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被狗咬傷,未找到狗主人,後報復將狗打死,被拘留,對此你怎麼看?

小侃侃故事

看了上面的回答,對事情有了一個大致的瞭解如下:

第一,狗做為合法財產,必須是國家允許養的沒有攻擊能力的小型犬隻,且應該具有主管部門頒發的養犬證明,以及檢疫證明等。如果沒有相關證件,則應為非法養犬,被打死後,犬主應該是無法主張權力的。

第二,嫌疑犬隻如果是國家禁養的大型犬隻,如果有養犬證明,這個證明也恐怕是通過非法渠道取得的,應該到有關部門查看證件來源是否合乎要求。如果是通過走後門取得的養犬證,雖然是真的,也是非法取得的,那你就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進行相關處理。

如果確為合法養犬,那就看你當時留沒留下狗咬你時的視頻、相片、證人等證據材料。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此狗就是當時咬你的狗,那你殺死此狗後侵犯公民合法財產的罪名就應該是成立的,受到相應的處罰也是應該的。

至於處罰的輕重,應該取決於狗的價格,如果是一般的狗,賠個狗錢就了事了,如果是非常貴重的名狗,恐怕就會重一些了。至於打死個狗判拘留三十天,不知根據法律怎麼算出來的。


民諺民俗民間故事

99隨便語:縱狗行兇太過猖狂,對於縱狗行兇或放任兇狗咬人者,我們能不能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處罰?

地點:江蘇連雲港

時間:2016年7月

事件:狗咬人,報警也無用;人打狗,被判刑

  1. 據《揚子晚報》報道,2016年7月某日晚,李小姐下班途中,被陳某(女,40歲)家的大狗咬傷。李小姐報警,警方卻讓他們私了,但陳某竟一直推脫。

  2. 兩天後,李小姐再次遇到在小區內遛狗的陳某,一時氣不過,打電話叫來男友。其男友趕到,上前質問陳某,陳某依舊不理不睬。期間,陳某家的大狗再次撲上來咬人,李小姐男友出於自衛,將狗打傷。

  3. 次日陳某報警,稱自己家的狗被打死,並說那是一條昂貴的牧羊犬(後經鑑定價值3.6萬元)。

  4. 半月後,警方逮捕李小姐男友,並通報稱,李小姐男友夥同他人,持刀砍殺陳某家的狗。因該狗價值昂貴,李小姐男友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99隨便觀點:

第一,人被狗咬無人管,狗被打了就抓人,為何?

一個最簡單道理,再昂貴的狗也不能比人值錢!

在該案中,李小姐本是受害人,無緣無故被他人的狗咬傷,現場報警卻無人管。

相比之下,咬人的那條狗的待遇,顯然要好多了,咬了人毫髮無傷,依舊跟隨著主人,不用栓繩子,悠閒地在小區內隨便溜達。

當這條狗再次咬人,被人打傷了,那就不得了!

(這裡有個疑問,當時李小姐的男友到底是打傷了狗,還是用刀砍殺了狗,不得而知,因為狗主人陳某是第二天才報案。)

打傷狗的李小姐男友,被抓了,而且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需要被判刑!

我們真的要懷疑,假如上述事實真的存在,我們這個社會,到底是人的社會,還是狗的社會,為什麼一條狗比人要尊貴的多?

或者說,狗主人陳某的能量太大,她的一條狗的名,比人還重要?

第二,帶著一條大狗,不拴繩在小區內溜達,縱狗行兇或者放任惡狗咬人的,是一種什麼行為?

從道德上說,這絕對是很缺德的行為。

即便我們不從道德層面來說事,陳某的行為,也因為嚴重危害他人安全,應當被懲處。

一條咬人的惡狗,幾乎等同於一個人手裡抓著危險的兇器!

而且,這件兇器隨時可以傷人!

