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欠高利貸跳樓自殺了,名下有一套住房,孩子七歲,老婆需要繼續還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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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案中,男人去世,老婆要不要繼續還債?這要看具體情況。

對於高利貸要不要還?

2015年6月23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就民間借貸的利息、複利、違約金等問題進行規定。借款年利率最高24%。

借款要不要還,要看債務憑證上的債務人是丈夫一人還是夫妻二人。

如果是夫妻二人共同借債,肯定妻子要還;

如果是夫妻共同借債用於家庭生活,或者雖說不是夫妻共同借,但有證據證明男人借債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那也要還。

或者,妻子追認了這筆債務,那也是要還的。

如果是丈夫一人借,妻子不知道、不認可,又沒有證據證明是用於家庭生活,那麼,妻子不用歸還

上面說的是貸款本金的歸還情況。

在需要歸還借款的情況下,對高利貸的高利部分,怎麼還?

所謂高利部分,又有兩種情形。

一是指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完全不用還,已經支付的,還可以要回

二是指年利率在24-36%的部分,是已經支付的,不能要回,沒有支付的,不用再付

24%以內的利息,是必須支付的。

您明白了吧。


陳群律師

先回答:老婆需要繼續還債。

最近在攻讀婚姻法,但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則我還是懂的。

這個事件裡有三點,

  1. 夫妻對債務的繼承關係

  2. 人死是不是就債了了
  3. 高利貸致人死亡的問題

對於這個男人我們不做評論,相信各位看官心中都有了幾乎一致的定論。

有一點可以確定的是,這個男的白死了。



第一,高利貸會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首先,在我國法律裡沒有“高利貸”這一名詞,也沒人因高利貸被起訴。

因為高利貸的本質是借貸關係,在一般處理案件中,雖然高利貸並不受老百姓待見,但作為原告的一般是放高利貸者,而不是欠款人。

只要放貸人可以提出借貸關係成立的證據,欠款人,也就是這個死者必須依法償還債務。

也就是說,法院會依法支持放貸人的合理訴求,什麼是合理的?借款本金和最高年利率24%的利息。如果放款人還提出了超過這個以外還款訴求,法院基本上是不會予支持的。

所以,法律保護的不是放高利貸者,而是依法維護放貸者的合法權利。

第二,丈夫死亡,妻子需要償還債務嗎



在這個案例裡,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產權。丈夫死亡,妻子可以選擇繼承或者不繼承。

妻子如果選擇繼承產權,就必須同時繼承丈夫的債務,也就是必須還錢。

妻子如果不繼承,放貸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後進行房產拍賣。所得拍賣欠款如果還款後還有剩餘會當做遺產退給妻子。

第三,丈夫因高利貸致死妻子該怎麼辦



這個需要看妻子一方能不能拿出證據,比如錄音,視頻,書面等材料,來證明對方有暴力催收的行為,並且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丈夫跳樓死亡。

如果有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求,要求民事賠償。

一個普通人選擇去借高利貸就相當於是在飲鴆止渴,雖然解了一時之急,但會調入更大的債務深淵中。

真的是剛出虎窩又進狼窩。

所以,為了家人為了自己為了孩子,一定不要去借高利貸!


e巴掌說事

我們先分析一下這件事情,有這樣幾個關鍵詞:高利貸、房產、還債。接下來我們就細細分析一下。

1、高利貸

我們通常說的高利貸。高利貸一般是說在借貸關係中,借款利息比較高的借款。按照我國現在的實際情況。借款利率高於36%即可判定為高利貸,就是不受相關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舉個例子。借1000元,按照最高年化36%利息計算的話,一年利息360,一個月30塊錢的利息。一般高於這個利息水平收費的話,就是高利貸了。

2、住房

住房作為不動資產,最好還是別亂動

3、還債

債務關係裡債務負責人不是他老婆 ,所以不用還了!

