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遼寧一司機撞傷14歲女生,送醫途中將其拋棄並帶走手機書包的事後判決?

ylm38

社會對司機專業肇事逃逸行為深惡痛絕。

今年1月30日,遼寧省遼陽交警事故大隊偵察大隊,通過科技手段成功鎖定一輛白色豐田吉普肇事車輛,從而將倍受社會關注的遼陽“汽車肇事假裝搶救而又拋棄女中學生“一案,牽出水面。🌾🌾🌾

新聞追蹤:

1月27日,一名男子駕駛一輛白色豐田車從鞍山方向出發,在遼陽市太子河區202線兵馬屯路口,將一名初(二)14歲女生撞傷,蹊蹺的是司機驅車一小時後,竟然將小女生拋棄,並帶走(盜取)書包和手機。

以案說法:🚩🚩🚩🚩

①全社會要進一步加強對中小學生交通安全知識的教育,他們不僅要學會遵守交通規則,更重要的是學會保護自已,一旦遭遇車禍一定要目觀肇事車型,有無牌照(這輛車已遮擋了牌照),當事人是否報警,無論如何,只要有可能就要儘早通知警方,及父母。🌹🌹

②肇事司機本當及時救治小女孩,但他惡從心生,驅車一小時拋棄。一是他作案技術嫻熟有犯法的故意,二是故意帶走學生書包及手機,非法佔有公民財產之過已形成(嚴重耽誤了學生救治時間),所以警方對他的處置有這方面的考量。😃😃

③1月31日,司機迫於強大的政策壓力,到警方投案自首,領刑15天是違法自食惡果。(警方並處以扣記24分,罰款2200元的處罰)。

這個處罰應該說對他是一個嚴重的教訓,他如果及時報案汽車不致於二年不能開,個人也不致於落入失信人員,更重要的是連累了家人。

司機是我們社會大眾的一員,他們也有子女。共同愛護共同關心,是社會的職責。有少數司機一上路,就戴著面具開車,一是心累,二是要當心別人戳你的脊樑骨,太沒道德和良心了。🌷🌷🌷

為此,社會要共同反對汽車肇事逃逸。


沙湖泛舟

今天民生評論熱爆的話題是:“遼寧一司機撞傷14歲女生 送醫途中將其拋棄並帶走手機書包”。

對於這一頭條,網友們紛紛趕來圍觀,並發表自己的觀點。@蘇森ss 網友說:這涉嫌謀殺吧。 網友@馬踏飛燕185991181 說:應判故意殺人罪。 也有網友@梅書豪1978 表示:估計打點後,才去自首! 不只這些,該話題還吸引了更多大神,下面大家感受下熱烈的氛圍!

第一回合:

@楠楠的爸1 : 應該判交通肇事逃逸罪,還有就是搶劫手機罪,殺人滅口未遂罪!

@瀚海流年 : 沒有入刑,怎麼判的,交通肇事逃逸犯法的,更何況把人扔了,又故意帶走身份證和書包。

@江南煙雨173851890 : 把人送醫為名拉到無人處拋棄,而不管女孩死活,有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嫌疑,撞了人不報警逃跑又犯了交通肇事逃逸罪,拿走女孩手機書包等物品,女孩肯定不是贈送而被迫,違背女孩意願應按搶劫罪。已經觸犯數罪,豈能罰款和行政拘留了事?

第二回合:

@suzhina : 遼寧警方是講傳奇故意吧,這還不是犯罪?[發怒]

@手機用戶60134134763 : 這個人應判她死罪,是殺人罪

第三回合:

@小峰30315071 : 這種行為令人髮指,判得輕了[發怒]

@手機用戶51000778956 : 應以故意傷害罪處理,這警局領導當的也夠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摳鼻]

@塬上小草 : 他拿走手機是讓受傷人無法呼救,其罪當嚴懲

第四回合:

@一個人醉79665790 : 說別的是假。上邊有銀。

@漁人86 : 應以謀殺罪起訴。這人有後臺?

