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國索賠”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作者:中國社科院國際法所研究員 廖凡

目前,國外有一些個人、機構,或在外國法院對中國政府提起訴訟,或要求本國政府出面向中國索賠,或向國際人權機構和國際司法機構提起針對中國的訴求。這些訴求,總體上應當定性為個體主張而非國家訴求。並且,從實體角度缺乏法律依據,從程序角度也沒有法律價值。

這種看似“法律戰”的行為,更多的是為了達到某些人的政治、商業目的。對此,我們應從容看待、有效應對。

新型冠狀病毒在全球肆虐,國際社會在合作抗疫、共度時艱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的聲音。就疫情蔓延及其損失向中國“追責”、“索賠”,就是其中一種。當前這股歪風已經從某些國外律師和民間機構,向政治人物、公職人員乃至地方當局擴散,一時甚囂塵上。

儘管這些主張從法律專業角度經不起推敲,但其本質上是以“法律戰”為包裝的輿論戰,要害不在於結果而在於過程、不在於“勝訴”而在於造勢,本質在於營造將中國“汙名化”的輿論氛圍,藉此推卸責任、轉移矛盾、謀取利益。對此,我們應有清醒、全面的認識,予以冷靜、有效的應對。

“追責”、“索賠”的主要形式和訴求

目前來看,就新冠肺炎疫情向中國“追責”、“索賠”的相關行動主要有三種形式:

一是在外國法院對中國政府提起訴訟,要求中國對疫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例如,美國某律師事務所在美國聯邦法院對中國提起集體訴訟,密蘇里州總檢察長代表本州在美國聯邦法院起訴中國等。配合上述舉動,美國個別反華議員還提議修改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為起訴中國政府開方便之門。

二是要求本國政府出面向中國索賠。例如,美國個別議員聲稱要讓中國以減免美國債務方式“支付新冠病毒為美國帶來的負擔和成本”,英國個別議員要求英國政府向中國索取鉅額賠償,澳大利亞個別議員要求收回中國公司在澳合法的土地經營權作為賠償等。

三是向國際人權機構和國際司法機構提起針對中國的訴求。例如,個別非政府組織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起要求中國“賠償國際社會因新冠疫情造成的損失”的申訴,美國某律師向國際刑事法院指控新冠病毒是中國“故意發展的致命生物武器”並要求後者展開調查等。

上述主張和訴求所依據的“理由”,也大致有三類:一是新冠病毒源自中國實驗室並洩漏擴散;二是中國政府在疫情初期故意向國際社會隱瞞真相,導致其他國家因低估新冠病毒危害而未做好充分準備;三是中國政府遲延履行向世界衛生組織通報疫情的國際義務,導致國際社會未能及時做出應對。

在事實層面,中國政府已經在不同場合多次就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和澄清,《中國發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推進疫情防控國際合作紀事》(簡稱《紀事》)也對相關情況作了全面梳理和呈現,在此不作贅述。

鑑於上述主張和訴求的共性在於讓中國政府就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承擔國際法律責任,下面對這種所謂“責任”從實體和程序角度作一分析。

從實體角度這些要求缺乏法律依據

從實體角度看,國際法律責任是一國對其國際不法行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關行為導致國家的國際法律責任必須具備三個要素,即可歸因性、過錯性和不法性。

就可歸因性而言。

在國際法上,可歸因於國家的行為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以及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機構或個人的行為,其他主體的行為不能歸因於國家。即便最終發現“零號病人”確係在中國,也不能說病人自身患病和傳染他人的行為是國家行為。

就過錯性而言。

所謂新冠病毒系中國實驗室洩漏的“人造病毒”的主張純屬毫無依據的陰謀論,不值一駁。更易混淆視聽的是過失論,即中國政府在疫情應對中存在過失,導致疫情向其他國家蔓延。但這種主張同樣經不起推敲。

首先,面對新冠病毒這樣一個“狡猾”程度前所未有人類公敵,對其危害程度的認識無疑需要一段時間,應當採取何種範圍和力度的控制措施的判斷也需要一個過程,不能以事後諸葛亮的眼光去任意臧否。事實上,美國政府在疫情之初的混亂和拖延,甚為明顯。