筆者認為,如果從危害公共安全的角度,陳某的行為,幾乎與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其危害社會的程度,是相同。

(1)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

【帶著一條要咬人的狗,在小區內閒逛,危害了小區內居民的生命健康。】

(2)危害公共安全罪既可以表現為有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

【陳某的狗咬人,如果陳某縱容是“作為”,放任是“不作為”,總之都符合條件。】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陳某明知自己的狗咬人,依舊肆意妄為,這就是故意。】

根據以上分析,本案中的狗主人陳某的行為,完全可以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再對立一下,我們都知道,目前在醉酒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即醉駕行為,已經可以被認定為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那麼,如同陳某這般,帶著一條咬人的狗,在小區內閒逛,並縱狗行兇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一點也不比醉駕來的小。

第三,應當對擅自飼養禁養犬種,並攜帶禁養犬種,肆意傷害他人者,處罪!

題目中描述的案件,已經過去一年半,縱狗行兇者,估計是沒人管。

打傷或者打死狗的人,也不知道被判了幾年刑,或者被判刑後,有無得到釋放。

暫且放下這件令人疑點重重的打狗案。

從目前情況看,各地出現的擅自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人,越來越多,很有一點法不責眾的意思,而這些飼養違禁犬種的人,不拴繩子帶狗在人群稠密區域遛狗,更是司空見慣。

由此帶來的惡果,狗咬人,狗傷人事件,層出不窮,新聞屢屢有報道。

面對這樣的嚴峻局面,難道我們就一直無動於衷嗎?

我們是不是可以仿效“醉駕入刑”的辦法,也讓那些縱狗行兇者,承擔應該有的社會責任,將這些漠視他人安危的惡徒,也送進監獄。

法律的制訂與實施,不就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嗎?

結束語:法律必須為大眾服務,我們不應放縱那些危害人民群眾利益的違法犯罪分子,肆意妄為,筆者在此呼籲,將“縱狗行兇入刑”,以懲治惡徒,還社會一個安寧。


99隨便

一波三折,流浪狗傷人報警卻找不到狗主人,男子見義勇為為民除害將惡狗打死,不想這時卻蹦出了個狗主人,並報警說有人打死了他的狗,這不明擺著自投羅網嗎?真是天堂有路爾不走,地獄無門自來投,正愁找你找不到呢,沒想到你卻自動投上門來了,按理說這該是皆大歡喜的破案好時機,沒想到,案情卻翻轉急下,狗主人說他狗多精貴多精貴,工作人員竟信了,沒想到為民除害者沒得到褒獎,反倒是縱惡狗行兇的狗主人站到了有理的一方,這說明什麼?真的是狗比人貴還是人比狗賤?

小時候我聽我奶說過,有個大戶人家,有個少爺變態,就喜歡看狗追著要飯的咬,要飯的被狗追得有的跑得嚇掉了鞋,有的被狗從屁股後撕爛了褲子,有的屁股直接就被狗咬個洞,順著屁股流血,然後那個惡少哈哈就大笑,身後一圈子爪牙也跟著起鬨叫好,後來要飯的都知道,再不敢往那片要飯,更別說去他家了。

奶奶說太奶奶(奶奶的婆婆 )就是要飯的時候被那狗咬了腿,跑不動,被曾爺爺(爺爺的爺爺)救回來給兒子做了媳婦的,就是後面的我太奶奶。我太奶奶得了狗恐懼症,不管是大狗小狗,自家的狗還是人家的狗,只要一見到狗,立即腿就“癱”了,站不起來。

後來那個惡少的狗由於傷人太多,就被鄉民聯合告官,可是告官也沒用,惡少的爹為了顧及一點名聲,楞不承認那狗是他家的。後來那狗又傷了人,人氣憤不過,將狗打死了,這下,惡少和他爹不幹了,去告官,說狗是哪個哪個大人贈的,現在有人打死了狗,就相當於打那個大人的臉,於是官府就將打死狗的人捉了,關入大牢。

打狗的人被關入大牢之後,家人四處活動,不知從哪就打聽出哪哪有個清官,剛正不阿,於是就去申冤,那個清官一聽,怒氣頓生,真是豈有此理,難道狗比人更精貴?大筆一揮,撤了那個關押打狗人的小官,並放了打狗人,而且還處罰了那個惡少和他爹,凡被他狗咬到的一律賠償。

民心大快,一片叫好,真是好官啊,齊祝長命百歲,對於狗官,齊咒不得好死,子孫皆無。

現在時過境遷,今非昔比,社會一天比一天文明,連狗的權益都有了保障,這是否驗證了狗命真的比人命精貴?既如此,還望大家行走在外出門小心,千萬別遇到狗,如果真遇到……真遇到咋辦呢,我也不知道。


