果 有人將妾扶正做了妻子,服刑一年半。

妾生的孩子也要認正妻為母親,親生母親反而是“姨娘”。《紅樓夢》中探春是趙姨娘生的,曾經就不認自已的親舅舅,而認正房王夫人的弟弟為親舅舅。

唐朝女詩人魚玄機,嫁狀元李憶為妾,因為李憶夫人強悍,不同意,而且會經常毆打魚玄機,最後被無情拋棄,男方也什麼也不敢說。

而古代文人互相贈妾的情況很普遍,而且視為一種雅事。蘇東坡就曾多次將小妾送人,據說其中兩個還是懷著孕的。

所以妾是完全沒有人身保障的,地位非常低下。

哪怕正妻去世了,大部分男人會選擇續絃,再娶一個正妻,而很少直接將妾扶正的。

如果官員想扶正小妾,必須考慮到道德和律法兩方面的問題。

因為一般官員是儒家出身,對於這種道德上不太主流的事情,不太想幹。

再一個,雖然除了唐朝,別的朝代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妾不能扶正,否則法律不允許,,但他們也會考慮這個妾的出身,是否是清白的,正所謂“良賤不通婚”。

如果這些他都不在乎,恭喜這位妾,是真愛了。

二,不是人人都能娶妾

很多少都以為中國古代是“一夫多妻”制,其實嚴格來說,中國古代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古人云,諸侯無二嫡,意思是天子諸侯,也不能有兩個妻。

然而,妾也不是人人都能娶的,底層人民是沒有這個機會的,做官的人即便娶妾,也有數量上的限制。

在漢代,如果為國家做出了巨大貢獻,可以娶八個妾,正所謂"功成受封,得備八妾",漢代史學家蔡邕說"卿大夫一妻二妾",也就是說一般的官員只能是一個妻子兩個妾。平民百姓,就不要多想了,"庶人一夫一婦"。

在元朝,如果平民百姓四十歲仍然無子,可以娶一個小妾。

明朝,親王一級的,最多十個小妾,世子及郡王只能四人,一生選一次,除非無後,才能再選 一次。而庶人仍然不能隨意娶妾,有子卻私自納妾者,賜以四十皮鞭。

1912年,北京政府頒佈條例,明確地表示男子只要有錢,養得起,自由納妾。於是一時之間,很多名人,富人以蓄妾來炫富。

但“五四”新文化運動後,女權被提出,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實行起來。

所以,從古到今,“豔福”從來都是留給極少數特權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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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妻死後,妾能不能成為正室,也是要分情況的。



一般情況下,如果是身家清白的良家女子成了妾,是良妾,貴妾,可以被扶正。如果是賤籍出身,如青樓的妓女,家生奴才的子女等做了妾,則不可以被扶正。如紅樓夢中賈璉的二房夫人尤二姐。如果王熙鳳死了,她就可以被抬為正室。而賈璉的通房丫頭平兒和小妾秋桐,賈政的小妾趙姨娘等,則不可以,因為他們都是買來的下人,屬於賤籍出身。這也是古代法律對身為正妻的女子們的一種保護措施。



但在唐朝,則對妾的要求比較嚴格,規定妾永遠不能為妻,因為“妾乃賤流”“妾通買賣”,如果硬要扶妾為正,則要“徒一年半。”也就是將男子及其妾處以一年半的徒刑。



但更多男子卻是把妾做為玩物,除了承擔為家族承擔“開枝散葉”的重任外,還會被當作禮物送出,具有拉籠上下級關係,和諧親戚朋友關係的作用。因此,正妻死後,男子大多會再娶門當戶對人家的女子做續絃,而少有把妾扶為正室。

至於沒有嫡子,妾生子仍不是嫡子,如果記在嫡母名下,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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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妾在家庭中,雖然承擔著生兒育女的義務,卻享受不了"妻"的待遇。為什麼呢?最初的原因很簡單,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於妾。妾一般都來自卑賤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戰敗方奉獻的禮品。因此,妻為"娶",而妾為"納",娶妻時送到岳家的財物被稱為"聘禮",而納妾時給予的財物,則被稱為"買妾之資"。

《穀梁傳》:"毋為妾為妻"。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有妾無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鑽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份,至此已經成了定局,到唐宋,更是成了鐵律。《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

假如將妾升為妻,就是觸犯了刑律,一但事發,是要兩口子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這樣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經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飯。

除此之外,中國古代還是一個絕對的階級社會、家長制社會,兒女婚姻都要由父母決定。也許是為了從根本上杜絕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階層間的自由戀愛,法律條文就更要嚴格規定妻妾之分。