其次,在疫情國際暴發之前,中國政府已經採取前所未有的嚴厲防治措施,迅速控制了疫情蔓延,為其他國家應對疫情贏得了足夠的時間。從美歐國家疫情暴發的時間節點看,與我國地方政府在疫情初期應對中的情況也並不吻合,二者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係。韓國、新加坡等國家與中國近在咫尺,卻並未出現疫情暴發,反倒是遠在大洋彼岸、率先撤僑斷航的美國,卻成為了疫情新的“暴風眼”。

就不法性而言。

中國並未違反任何國際義務。目前公共衛生和傳染病防治領域的主要國際法律文件是世衛組織的《國際衛生條例(2005)》。根據該條例,成員國的核心義務是通報義務。具體來說,各成員國應在評估公共衛生信息後24小時內,以現有最有效的通訊方式,通過國家歸口單位向世衛組織通報在本國領土內發生、並根據決策文件有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所有事件,以及為應對這些事件所採取的任何衛生措施。國家衛生健康委於2020年1月2日製定《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防控“三早”方案》,這應屬國家層面的正式評估和初步認定;1月3日起,中方就定期向世衛組織、有關國家和地區組織以及中國港澳臺地區及時、主動通報疫情信息。顯然,中國的做法符合《國際衛生條例(2005)》的上述要求,沒有違反任何國際義務。世衛組織對中國疫情防治工作的充分肯定,也足以說明這一點。

基於以上分析,從實體角度看,要求中國就新冠疫情傳播和擴散承擔國際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從程序角度這些訴求缺乏法律價值

而從程序角度看,上述“追責”、“索賠”主張和訴求同樣缺乏法律價值。

就在美國法院起訴中國政府而言。

儘管美國實行相對主權豁免,美國法院在一些情況下可以受理針對外國政府的訴訟,但其基本做法是對外國國家的行為區分政府行為與商業行為,對商業行為可以實施管轄,對政府行為則給予管轄豁免。無論從哪個角度說,中國政府控制新冠病毒疫情的行為顯然都是屬於政府行為而非商業行為,因此享有主權豁免,美國法院無權就此對中國政府行使管轄權。儘管一些原告提出“恐怖主義例外”、“非商業活動侵權例外”等否認主權豁免的理由,也均屬毫無事實依據和法律邏輯的強詞奪理。

更為荒唐的是,美國個別共和黨議員提出議案,要求國會修改《外國主權豁免法》,專門針對新冠肺炎疫情索賠訴訟剝奪中國的主權豁免,從而為美國法院受理訴訟和判令賠償掃清法律障礙。這種極端政治化的提議不但違背美國的憲法原則和法治傳統,而且企圖動搖整個國際體系的根基,絕難得逞。

就向國際刑事法院提出針對中國的指控而言。

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國際刑事法院調查程序的啟動方式有三種,即檢察官自行調查、安理會移交情勢以及締約國提交情勢。個人或其他組織遞交材料並不會直接觸發調查程序。唯一的可能性,是這些材料引起了檢察官的足夠興趣,以致其自行啟動調查。但從該美國律師主張的荒謬性來看,這種可能性微乎其微。

就在人權理事會對中國提起申訴而言。

人權理事會作為聯合國下屬的人權專門機構,以處理國家間往來為主。儘管非政府組織和個人可以就一貫嚴重侵犯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情況向人權理事會來文申訴,但人權理事會對此設置有嚴格的受理條件,包括申訴必須基於事實而不能完全依賴傳聞信息、已經用盡國內補救辦法等。從個別非政府組織提起的申訴看,根本不具備這樣的條件,所謂“申訴”完全是一出鬧劇。