1葉知春語

問題的描述有些不真實,根據警方通報的消息,在女子被咬之後,警察就找來了女主人,在調解下,兩人同意自行協商處理。被咬女子男友是夥同他人開車到小區,兩人從後備箱拿出刀具追砍狗,最後把狗砍死。

既然雙方同意協商,那麼說明狗主人還是願意去但付這個責任的,而在事發的第二天,就發生了女子男友打死狗這個事件,說明雙方的協商意見並沒有達成一致。

沒有協商好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被咬者要求的賠償過高或者狗主人願意給出賠償過低都是有可能的,但在新聞和警方的通報中並沒有提及,具體情況我們也不得而知,也就不去討論。


至於該女子男友為何會遭到30日的拘留,對於一些陰謀論的觀點我不敢苟同,因為在我看來這樣的處罰是很正常的。

現在的狗,很多都是用錢賣來的,既然是用錢買來的,那就應該和汽車一樣,屬於個人的財產,不管出於什麼原因,要是某人把別人的汽車給燒了、砸了,這樣的行為肯定就是一種犯罪。同理,打死別人的狗,也是屬於犯罪。

當然,在很多時候碰見這樣情況,相關部門會組織雙方調解,如果調解不了,會讓狗主人去走司法程序,因為打死狗被拘留的情況還是比較少見。

但該男子不僅被拘留,還拘留了30日,這樣的處罰結果,其實與狗關係並不是太大,而是因為該男子夥同他人,乘著狗主人在小區遛狗時,拿著刀追著狗滿小區的砍殺。

夥同他人,那就屬於團伙作案,剛好在狗主人遛狗時出現,說明是有預謀的,對於這樣有預謀有計劃的團伙犯罪,被拘留,是理所當然的。

而在大庭廣眾之下,動用管制刀具採取報復行為,殺死別人的寵物,破壞別人的財產,這樣的行為,特別是動用管制刀具的行為是極其惡劣的,將會對於社會造成極其不良的影響,為了起到警示作用,被拘留30日,那是罪有應得。

假如在雙方協商不成時,被咬女子通過走司法程序或者再次報警的方式,來維護自己正當的權利,獲得應得賠償的話,她的男朋友也就不會被拘留了。

說到底還是不懂法不理性,才造成了如今的結局。


旺財的手遊世界

人傷狗不一定違法,狗咬人鐵定違法

先說下事件簡要,已知悉的網友可直接略過,看後面的觀點。

女子被咬傷3天后,其男友在小區內再次遇到咬傷女友的大狗及其主人,便上前詢問如何解決傷人事件,然而女狗主不予理睬。惡狗再次想上來咬人,被咬女子的男友就打傷了這條馬犬,後狗死亡,狗主報警,打狗小夥被拘留。

當地警方情況通報中,前半段狗咬人的內容基本一致,後半段人傷狗的內容則未有“大狗再次想上來咬人”的情節,只稱被咬女子的男友和同行男子駕駛車來到龍門山莊, 從轎車後備箱拿出刀追逐並砍傷那隻咬過他女友的狗,後逃跑。傷狗的小夥被以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刑事拘留。

被打死的狗經價格鑑定價值 3.6 萬元 。


潘律師觀點: 人傷狗不一定違法,狗咬人鐵定違法

這事現在不知道怎樣了,那小夥應該已經出來了吧,只是不知道賠了多少錢,賠得冤不冤。

先說狗主:狗咬人的時候,你推三阻四不理不睬,人咬狗的時候,你立即跳出來,又是報警又是抓人,這前後表現,反差咋就這麼大呢?