@閃閃的紅心2 : 要求公開車牌。看看何人。

第五回合:

@向東是大海76114619 : 太輕了,拿走手機等於搶劫,置傷者於不顧離去等於謀殺,後面有人

@手機用戶2894731267 : 倒不如直說被保護15天

@手機用戶60175812721 : 上面一定有人換成普通人你試試


高速警事

看了新聞通告之後,我先把此事件做個簡潔的描述吧:

再來說說我的觀點。首先,我覺得交警方面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從交通事故的角度上看,雖然此事性質很惡劣,但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達不到交通肇事罪入刑的標準,只能按照交通事故逃逸和遮擋車牌號來定性,而交警方面的處罰基本上已經是頂格處罰,所以交警的處罰沒有問題。

那麼這件事是否就應該到此為止了呢?肯定不行!

我最初看到這個新聞時憤慨不已,希望刑法能夠嚴厲地制裁司機,相信女孩家長這種想法更強烈。但是在參考有關了法律法規之後,我失望了。此案中,司機帶離女生,應該不存在暴力脅迫的情況,有些網友說的故意拘禁甚至綁架是不成立的。司機帶走了女孩的書包和手機,他沒有刻意佔有意圖,而是丟了,說他搶劫,太牽強了,按照現在疑罪從無的法律規定,定不了罪。至於他丟棄女生的行為,也並沒有加害女生的主觀意圖,所以故意傷害罪也很難成立,而過失傷害要達到重傷級別才能入刑,女孩只是輕微傷,固然是不幸中的萬幸,但也使司機非常僥倖的躲過了刑法的處罰。(我看見評論裡很多人不贊同,但是現在的法律就是這樣,只有動機,不造成嚴重後果,就形不成證據鏈無法定罪,如果肇事者有錢有人,那就更別想了)

所以,憤慨也好,失望也罷,都沒有意義了。從刑律上處罰司機很難成立,就只能從民事訴訟的角度上追究司機的責任了,我建議女孩家長去找一位這方面業務精幹的律師,在對女孩的醫藥費,財物損失和精神傷害等方面儘可能要求最大的賠償,尤其是精神賠償,要讓司機痛到心裡去,不然太便宜他了。現在公理,正義和輿論都站在你們這邊,即使要多了也不過分,就當是對司機這種惡劣行為的處罰性賠償好了。

至於我們這些圍觀者,除了繼續關注此事件,也只能在道德上譴責這個雜碎了。


我們日常所說的判決通常是指法院對某一涉案單位或者個人所作出的裁決,如涉及到實際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基本上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而警方此次對本案的肇事司機所作出的是基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司機被限制人身自有采取的是行政拘留措施。

我留意到部分網友在事發後看到當地警方對男子的處理結果很不滿意,認為對於該男子的處理較輕,甚至認為警方有袒護男子之嫌,事實果真如此嗎?拋開最終的處理結果以外,我們先來看看警方做了哪些工作。

我的警察朋友中有一個長期從事的就是圖像研判工作,類似本案中的情節,為了鎖定涉案車輛信息,警方往往需要從當地海量的同類型車輛中逐一篩選排查比對,工作量非常大,這也是本案中為何警方在案發後的第三天晚上才最終鎖定了嫌疑車輛的信息。新聞中短短兩行字,但是在實踐中當地警方肯定付諸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對男子的處理結果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是由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引發的交通逃逸行為,所謂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交通逃逸包括以下八種行為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本案中涉案男子以帶小女孩就醫為由將小女孩帶離現場,然後又中途拋棄,實際上屬於一種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而拿走書包和手機可以看做是逃逸行為的一個延續,其行為的主管目的應該不是非法佔有,而是為了逃逸行為能夠成功。

交通逃逸輕則違法重則屬於犯罪,本案對嫌疑男子的處罰屬於行政違法處罰,處罰的依據可能是基於事故造成的後果不算嚴重,尚不構成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4、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5、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6、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7、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8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前提必須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本案被撞的小女孩應該傷勢不算嚴重,所以嫌疑男子沒有入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警方對於男子故意遮擋號牌的行為也進行了處罰,這個我就不贅述了,相應的處罰規定各位老司機們都懂得!

