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敬酒,自己卻不喝?看不慣!一男子扔酒瓶砸死人被判12年

酒桌喝酒要適可而止,更要學會尊重他人的飲酒習慣。

山東一男子宋某因看不慣客戶向他人敬酒自己卻不喝,隨手向客戶扔了一瓶酒,沒想到,宋某這“隨手一扔”卻引發了一樁命案。近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2年。

去年5月一天,晚6點左右,宋某跟老闆蘇某、同事張某約客戶趙某(男,歿年48歲)一起到濟南某海鮮酒店談生意。酒過三巡,大家喝酒的興致越來越高,酒場氛圍越來越濃。

宋某為隱瞞上述犯罪事實,逃避法律責任,向張某、蘇某提議對外謊稱趙某是因談及家庭婚姻不幸、用啤酒自傷而亡。張某、蘇某均表示同意。事後,張某、蘇某在接受偵查機關詢問時,果然向偵查人員作了虛假證言。後經研判,偵查人員發現死者趙某並非自傷,宋某等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經逐步訊問,三人最終如實供述了上述罪行。

案件庭審期間,宋某、張某、蘇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海鮮酒店工作人員出庭作證稱,當晚9點,其經過包間時看到有位客人躺在地上,當時一男子(經指認為宋某)正按壓傷者胸部進行搶救,另外兩人(張某、蘇某)則稱:“喝這麼多酒幹嗎,喝多了還自殘?”包間窗下有啤酒瓶碎渣,牆角有嘔吐物和血跡。

經法庭調解,被告人張某、蘇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親屬對各被告人給予諒解。

濟南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因不滿被害人趙某的敬酒行為而持酒砸人,現雖有證據證明宋某沒有殺人的動機和目的,但作為一名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對該行為的後果是可預見的。據法醫鑑定,宋某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宋某的犯罪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被告人宋某到案後具有坦白情節,事後亦有搶救被害人的行為,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蘇某故意作虛假證言,干擾偵查機關正常偵破案件,二名被告人均構成偽證罪。被告人張某此前曾多次犯罪,主觀惡性較深,公訴機關認為對其不適用緩刑的意見,法庭予以採納。綜上,被告人宋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張某犯偽證罪,判處拘役3個月;被告人蘇某犯偽證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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