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貪汙,蕪湖交警支隊一副科長被判刑

4月30日上午,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原秩序科副科長梁某受賄、貪汙罪一案,並當庭宣判:
被告人梁某犯受賄罪、貪汙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00元;所退違法所得98128元,上繳國庫。

受賄、貪汙,蕪湖交警支隊一副科長被判刑

法院審理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梁某利用擔任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弋江大隊一中隊指導員、中隊長、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秩序科副科長的職務便利,夥同負責財務的輔警付某某(另案處理)或單獨多次非法收受周純等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07000元,其個人得款70000元。此外,2018年1月至10月,被告人梁某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付某某(另案處理)通過侵佔、騙取的手段,將弋江區政府辦發放給一中隊的就餐券部分佔為己有,之後找金典餐飲公司將就餐券兌換成加油卡和現金,共同貪汙就餐券共計35520元,梁某個人得款計28128元

另查明,2019年4月23日9時許,蕪湖市弋江區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至蕪湖市交警支隊,將正在上班的被告人梁某帶到談話點,並採取留置措施。梁某到案後對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作了供述,並主動供述了尚未被掌握的貪汙犯罪事實。

再查明,案發後,被告人梁某家人代為退出全部違法所得98128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梁某在先後擔任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弋江大隊一中隊指導員、中隊長、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秩序科副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夥同他人或單獨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107000元,其個人得款70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並屬共同犯罪;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多次共同侵佔、騙取公款35520元,其個人得款28128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並屬共同犯罪。其犯數罪,應數罪併罰。其到案後如實供述已被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其主動如實供述尚未被掌握的貪汙犯罪事實,是自首,貪汙犯罪較輕,可免除處罰。其家人代為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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