但事實上,由於種種原因,並不是每一對夫妻都能生育男孩,因此,這就面臨一個如何解決對男孩的需求的問題。對這個問題,唐代有三種處理方法,一是以"同宗於昭穆相當者"為繼承人,這既包括生前的過繼,也包括死後的指定。二是離婚再娶,唐代法律明確將無子規定為離婚事由。第三個方法就是納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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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下唐時期的戶籍制度。有唐一代將人分為“編戶”與“非編戶”兩個不平等的階級,編戶為良民,非編戶為賤民。賤民指的是給官府服役的官賤民,如工戶、樂戶、雜戶;以及依附於門閥世族的私賤民,即部曲、奴婢。兩個階層是對立的,是絕對不能通婚的,這裡的通婚指的是明媒正娶,像侍妾當然是可以的。

如果你娶了賤民作為自己的合法正妻,你是要吃不了兜著走的,要吃官司,要判刑。

一般來說,唐時大戶人家的公子哥,在結婚前都會有那麼幾個奴婢,成為他人生道路的導師,讓他學習,讓他儘早的通人事。但是這些個女人絕對不會成為他的妻子,因為她們的身份在那裡,這是無法去除的烙印。

如果,這個男人對這個女人真是愛的死去活來,想長相廝守,不小心就娶了作為正妻,那就等著衙門的人登門拜訪,吃官司,勞改兩年再說,這女人還是打回原形,婢女還是婢女,不能享受妻子的待遇。所以,愛她就只能堅持在親朋好友們的嘮叨裡,世俗人們的議論挖苦裡不再娶妻。

如果,你娶了門當戶對的女人作為正妻,那麼你心愛的女人通過官府報備放良作為侍妾也可以並存的,當然你要細心呵護,不然,正妻可以分分鐘鍾弄死你心愛的女人,或者拆散你們。因為,這個家你的正妻才是受法律保護的,侍妾只是比奴婢更高一等吧,正妻作為一家之主有權責罰奴婢,還可以發賣交易奴婢,萬一失手打死也不過是麻煩些,刑罰力度不大。有正當理由,打殺無罪,無正當理由,誤殺,杖刑100下,不用償命。

由此,正妻的地位是穩如磐石,這些小的可要小心巴結才是啊。當然也有例外,那就是,作為正妻,一定要防備不是賤民的人入門做妾,因為她們是有機會可以上位成為正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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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妻妾之別

正妻,也稱嫡妻,永遠都只有一位。哪怕皇帝也只能有一位皇后。

妻者,齊也。理論上與男人有相同的管家權,所謂男主外,女主內,就是此理。

男子喪妻、休妻造成缺位,繼娶的妻也是明媒正八抬大轎進門的正妻,雖然地位比原配低一些,但管家權力,家族身份是一樣的。

妾,立女,罪奴。因為男主人常對女奴進行佔有,妾也就成為了男主人的生育工具。

非機器大生產時代,姻齡女子是重要的社會資源,所以歷代皆以法律來明確規定,誰可以納妾,可以納幾個妾,什麼條件下可以納妾。所以富裕人家也就設置婢,媵,姬,伎等女子來滿足肉/欲,規避法律。

婢,通房丫頭。

媵,陪嫁女子。

姬,外購的侍妾。

伎,家妓,如樂妓,舞妓,賓妓。

所以,妾又分法律妾,非法律的類妾。

正式的妾雖實質是奴隸,但需官媒婆登記。而且還有微薄的待遇,相對獨立的房間等。

所謂婢媵姬伎姨娘等,則沒有正式登記,完全屬於奴隸身份,只能是類似妾的非法律妾,即便生了兒子也沒有任何保障。

二,禁止以妾為妻

春秋時期,諸侯會盟,就專門約定,勿以妾為妻。在明代以前,此法律一直都是有效的。

即是說,男子無妻時只能再娶良家女。如果娶自己的妾為妻,則是非法的。官方處分是判定婚姻無效,杖90,遣歸妾。唐代還附加處罰男子及妾各有期徒刑18個月。

宋神宗時,連續兩任宗令,趙宗璟趙宗惠都在熬死正妻後將寵妾送歸再以良家女娶回。朝野上下譁然,宋神宗無奈下令剝奪兩位叔叔的官職,圈禁三年自省。並附加裁定婚姻無效,沒收彩禮嫁妝,遣(妾)歸(宗)。這個懲罰已經很嚴厲了。