建議:

1、高利貸不能碰,因為碰上基本上就跟吸毒一樣,只會被高額的利息壓得喘不過氣來;

2、為了避免造成其他方面的風險,比如房產、車子抵押等,出現負債、破產的風險的話,還是提前將名下資產轉移,這樣可以挽回損失;


維森先森

一鍵代償觀點:一般情況下妻子是沒有義務替丈夫償還高利貸的,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則丈夫死後需要由妻子進行償還。

其實像這種因為欠高利貸而自殺的事情還是蠻複雜的,因為,這時候是債務人已經死亡,就很難找到證據證明到底是因為債務人因為自身壓力大而自殺,還是因為高利貸存在暴利催收而導致其出現自殺行為。所以,這種事還是壓分兩種情況來說的。

需要賣房償還債務的三種情況

如果在這件事中,債務人的死亡是由於自身承受不了還債的壓力,而選擇自殺逃避,那麼是需要對債務人的遺產進行清算並用於償還債務的。

雖然高利貸是不合法的,但是這並不代表高利貸就不用還。就算要走法律程序的話,法律還是會保護24%以內的利息的,只是說超過36%以外的利息是法律禁止的。而24%-36%之內的利息則是由雙方協商決定。

所以說,如果這件事中,這套住房房產證上寫的是其丈夫的名字,那麼就要進行拍賣,用拍賣所得來償還債務,債務還清以後,剩下的遺產則歸妻子和孩子。

如果房產證上寫的是夫妻二人的名字,那麼就要看借錢期間這筆錢有沒有用於家庭共同支出。如果用於家庭的生活支出了,那麼也是需要進行房屋拍賣還錢的。如果沒有,那麼按道理來說是不應該對債務人唯一的住房進行拍賣的,當然如果是豪宅還是要進行拍賣的,只是說可能會給其親屬換一個差一點的房子來住。

不需要償還債務的情況

當然,如果丈夫借的錢並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並且借條上也沒有籤妻子的名字(不滿足共債共籤),房產證上寫的也只有妻子的名字。

也就是說,丈夫死後,名下沒有多少遺產,這筆高利貸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作為妻子來說,指定是沒有責任和義務為丈夫還債的。

當然,如果是借債期間債務人故意把名下財產轉移到妻子或者孩子名下,這種資產也是要被計入丈夫名下,然後算作是遺產進行清算,並用於償還債務的。

另外就是,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丈夫的自殺是被高利貸的催收脅迫的話,那麼這件事的性質就要變了。別說還高利貸了,那些放高利貸進行暴力催收的人有可能還要吃官司。說現實一點,你就是高利貸的錢再多,那跟一個人的性命比起來還是差太遠了。

因為債務問題而選擇自殺真的是很不值得的事情,所以大家在面對債務問題的時候,一定要進行專業的諮詢,切勿自己一時衝動而做了傻事。


一鍵代償

因為只有問題這點信息,所以我們就根據問題這些信息回答問題,至於是否還有其他情況,不得而知,如果有,那麼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

1、借高利貸是要還的,自殺了也要還,現在很多人不懂法律而誤讀,第一,他們認為高利貸違法,借錢就不用還了,這是痴人說夢的白日夢,天下哪有這好事,我先來幾塊錢的。第二有人認為跳樓自殺就不用還了,這個認識也是錯誤的,人死了,債是不滅的,只要有財產就要還債。

2、自殺者名下有一套住房,現在關鍵要看這套住房的產權關係,如果是夫妻共有,那麼,一半是死者個人財產,需要還債,如果房產是男方個人所有,需要還債。

3、妻子和孩子有沒有義務還債?是沒有的,也就是說,死者的債務是不能用妻子或者兒子的財產還債的,如果是繼承了死者的財產,那麼就要還債了。

4、還有一種情形,如果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這個債務,可視為夫妻共同的債務,需要從夫妻共同財產中還債,這個是對孤兒寡母損失最大的,當然這種還債也不是弄的家破人亡,還是要就有一定的生活保障的。

多說幾句題外話,像這類借高利貸很少有為家庭改善生活的,基本都是個人不良嗜好,尤其是賭的問題,這種情況已經發生過很多起,也發生過很多悲劇,自殺也多次發生,最慘的是父子自殺,有的人因為惡習借高利貸,然後還不起,自殺,他解脫了,留下無限的痛苦給孤兒寡母,所以最終一句話,要走正道呀。


韓東言

這個男人是個不負責任的人。他跳樓死了,死了是乾淨了,老婆孩子呢?怎麼辦?他的名下有一套房產,他可真夠可惡的,連死了都沒把房子過戶給老婆孩子。接下來,高利貸追債者決不會就此罷手,會糾纏這可憐的母子。最好的辦法是報誓,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高利貸是民間貸,屬於違法,它和這個男人產生的關糸,與這對母子沒有關糸。即使追債者能打這套房子的主意,那麼這套房子拍賣掉,男子的雙親,加上妻兒,怎麼也得分成五份,他那一份讓高利貸拿走,剩下的和他們沒關糸,這樣也行。


