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業大學原副校長張國民受賄、行賄案一審宣判

2020年4月29日,甘肅省隴西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甘肅省農業大學原副校長張國民受賄、行賄一案。對被告人張國民以受賄罪、行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60萬元,沒收財產20萬元,對受賄所得判決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甘肅省農業大學原副校長張國民受賄、行賄案一審宣判

隴西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國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武威市城市建設規劃局局長、武威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局長、武威市委秘書長、武威市城鄉融合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武威職業學院院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規劃許可手續辦理、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920萬元、黃金2.5kg(價值人民幣99.675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1019.67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張國民為謀取職務調整,先後多次給予他人人民幣290萬元、黃金2.5kg(價值人民幣99.675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389.675萬元,其行為構成行賄罪,且情節特別嚴重。鑑於被告人張國民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當庭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全部追繳退繳,對被告人張國民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張國民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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