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遇到一個問題,涉及社會工作者,其中還走了彎路,主觀認為生長著就是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彎路不論,但是在實際研判過程中,這部分人管理到底是依據合同法管理還是其它法規?如果依據合同法管理,那麼現行的績效等方面管理考核非常籠統,在執法執紀過程中難以量化。希望國家層面上對這部分工作人員對績效管理上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規範,否則無益於提高行政效率。 分享到: 關鍵字: 彎路 合同法 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