另外,連雲區是連雲港的主城區之一,連雲港市禁止在城區內飼養大型犬,遛狗也一定要拴約束繩,辦防疫症,進行登記。你的大型犬應該是禁養範圍,那麼,它就沒有登記,沒有登記的狗,屬於非法飼養,非法飼養的狗是非法財物,非法財物則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該狗被殺,並不涉嫌刑責,也無需賠償 。

如果小夥子如發帖所稱,因被狗再次攻擊才擊而殺之,更屬於緊急避險,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你的狗危害別人的生命安全,需要你出面解決和賠償的時候,你推三阻四,不理不睬;你的狗被別人滅了,你就立即跳來要抓要打要賠償,做人不帶這樣的,理要兩面講,法也要兩面講。

做人要厚道。狗主不是這麼個當法的。


潘衛霞律師

我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經常參與民事糾紛調解,關於“狗咬傷人”這件事情,我來發表一下自己的見解。

經有關機構鑑定,狗經認定市場價為3.6萬元。7月21日,警方將此案列為刑事案件偵查。7月22日,派出所依法將故意毀壞財物的周剛傳喚到派出所調查,並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拘留。因周剛是與他人合夥作案,被依法延長拘留至30日。(備註:事件中所有人均為化名)

很多網友看到這條網上傳聞之後,都義憤填膺,紛紛譴責李豔豔的無情,警方的徇私舞弊,執法不公,有的甚至採取謾罵的方式來發洩自己對這件事情上的怒火。對於網友們的一些觀點,,我是贊同的,但是如果採取謾罵的方式在網上發洩自己的情緒,這是不可取的,也是違法的,希望網友們能夠冷靜下來。



關於“養犬的相關規定”,我國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只是一些城市制定了養犬的有關規定,我我所在的城市剛剛頒佈了“養犬條例”。

最近幾年,我國發生了多起因為大型犬,烈性犬咬死路人、行人、兒童的案件,在全國引起了強烈的反響,一些深受其害的網民強烈呼籲要規範市民養犬,從全國一些城市制定的養犬條例來看,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城市禁止飼養大型犬、烈性犬,因為這些犬很容易發生傷人事件。具有合法手續飼養的寵物犬出去遛狗的時候,必須用繩子牽牢,禁止散放亂跑等等。發生傷害別人事件,要積極的救助,搶救,給予適當賠償等。違反規定的,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公安機關可以沒收,捕殺。



有關部門在這次的烈性犬咬人事件中,明顯在存在執法過錯、執法不公的問題,不問前因後果,不追究養犬主人的一系列過錯,比如違反規定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發生惡犬咬傷人後不積極賠償受害人等。只追究李紅男友周剛砍死惡犬事件,這也是網民對這件事情感到氣憤的主要原因。

養狗需要看好,遛狗需要栓好。狗主人本身就不該飼養這樣的大型犬,烈性犬,已經違法在先,自己飼養的狗傷人後,狗主人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不但不積極的給予搶救,賠償受害人,反而躲避起來,推卸自己的民事責任,令人深惡痛絕。



希望有關部門在充分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根據事情發生的前因後果,秉公執法,公正執法,嚴厲查處惡犬傷人事件,周剛砍死惡犬事件,給社會一個交代,給網民一個交代,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公正性,公平性!


不忘初心匍匐前行

這是一個很老的新聞! 不知道為何被拿出來了!

幫大家回顧下!

地點:江蘇連雲港市連雲區龍門山莊門口

來自連雲港警方的信息!

2. 7月7日晚上9時41分,陳玲和鄰居在龍門山莊小區遛狗過程中,周剛和另一男子(正在追查)駕駛一輛轎車來到龍門山莊,正好看到這條狗,於是從後備箱各拿出一把刀追逐陳玲家的狗,

將狗砍傷,後2人駕車逃跑。

3. 7月8日,陳玲家的狗經動物診所搶救無效死亡。西墅邊防派出所依法立案並展開調查。連雲警方依法委託連雲港市價格認定局對被砍殺的狗進行市場價格認定。經認定,被砍殺的狗價值人民幣3.6萬元。

4. 7月21日,連雲警方將此案立為刑事案件。

5. 7月22日,西墅邊防派出所依法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的周剛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周剛對夥同他人持刀砍殺陳玲家狗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6. 犯罪嫌疑人周剛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連雲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因周剛與他人結夥作案,連雲警方依法對其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

豪斯分析!

1. 陳玲既然養了大型犬,且咬人了,至少說明狗鏈子沒有拴好,狗嘴套沒有帶好!而且牧羊犬應該屬於烈性犬!