現在法律明文規定,夫妻一方因吃喝嫖賭欠債,不屬夫妻共同消費,另一方沒有還債的義務。不論這個男人是不是借錢幹什麼勾當,但向高利貸借錢,肯定不正當,所以他的妻子沒可能去還債。


寧靜致遠以美好

分層回答吧。

首先、高息一定不用還。

所謂高息,就是高出國家規定的最高利息。這裡分為兩種情況:1、已經償還的利息,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6倍,即年息達到本金的36%即為高息,超出部分折抵本金 。2、未償還的利息,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即年息24%)的部分不用償還。

其次,本金和合理利息是否償還要分情況。若高利貸系雙方共同借的,或老婆在借條上籤過字,或老婆事後追認,或有證據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老婆依法應當償還。若借款時老婆不知情、不同意,事後未追認且無證據證明借款用於共同生活,不需償還。

再次,即便妻子依法應當償還借款,但若其既有小孩要養,又僅有一套房屋,原則上法院也不會執行。


胡延美律師

深圳李濤律師觀點:如果債權人能證明高利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就需要償還。否則,妻子就不需要償還。

這個案子的關鍵點在於,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我們先來看最新的法律規定:



由於提問設定的條件並不清楚,我們只能分情形進行討論:

1、男人欠的債務,是夫妻都簽過字的,或者妻子事後認可的,那麼就需要妻子繼續償還。

2、男人欠的債務,妻子並不知情,那麼就要看這筆錢用在了什麼地方?

假設1,這筆錢用在了還房貸上,那麼顯然是用於家庭生活,需要還。

假設2,這筆錢用在男人開的一個門店經營上,那麼大多數情況下也是需要還。

假設3,這筆錢用在男人還賭債上,那麼屬於男人的個人債務,妻子不需要還。

假設4,這筆錢明顯超出了家庭生活所需的額度,且債權人無法證明此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妻子不需要還。


如何認定夫妻債務,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疑難問題,最新的司法解釋明確了舉證責任的問題,即第三條“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這一條針對的正是司法實踐中的疑難點。

我們來看一起最新判例,加深理解:

湖南省寧鄉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被告林某男對其前妻欠下的2000多萬元債務,不需要承擔責任!

林某男與前妻周某女2005年登記結婚,和林某男父母生活在一起,日常生活開銷均由林某男父母承擔。婚後周某女多次在各大銀行辦理信用卡大額透支,又以個人名義向歷某等人借取大額債務,累積債務超過2000萬元!

自2017年7月起,債權人開始向林某男追債,林某男才知道其妻欠下了鉅額債務,並與其妻協議離婚。

隨後債權人歷某將林某男、周某女一併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償還債務。

由於原告歷某未能對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所負債務進行有效舉證,寧鄉縣人民法院依據上述司法解釋,進行了如上判決。

上面討論的是高利貸本金是否需要償還的問題,至於高利貸利息部分,高於年利率24%的,法院不予支持,這沒有什麼可討論的。

網絡討論僅僅針對的法理問題,實際案件中情況千差萬別,一個小小的證據也許就能決定案件的最終走向,因此如果您遇到複雜的法律問題,一定要諮詢當地律師,儘快取得律師的幫助,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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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李濤律師

這個得看具體情況來定了,如果有相關證據證明,男人的死,是因為高利貸的恐嚇導致造成的,而對方又是高利貸,不但不用繼續還,還可以起訴高利貸。

自己感覺壓力,想不開自殺的,高利貸不但沒有責任,肯定還會要求還錢,只是這種情況,老婆可以要求對方減免部分利息,然後還錢,因為他名下有財產,而這些財產在債務人進行起訴後是會進行抵押的。



微風細雨話蒼涼

沒借過高利貸,這個不知道。不過我想說的是:家裡如果沒病人,借高利貸幹嘛?!也許我保守,也許我這輩子沒出息,但我能平平安安過一生。我不借貸,有多少糧,吃多少飯。白日做夢的事不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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