三,默許扶正妻

因為法律禁止以妾為妻,所以妾到老也只能是妾,比如蘇東坡繼妻小王氏過世,他自己年齡大了,子女多了,不太好再娶。寵妾王朝雲就以養女名義(宋代妾婢只能十年期,到期要麼遣散要麼以男人養女身份繼續存在)代理家庭事務,但這個養女就是王朝雲終身的法律身份,即便她陪伴蘇東坡數十年。

明代開始,法律對妻妾失序的處分條款添加了附加詞,如,妻在,以妾為妻,杖90,限令改正。妻在,以妻為妾,杖100,限令改正。也就是說,國家雖不鼓勵,但默認男子在正妻缺位時可以扶妾婢為妻。比如儒林外史中嚴監生死前扶妾趙氏為妻。

但是,富裕人家,不到山窮水盡的地步絕不可能扶奴隸的妾婢為妻。而且,扶正妻身份很尷尬,沒有也不可能有孃家支持,與丈夫的地位差距太大,說話管家沒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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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就是選取門當戶對的正經姑娘,明媒正娶進門的正房太太,享有女主人的身份和地位,所謂妾就是我們常說的小老婆,一個男人除正妻之外的所有女人都可叫做妾,妾的身份相對比較複雜,有正經人家不受待見的,有丫鬟下人攀高枝的,也有尋花問柳得來的,當然如果是權貴人家,比如皇室,王親貴族,他們的妾也不乏才貌雙全秀外慧中的良家女子,但是相比正妻千挑萬選獨攬大權的尊貴,妾就是娛樂男人、開枝散葉的工具,正妻死後,妾是否可以扶正,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以雍正皇帝胤禛為例,宜修雖先於純元嫁與胤禛,但礙於庶出的身份只能為側福晉,純元貴族嫡女身份尊貴,嫁與胤禛時直接做了王府的嫡福晉,成為了他的正妻,同為貴族女子,但嫡庶有別,宜修就只能做妾,但純元死後,宜修則順利上位成為了正妻。

包括乾隆的烏拉那拉氏皇后後魏佳氏皇后都是先為妾室,後來正室死了才被扶正。不過這些被扶正的妾室身份何其尊貴,若換做是“妙音娘子”餘氏這樣的宮女出身的妾,是萬萬不可能的。


江南林語

對於古代正妻死後,妾是否可以扶正,不同時期可能具體規定不同,這裡僅以清代滿人社會情況做一簡單說明

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就要分清楚對於滿人來講,什麼是妻,什麼是妾,以及妻妾的來源是什麼。

在女真人滿人早期社會,存在一夫多妻制,即所謂的“無論貴賤,人有數妻”的習俗,例如努爾哈赤、皇太極時期的宮廷中,就實行並後製,諸位后妃雖有高下之分,但都並稱為fujisa“眾福晉”,和庶妃界限分明。入關之後,滿人逐漸受到漢制影響,從一夫多妻過度到一夫一妻。這時的妻sargan,已經基本上和漢人社會中的妻沒有區別了。

但在

“妻”之外,女真、滿人早期社會家庭中還存在另外一種女人,她們有的被稱作buya sargan小妻,有的稱作sula hehes閒散婦人,有的稱作gucihi妾,漢人則將她們一律稱為妾。buya sargan是比小福晉低一等的人,sula hehes 則是為主人生了男孩的奴婢,gucihi 本義是女友、女伴,可見妾和這三個詞彙之間並不是完全相等的。直到滿人社會轉為一夫一妻制後,她們才變成了真正意義上的妾。

那麼滿人的“妻”一般從哪裡來呢?我們都知道,漢人娶妻,一般只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符合朝廷律令即可。但滿人男子娶妻,情況卻比較複雜,皇室、滿洲貴族、一般宗室、正身旗人、旗人家人等具體情況都有所區別,箇中規定紛繁複雜,因此這裡就不詳細展開了。簡單地講,一般滿人的婚姻要受到嚴格的限制,這種限制包括了“指婚”制度(旗人無妻,官為配之),選秀制度,旗民通婚限制(而不是絕對禁止)等,這樣一來普通滿人的娶妻範圍就變得非常狹小,這也導致了滿人納妾現象的普遍存在。

一般滿人納妾的途徑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納婢為妾。入關以前,滿人家中畜奴現象較為普遍,入關之後這種風氣依舊保持了下來,只要家中所養奴婢不是良家男女,就不會受到法律懲處。當納妾之風傳入滿人社會後,滿人自然而然地納婢為妾,只要經過“收房”的程序便可。第二種是花錢買妾。花錢買妾的風氣在清初便已盛行,康熙帝第八子就有過派人在蘇州買妾的記錄。與娶妻不同,妾的來源廣泛而不受限制,她可以是奴僕,也可以是漢人、蒙古人,甚至可以是青樓女子。