但是要區分!】

養狗人不存在故意,但存在過失或過錯,造成狗將他人咬成重傷的,可能會涉嫌過失傷害罪。

養狗人故意縱狗行兇,這是絕對要負刑事責任的,涉嫌故意傷害罪或尋釁滋事罪。

所以我不評論,我只告訴大家,狗咬人,不好界定,大部分都是民事責任,就是配點錢!就算致死,最高3-7年! 這也是陳玲可以囂張不管的原因,大不了你去告!


2. 陳玲的狗咬人了,而陳玲卻不積極主動的解決問題!

這個就是素質問題!

一般的法律法規,對潑皮無奈的作用不大,你懂的!要解決問題,必須要換思路!


3. 周剛與他人一起將陳玲的狗剁了!

看似大塊人心!但是讓人鬧心的是,狗屬於私人財產!於是有犯法了!

我也不評論!看著鬧心!


最後!

很多人會說,是不是沒有辦法解決呢?

1. 養狗的自己注意,出門拴好鏈子和狗套!

2. 如果遇到狗咬人了,當場把狗打死,這樣有可能是自衛!!

3. 在野外,強烈要求遇到無人認領的狗狗,一律杖斃!當成流浪狗?!


豪斯的上海灘

觀點:打狗固然不對,但是狗主人事前不拴狗,事後惡意索賠,更可恨!養狗人應當盡到管理責任,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衝突。

一、要點回顧

該案雖然不知提問者從哪兒找來的,但是此前有個類似案例:

之後派出所依法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的周剛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後犯罪嫌疑人周剛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連雲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二、寵物管理人不盡責,是本案矛盾的根源。

結合新聞可以知道,本案之所以周剛要將狗砍傷致死的根本原因是因為飼養人陳玲明知自己飼養的寵物具有攻擊性,仍然不進行管理扣上牽引繩導致周剛女友李娟被咬傷後,不及時進行救治,並且一直推脫拒不支付任何費用,才是本案周剛下手的根本原因。

可以說陳玲本身隨時受害者,但是更是這起案件的始作俑者。倘若其能夠在事先對飼養的寵物進行約束,就不會發生李娟被咬傷的結果;事後如果能夠及時跟李娟周剛溝通賠付醫藥費用並賠禮道歉,更不會發生寵物被砍死的結果,只能說,陳玲看似可憐但是也有其可恨之處。

筆者認為:現代社會里,大部分家庭中可能都會飼養寵物以化解孤獨,給家庭增加點氣氛沒有任何錯,但是需要明白的是,寵物畢竟不是人類,其剋制情緒的能力必然不如人類,在陌生人面前飼養人應當對寵物進行管理,扣上牽引繩,避免不必要的人損事件發生。

三、周剛本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討回說法,但是衝動之下終究落得拘留下場

該案為何周剛殺狗會被刑事拘留?原因在於經過警方鑑定該寵物的價值約為3.6萬元,已經符合毀損公私財物罪的數額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故而周剛砍殺的寵物經過鑑定價值3.6萬元,故而已經符合公司財務5000元以上的標準,所以警方立案調查沒有任何問題。

法律依據:

最後,為了共創和諧社會,化解鄰里矛盾,筆者建議寵物的飼養人,在外遛狗時務必給自己的狗狗戴上牽引繩,進行合理的管制,否則發生咬傷人事件後,不僅面臨賠償的問題,還有可能導致事件的升級。


麋鹿說法

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就是大新聞。狗咬人是因為狗不懂事,而打死咬人的狗就是“損毀他人財物罪”。由此可以證明,人在狗面前是一定要吃虧的。

當狗咬人的時候,它是不懂事的,是寵物,難道人還不能原諒一下畜牲嗎?當人把咬人的狗打死了,於是狗搖身一變,成為了“他人財物”了,於是就變得“神聖不可侵犯”了。



當狗咬人之後,狗的主人藏匿起來就是不主動賠償,是因為沒有“財物傷人罪”,拿這些傢伙沒辦法。當把咬人的狗打死了,這下子“損毀他人財務罪”一下子就跳出來了,神馬賠償、拘留啥玩意都可以用來對付人了。

看起來可以把人繞暈的邏輯,就是這麼實實在在發生了。無論是人咬狗還是狗咬人,無論是養咬人的狗的人賠償還是不賠償,人總是要吃虧的。

現在的“他人財物”們,動不動就四處亂跑,今天咬一個大人,主人藏匿起來不賠償。明天嚇唬一個孩子,主人還振振有詞,沒有傷到人,不賠償。反正左右就是不賠償,這時候他們的說辭絕對不是“他人財物”,這時候都是“不懂事的畜牲”:如果你不去挑逗它,它怎麼會咬人?