發生事故置受傷的小女孩於不顧,作為成年人男子的行為與禽獸無異。雖然警方對他的處罰不算重,但是他在今後也難逃大眾輿論的譴責。算算日子今年除夕男子怕是得待在拘留所了,看到他在裡面過年丹妹我也就放心了!

啟示

1、遵守交規謹慎駕駛,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2、發生交通事故,及時撥打110、120,情況不嚴重的可自行將傷者送醫。

3、發生交通事故,絕對不能逃逸(逃逸全責)。


各位網友你們怎麼看?丹妹歡迎大家留言討論(喜歡我的回答不要忘記點一波關注哦~)


通城丹妹

此司機撞傷14歲女生,送醫途衝將其拋棄並拿帶手機書包的行為,是什麼性質?

依我之見:‘’此司機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應從重處罰‘’

理由如下:

一,對於該司機交通肇事‘’撞傷人又藉口送醫而途中拋棄傷者‘’的行為法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具體實用法律的規定》第六條規定:行為人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隱藏遺棄,致被害人死亡或傷殘的,依照刑法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最高法的該條規定從法理上釐請了人們對這種‘’撞傷人又拋棄傷者‘’行為性質一一放任自己之前己致傷被害人的行為,並故意將其隱藏拋棄而延誤搶救,最後發生死或傷的後果。即主觀上利用自己先前致傷人(主觀直接故意),而客觀上積極實施轉移隱藏拋棄行為(積極行為,而非間接故意的不管不顧的'不作為`)。也就是說,法理上這種行為在交通肇事時主觀是過失的,但是,當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動機)而實施轉移、隱藏、拋棄傷者行為性質就發生變化,利用被害人被傷後無力丶無助、昏迷而不作為致死,最高法確認了這種行為的主觀故意性和利用致傷行為‘’準暴力性‘’或視為暴力,所以最終處罰要以結果來定“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而這種利用傷者被傷後無力、無助、昏迷的精神狀態恰恰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實施暴力脅迫或其它方法劫取公私財物的是搶劫罪。該罪的‘’其他方法‘’,根據“兩高"關於辦理搶劫罪的司法解釋規定致使或利用被害人昏迷等精神被強力控制而劫取財物的按搶劫罪定罪處罰。

二,結合上述"兩高"的搶劫罪中關於‘其他方法’的解釋,本案司機將14歲的女生撞傷,致其無力無助狀態下,也就是說被害人此時處於精神和行為都處在無力無助無法反抗的強制狀態下,司機乘機拿走14歲女生的手機等就是"其他方法‘’劫取財物的行為,這種行為無論從主觀故意,還是客觀行為,以及最終結果都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

三,依據上述分析,司機利用‘’撞傷受害人乘其受傷狀態劫取其財物而拋棄"的行為,如果被害人死亡,依法定故意殺人罪,如果致其重傷,依法定故意傷害,如果乘機劫取財物,依法應定搶劫罪。


唐先明75443043

肇事司機在肇事車輛被找到後到事故大隊投案(不能說自首)被交警部門處以罰款2200元,扣24分,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處罰。

這樣的處罰是認為該次肇事逃逸尚不構成犯罪。

實際上司機應該是屬於犯罪中止,按過往案例,犯罪中止處罰等同犯罪未遂,一般按犯罪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

司機除肇事逃逸外還犯有搶劫罪(未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指排除標的物所有人的擁有權,以及對標的物有利用的意圖)就兩臺手機而言,除了是馬某某的個人財產(排除擁有)外,還是她對外求救聯繫的工具(這裡的利用是作為阻止)。雖然最終結果是把書包手機棄置路邊,但只能算是犯罪未遂(這裡不是中止,沒有主觀上放棄手機的利用)。

此外司機還犯有拐騙兒童罪(中止),對馬某某的描述是14歲初二女生,解釋上拐騙兒童罪指以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這裡的中止是指司機留下三百元並把馬某某留在超市,而且未造成惡劣後果(有其他惡劣後果,就起碼也是一個從犯了)。