從妻、妾的概念和來源來看,這兩個群體無疑具有巨大的差別。因此雖然大清律例中沒有明確規定滿人在正妻死後,妾是否可以扶正,但無疑妾的來源和地位決定了她們在滿人家庭中,絕大多數妾都不可能扶正。


補充一下,雖然多數情況下對滿人來說,妾都不可能扶正,不過也有極個別例外。例如奉國將軍法喀,其妾為吳氏,康熙三十一年扶正,此事還被記入玉牒(皇室的家譜)當中,這屬於特別情況。


Brinkings

在古代小說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妾室被扶正為妻的情節。例如,《儒林外史》中嚴監生之妾趙氏在正妻王氏死前取得了王氏的兩位兄弟的認可,最終舉行了扶正儀式。不過,在古代現實的法律實踐中,妾扶正是一種雖然在民間廣泛存在、卻很難被官方認可的現象。

我在此僅以一樁發生於嘉慶七年(1802年)的命案作為說明:

盛京刑部諮漢軍旗人楊張氏毆傷僱工王黃氏身死一案。緣楊張氏系原任漢軍佐領楊玉珏之妾,生育子嗣,楊玉珏因正妻病故,告知族人將張氏扶正為妻張氏用白契典王幗棟夫婦服役,未及三年,王幗棟之妻黃氏不服管教,出言頂撞,張氏用棍毆傷黃氏兩腿等處殞命。該侍郎以張氏與黃氏已有尊卑名分,張氏以黃氏不服使令毆責致死,自應照毆死僱工人定擬。第張氏系使妾扶正為妻,或照家長之期親定擬,抑或仍照使妾治罪,例無明文諮請部示。

解讀:

本案中僱工王黃氏不服管教,出言頂撞僱主楊張氏,楊張氏遂用棍毆打王黃氏以為懲戒,使其重傷斃命。如果在現代社會,這當然是典型的“故意傷人致人死亡”案件,我們不需要考慮其他因素就可做出判斷;但是,在古代社會,涉案雙方的身份卻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刑罰的結果。

死者王黃氏系“僱工人”,身份低於一般平民,而楊張氏雖然名為主人,卻系“使妾扶正為妻”。《大清律例》規定:“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但並未給出:若妻死,妾是否能夠扶正的答案。這造成了一個司法實踐問題,應該如何界定楊張氏的身份,她本人的身份也決定了法律裁決的結果。

因此,盛京刑部不得不諮詢刑部。 刑部迴文:扶妾為正,例無正條。《箋釋》注云:妻死以妾為妻,問不應,仍改正。這裡提到的《箋釋》是明代學者王肯堂所著的一 本法律釋著。

顯然,刑部給出了明確的答覆。楊張氏雖然經過丈夫族人的允許而扶正,但這是違規操作,照“不應”處理。所謂的“不應”意思是官方認定某些行為是錯誤的,但律例中沒有明文規定該如何處罰,通通適用於此律。楊張氏被重降回妾,按照“家長期親毆僱工人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違規扶正她為妻的丈夫楊玉珏按律杖八十,可照例納贖。


HuiNanHistory

在古代是講宗法制社會,門當戶對。現在小青年看瓊瑤劇,看多了,認為古代社會,男女愛情,非常浪漫。那都是狗血劇耶,正妻死後,男人會再從門當戶對門第,再選一人做正妻。當然也有例外,這種情況。小妾扶正,就象現在人們中數億彩票,少之又少。娶妻看門第,納妾看容顏。看過大宅門,七爺小妾,楊氏生了閨女。不認自己的母親,可見古代,比這殘酷的多了。畢竟七爺處在社會是民國耶,社會風氣西化不少喲。



濟陽老哥

理論上可以扶正,但實際上不大可能。因為取妾的一般都是大戶,大戶講究門當戶對,娶妻一般也是要大戶人家的嫡女。而妾的地位很低,通常都是買的或者丫鬟上位,一般是沒資格做妻子的,所以一般正妻死了男人會選擇找個門當戶對的再續絃,妾仍然是妾。

但如果妾在家比較有地位,也是存在扶正可能性的。儒林外史裡的嚴監生在正妻王氏死後就把妾趙氏扶正了,因為趙氏雖然是妾,但在嚴家地位很高,不僅嚴家人服氣,連正妻王氏家的人都服氣,所以扶正的事大家都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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