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离职被公司公示“受贿” 前公司主管主起诉名誉侵权 法院给说法

他,离职前曾是某公司主管,

离职后,却遭同事们“千夫所指”,不仅“受贿”,而且“以权谋私”

甚至“拉帮结派”……而这些“劣迹”信息全部系由老东家通过工作群、邮箱、职工大会等各种渠道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

上海浦东:离职被公司公示“受贿” 前公司主管主起诉名誉侵权 法院给说法

如今,尽管已经离职,但他仍然非常气愤。遂以公司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前东家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01

公司公示“劣迹”被指侵权

原告柳先生诉称:

2017年9月7日,公司在未与他核实的情况下,就通过该公司全体员工钉钉群、全员邮箱、召开职工大会等方式,公布他所谓“受贿”“以权谋私”等情况。

2017年9月10日至9月30日期间,公司陆续在下辖的3个冷链中心及各个部门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公开散布侵害柳先生名誉的言论。

2017年12月15日,公司再次召开员工大会,散布侵害他名誉的言论。

柳先生认为,公司故意捏造事实,通过公开途径散布柳先生所谓“受贿”“以权谋私”的言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柳先生的名誉,丑化了柳先生的人格,导致柳先生职业进程的终止,柳先生在社交圈内树立的良好口碑化为乌有,他的近亲属也对柳先生的人品产生怀疑,柳先生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也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为此他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实际经济损失2155000元、维权费用10000元。

02

公司坚称:公示有“依据”

对此,公司则坚持认为,自己不存在侵犯柳先生名誉权的故意,也不存在侵权行为。

公司表示:

2017年8月20日,公司单位多名员工向公司举报柳先生存在以权谋私、拉帮结派、收受贿赂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对员工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017年9月5日,举报的员工推选3名代表就柳先生的行为向公司董事长作详细汇报。翌日,公司全体高管对柳先生被举报事件进行深入讨论,对柳先生以权谋私、拉帮结派、收受贿赂等违纪行为进行确认,公司高管会议一致通过解除与柳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决议。

2017年9月7日,公司召开办公室及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大会,举报人员与柳先生当场进行对质,根据对质结果及以前调查结果,公司宣布解除与柳先生的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自己的上述行为,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讨论后作出的,柳先生严重违纪行为和公司的处理决定均是客观事实,公司通过钉钉群、电子邮件通知对柳先生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并未夸大、虚构、捏造,未对柳先生进行道德评价,未涉及柳先生隐私,更没有在公开场合或者公共媒体上公开散布,公司在公司内部发布解除与柳先生劳动合同的决定,未超出合理范围,未造成柳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不存在柳先生名誉受损害的事实。

03

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

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他人收受贿赂、以权谋私,是对他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事实的认定,是对他人原有社会评价的严重降低乃至否定,必须有充分直接的证据证明他人的违法违纪事实是客观而无可辩驳地存在,而公司对柳先生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情况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公司员工的举报材料、公司高管与员工的谈话记录。这些证据材料都是公司员工书面或口述的间接证据而非直接证据,都不能直观地证明柳先生存在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情况,何况公司提交的这些间接证据,亦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故公司在其公司内部于不同时间以不同形式认定并宣布柳先生存在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情况,缺乏事实依据。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自然人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名誉的规定,存在过错。

基于此,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有理由相信公司的处理是有依据的,继而必然降低对柳先生的人品、职业操守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柳先生的名誉受到侵害。因此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柳先生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柳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及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3000元。

文章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作者:陈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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