從“不懂事的畜牲”到“他人財物”之間的神速變臉,自由自在而輕輕鬆鬆的,從來沒有一點兒隔阻,雖然網友們義憤填膺,但是有人能推翻這種變臉的邏輯嗎?

人打狗,這時候就是“損毀他人財物”就跳出來了:兩天後,李豔豔在小區遛狗,遇到周剛和一男子駕車來小區,二人拿刀將狗砍傷。後駕車逃跑。李豔豔報警。7月8日,被周剛砍死的狗死亡。

搞不清楚這個價值3.6萬的“他人財物”,咬人一口價值幾何?經有關機構鑑定,狗經認定市場價為3.6萬元。7月21日,警方將此案列為刑事案件偵查。

結果就是,狗咬人沒事,一旦打狗,等待你的就是法律的嚴厲制裁:7月22日,派出所依法將故意毀壞財物的周剛傳喚到派出所調查,並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拘留。因周剛是與他人合夥作案,被依法延長拘留至30日。



農民買回的農藥也算他自己的財物吧?那麼三步倒毒狗的藥當然也算財物這個也不錯吧。把三步倒放在你自己買回來的肉裡面,這些都毫無疑問都是你自己的財物。你這些財物都是準備回家毒老鼠的,家裡的老鼠太猖獗了。

於是,你們可以把你自己的“財物”,放在離“他人財物”不遠的地方,休息一下,看看風景。當“他人的財物”跑過來之後,你由於害怕跑開了,於是你的“財物”就被“他人財物”吃掉了,這時候,就是你的“財物被損毀”了。

“他人財物”由於在“損毀你的財物”的時候,死掉了,那是咎由自取。但是,如果你還有心情,也向他人索要“被損毀的財物”損失。

怎麼樣,被繞暈了吧,但是是有效的,哈哈。

老龔說勢,不違心說假話。


老龔說勢

這個案子是罪無可恕,情有可原,狗主人有一定過錯,即使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也會從輕處罰,但是涉嫌犯罪,這點沒啥話說。簡單分析案件時間順序,有利於我們準確分析案情。

1、7月5日晚上10時21分,女主人公被咬。狗主人未幫助及時救治。

2、 7月7日晚上9時41分,犯罪嫌疑人周剛持刀將狗砍傷後逃跑。

3. 7月8日,狗搶救無效死亡。

4、經鑑定,狗價值人民幣3.6萬元。

5、7月21日,警方將此案立為刑事案件。 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6、犯罪嫌疑人周剛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連雲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怎麼分析這個案件?我們一碼是一碼的分析,這個案件實際包含兩個案子,一個是民事糾紛,狗咬人,一個是刑事案件,人殺狗。

2、人殺狗,狗是公民私有財產,被殺死,殺狗之人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分為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區別的標準是,狗的價值是否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本案經過評估,狗的價值是3.6萬,所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這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刑拘的主要原因。

這個案子有的人認為是正當防衛,這是錯誤認識,錯就錯在有兩天的時間差上,本案是有正當防衛的時機的,那就是狗咬人的時候,人可以打死狗,妥妥的正當防衛,不承擔責任,但是,兩天後,再打死狗,那就是蓄意報復,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了。

這個案子,本來被狗咬一方有理,但是整來整去,整沒理了,實際這也是法盲的做法,把自己做進去,真是不值得的,如果真的恨這條狗,那麼也要等待正當防衛時機,所以當它再要咬人的時候,執行它的死刑,至少不會涉嫌犯罪。

我們分析過不少狗的死亡,我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真正凶手是狗主人,這樣案例已經很多了,比如這個案子,狗主人看住狗不咬人,狗不會死,咬人後積極賠償,狗也不會死,所以,做狗不容易,一定要託生個好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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