唐門毒鏢

中國的法律是世界上最奇葩的,不同的時間同一樣的案例,有不同的對待。八十年代初嚴打,有些男青年朝女人看了一眼,笑了一下,說是流氓罪,判有期徒刑甚至死刑。這種事在今天算事嗎?九十年代,打擊車匪路霸,搶了一塊錢,對不起,槍斃,現在搶一塊錢最多也就拘留十五天。十年前,貪汙受賄幾百萬,倒黴的槍斃了,今天,貪汙受賄幾個億,也只判個無期徒刑。五年前,你敢生二胎,有工作的開除工作,罰款一、兩萬,今天,巴不得你生二胎,有工作的,政策給你很多優惠,估計再過幾年,你有錢生十個八個都不會有人管啦,現在的中國人,活十年時間等於活了一百年的歷史。好搞笑。


快樂尼康52556871

概述:近日,一男子駕駛一輛前後號牌均被遮擋的豐田吉普車,行駛到某路口,與一名14歲小女孩發生碰撞,造成輕微傷。

第二天交警大隊經偵查鎖定嫌疑車輛,該男子迫於壓力投案自首。

調查取證後以故意遮擋號牌,肇事逃逸對該男子駕駛證記24分,拘留15日處罰。

筆者認為,這個判罰有點偏輕,因為其行為有搶劫,或者詐騙之嫌,甚至有拐賣兒童未遂之嫌。

他為什麼,要帶女孩到兩百公里,其內心到底是怎樣想的,這200公里的路上他的心路歷程到底是怎樣的呢!

對其行為有網友說其性質很惡劣,判的太輕。但是沒有確鑿證據,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只能這樣判,因為中國的法律屬於後果法,是以造成的後果來量刑的。

所以這個判決是合法的,因為小女孩沒有受到太大傷害,因此也不夠成犯罪。

對於交通肇事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只能屬於治安處罰,罰款扣分拘留,對於他已經用了全套。應該是合理的判決。







深思瓶

據我猜測,這件事應該另有隱情。因為司機前後行為自相矛盾,而且不合邏輯,正常人都幹不出這種事。

具體有什麼隱情我不清楚,我猜也許是女孩在車上向司機獅子大開口,準備狠狠訛一筆錢。司機也不是善茬,心想既然你訛我就別怪我不客氣,於是就一怒之下把女孩扔在路上,隨後把她的手機也扔在野外。

但是,司機不論出於各種原因這麼做,他的行為都構成逃逸和故意毀壞財物。本來只是一起輕微交通事故,頂多賠點錢扣幾分就行了,愣是被他搞成惡性案件,搞不好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啊,司機這麼做實在不值。


冰焰

一、遼寧一司機撞傷14歲女生 送醫途中將其拋棄並帶走手機書包。這事後來是這樣處理的:

1月30日晚,遼陽交警事故大隊和偵察大隊鎖定了車輛號牌和該車常出沒的地方。第二天上午發現該車行蹤,並在遼陽某小區門前發現車輛。通過車輛信息聯繫到了嫌疑人的妻子,車輛被扣後迫於警方壓力,嫌疑人於1月31日下午投案自首。 嫌疑人到案後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經過調查核實並向市局法制部門報請審核,嫌疑人因交通肇事逃逸及故意遮擋號牌被處以罰款2200元,駕駛證記24分,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三、我一看這處理結果總感覺有點不對。不對在哪,大家都看出來了是吧!

1,罰款數額2200元是對的。遮擋牌照罰200元加上肇事逃逸罰2000元,是對的。

2,行政拘留15天也是對的。

3,這還用記分嗎?他違的法是要吊銷駕照的!你就是記10000分還有意義嗎?



四、把人以送醫為名拉到無人處拋棄,而不管女孩死活,有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嫌疑,撞了人不報警逃跑又犯了交通肇事逃逸罪,拿走女孩手機書包等物品,女孩肯定不是贈送而被迫,違背女孩意願應按搶劫罪。已經觸犯數罪,豈能罰款和行政拘留了事?

五、我不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