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交警曝光十起典型交通案例

4月28日,銀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現將我市近期發生的典型交通違法進行曝光,以此來強化交通安全宣傳和警示提醒。 

案例一: 

  主要違法行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4月4日23時8分許,晏某某駕駛寧A6H551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新昌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正源北街路口東側100米處,因實施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銀川交警金鳳區一大隊民警查獲。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依法對董某某處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案例二: 

  主要違法行為: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4月6日21時9分許,鮑某某醉酒後駕駛浙CH978S號小型轎車,沿寧東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寧東大道桃源一品門前路段處時,被銀川交警寧東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值為173mg/100mL。2020年4月8日,銀川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銀公(物)鑑(理化)字【2020】***號檢驗報告,鮑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87.42mg/100ml。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依法吊銷鮑某某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案例三: 

  主要違法行為:客車超員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4月22日6時59分許,司某某駕駛牌號為寧AV013M小型普通客車,在賀蘭縣立暖公路金沙村部處實施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違法行為,該車輛核載9人,實載24人,被銀川交警賀蘭大隊查處。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依法對趙某某處罰款200元。 

 案例四: 

  主要違法行為:非機動車未在規定車道內行駛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4月24日15時許,蘇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正源北街育安巷路口,因實施駕駛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違法行為,被銀川交警颶風行動隊查處。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第八十九條、《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決定依法對蘇某某處罰款20元。 

 案例五: 

  主要違法行為:貨車超載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4月8日22時44分,李某某駕駛寧B87723號牌重型自卸貨車,沿京青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240公里100米處時,因實施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一百的違法行為,被銀川交警西夏區二大隊民警查獲。 

處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決定依法對李某某處罰款1000元。 

 案例六: 

  主要違法行為:貨車超員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4月14日10時27分許,鄭某某駕駛寧AB8076號輕型廂式貨車,沿銀川繞城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駛文昌街出口處時,因實施貨運機動車駕駛室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違法行為,被銀川交警繞城快速路交警大隊民警查獲。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第九十條之規定,決定依法對鄭某某處罰款200元。 

 案例七: 

  主要違法行為:駕駛準駕車型不符機動車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4月6日9時56分許,王某某駕駛寧A969T3號牌輕型欄板貨車,沿京青線由北向南行駛至1239公里200米處,因實施持C3駕駛證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被銀川交警西夏區二大隊民警查獲。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依法對李某某處罰款1000元。 

  案例八: 

  主要違法行為:重型載貨汽車未噴塗放大牌號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3月11日10時48分許,韓某駕駛蒙L35569重型半掛牽引車,因實施重型載貨汽車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牌號的違法行為,被銀川交警西夏區一大隊民警查獲。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及《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二十八)項之規定,決定依法對韓某處罰款100元。 

  案例九: 

  主要違法行為:機動車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4月7日10時26分許,蔣某某駕駛寧AEA076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賀蘭山西路興州北街路口處時,因實施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違法行為,被銀川交警西夏區一大隊民警查獲。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決定依法對蔣某某處罰款200元。 

 案例十: 

  主要違法行為:機動車未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簡要違法情況:2020年4月7日9時36分許,張某某駕駛寧AE930L號小型轎車,沿銀川市興慶區友愛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國商北路與友愛街路口時,因實施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行為,被銀川交警興慶區二大隊民警當場查獲。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之規定,決定依法對張某某處罰款1900元。

記者 寇莉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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