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離職被公司公示“受賄” 前公司主管主起訴名譽侵權 法院給說法

他,離職前曾是某公司主管,

離職後,卻遭同事們“千夫所指”,不僅“受賄”,而且“以權謀私”

甚至“拉幫結派”……而這些“劣跡”信息全部系由老東家通過工作群、郵箱、職工大會等各種渠道向全體員工進行“公示”。

上海浦東:離職被公司公示“受賄” 前公司主管主起訴名譽侵權 法院給說法

如今,儘管已經離職,但他仍然非常氣憤。遂以公司侵犯自己的名譽權為由將前東家起訴至上海浦東法院——

01

公司公示“劣跡”被指侵權

原告柳先生訴稱:

2017年9月7日,公司在未與他核實的情況下,就通過該公司全體員工釘釘群、全員郵箱、召開職工大會等方式,公佈他所謂“受賄”“以權謀私”等情況。

2017年9月10日至9月30日期間,公司陸續在下轄的3個冷鏈中心及各個部門召開全體員工大會,公開散佈侵害柳先生名譽的言論。

2017年12月15日,公司再次召開員工大會,散佈侵害他名譽的言論。

柳先生認為,公司故意捏造事實,通過公開途徑散佈柳先生所謂“受賄”“以權謀私”的言論,性質惡劣,嚴重損害了柳先生的名譽,醜化了柳先生的人格,導致柳先生職業進程的終止,柳先生在社交圈內樹立的良好口碑化為烏有,他的近親屬也對柳先生的人品產生懷疑,柳先生遭受嚴重精神損害,也給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為此他將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公司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及實際經濟損失2155000元、維權費用10000元。

02

公司堅稱:公示有“依據”

對此,公司則堅持認為,自己不存在侵犯柳先生名譽權的故意,也不存在侵權行為。

公司表示:

2017年8月20日,公司單位多名員工向公司舉報柳先生存在以權謀私、拉幫結派、收受賄賂等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為。在此情況下,公司管理層對員工舉報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2017年9月5日,舉報的員工推選3名代表就柳先生的行為向公司董事長作詳細彙報。翌日,公司全體高管對柳先生被舉報事件進行深入討論,對柳先生以權謀私、拉幫結派、收受賄賂等違紀行為進行確認,公司高管會議一致通過解除與柳先生的勞動合同關係的決議。

2017年9月7日,公司召開辦公室及主管以上管理人員大會,舉報人員與柳先生當場進行對質,根據對質結果及以前調查結果,公司宣佈解除與柳先生的勞動關係。


公司認為自己的上述行為,是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對舉報情況進行核實、討論後作出的,柳先生嚴重違紀行為和公司的處理決定均是客觀事實,公司通過釘釘群、電子郵件通知對柳先生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並未誇大、虛構、捏造,未對柳先生進行道德評價,未涉及柳先生隱私,更沒有在公開場合或者公共媒體上公開散佈,公司在公司內部發布解除與柳先生勞動合同的決定,未超出合理範圍,未造成柳先生社會評價的降低,不存在柳先生名譽受損害的事實。

03

法院認定:構成名譽侵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

在一定範圍內宣佈他人收受賄賂、以權謀私,是對他人存在違法違紀行為事實的認定,是對他人原有社會評價的嚴重降低乃至否定,必須有充分直接的證據證明他人的違法違紀事實是客觀而無可辯駁地存在,而公司對柳先生收受賄賂、以權謀私等情況的認定,主要依據的是公司員工的舉報材料、公司高管與員工的談話記錄。這些證據材料都是公司員工書面或口述的間接證據而非直接證據,都不能直觀地證明柳先生存在收受賄賂、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情況,何況公司提交的這些間接證據,亦未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故公司在其公司內部於不同時間以不同形式認定並宣佈柳先生存在收受賄賂、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情況,缺乏事實依據。在缺乏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法律關於自然人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名譽的規定,存在過錯。

基於此,公司的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有理由相信公司的處理是有依據的,繼而必然降低對柳先生的人品、職業操守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柳先生的名譽受到侵害。因此法院認為公司的行為構成了對柳先生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該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柳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以及交通費、住宿費等損失3000元。

文章來源:上海法治報

本文作者:陳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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