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捕撈小鮮蝦 男子被處罰金並公開道歉

禁漁期捕撈小鮮蝦 男子被處罰金並公開道歉

4月22日,江西省餘干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案件並當庭宣判,一審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袁某罰金五千元,沒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蝦籠180個,責令被告人袁某賠付生態修復補償金人民幣336元,並就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在康山鄉公共場所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袁某明知鄱陽湖處在禁漁期,仍在鄱陽湖餘干段腰港水域放置蝦籠,並於5月24日捕得小鮮蝦21斤,價值336元,當日被執法人員查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破壞了國家生態資源和案發地的生態環境,應當承擔被破壞漁業資源生態修復費用。鑑於被告人到案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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