正確認識和應對疫情輿論戰

基於上述分析,對國際上這些你方唱罷我登場的“追責”和“索賠”行動,我們應有以下三方面的認識。

首先,這些行動總體上應當定性為個體主張而非國家訴求。

某些專業人員和非政府組織的起訴、申訴純屬個體行為,不能代表政府立場,自不待言。例如,在非政府組織“國際法學家理事會”和“全印律師協會”向人權理事會提起申訴後,印度政府就公開表示,上述組織系私人性質,其行為並不代表印度政府立場。即便是美國個別州的起訴行為或者個別反華議員的荒謬提議,從法律角度看,顯然也不能與美國的政府立場劃等號。當然,這背後不排除有國家層面出於轉移公眾視線、轉嫁國內矛盾的考慮而予以縱容的因素。

其次,這些行動的背後是利益在推動。

這些主張和訴求與其說是義憤填膺的仗義執言,毋寧說是各懷心思的利益驅動。律師事務所和非政府組織的主要目的在於譁眾取寵、吸引眼球,利用公眾在疫情期間的慌亂和不安情緒製造熱點,擴大知名度和客戶群。例如,聽起來十分高大上的“國際法學家理事會”(ICJ)和“全印律師協會”(AIBA),其實是“山寨”組織,組織者同為某印度律師。正規的國際法學家組織和印度全國性律師組織分別是國際法學家委員會(ICJ)和印度律師理事會(BCI)。

政客們則是在習慣性地打中國牌,塑造對華強硬姿態,迎合民粹主義情緒,博取部分選民支持。今年適逢美國“大選年”,在選舉政治的指揮棒下,他們更是競相拉低底線,無所不用其極。例如,針對密蘇里州總檢察長的起訴,密蘇里州民主黨執行主任即已指出,這不過是一位共和黨總檢察長的“噱頭”,因為後者正準備今年競選。

再次,這些行動本質上是以“法律戰”為包裝的輿論戰。

無論從實體還是程序角度,這些“追責”、“索賠”主張和訴求的法律專業價值都微乎其微,提出這些主張的個人和組織,對此也會有基本的認識和判斷。然而,如果說“法律戰”的目標在於結果、在於“勝訴”,那麼輿論戰的目標就更多的在於過程、在於造勢。只要將“中國責任論”、“中國賠償論”包裝成為輿論熱點、引起公眾充分關注、實現對中國的“汙名化”,就達到了挑事者的主要目的。例如,美國共和黨參議院全國委員會近日就向候選人們散發了一份長達57頁的備忘錄,指示其通過大力攻擊中國來處理新冠病毒危機,攻擊要點包括中國“掩蓋”疫情、民主黨對中國“軟弱”、共和黨將會“推動制裁中國對疫情的傳播”等。

在上述清醒、全面的認識基礎上,我們應當做出冷靜、有效的應對。

一是要秉持平常心,從容看待。

無論是在外國法院提起訴訟,還是向國際組織請求調查,本身都不是什麼了不得的大事,既不代表太多東西,也不說明太多東西。國內一些自媒體使用“庚子賠款”、“新庚子賠款”這樣的用語,不僅大大高估了提出這些訴求的組織和個人的地位和作用,也嚴重低估了國際法律規則和機制本身的嚴肅性和公正性。也不應該隨意使用“某國對中國索賠”這樣帶有誤導性的簡單化表述。

二是要發揮主動性,有效應對。

一方面,關於新冠疫情的國家責任問題,是非曲直其實相當清楚,事實和法律層面都沒有多少討論空間,這一點,挑事者自身也應心知肚明。因此,對於現在已有以及將來可能出現的各種“腦洞大開”的主張和訴求,不必耿耿於懷。畢竟,你不必非要叫醒一個裝睡的人。

另一方面,應當藉此機會,對美國針對主權國家的訴訟程序和機制,以及與國家責任有關的國際法律機制進行細緻深入的研究,使得我們的說理更加充分、駁斥更加有力。同時,可以積極主動地通過各種方式向國際社會呈現事實、展示真相,效果可能會勝過被動的反駁和辯解。《紀事》就是一個很好的做法,未來應該有更多類似的嘗試。

更重要的是,不應讓個別不和諧的聲音干擾和影響國際抗疫合作的大局。團結合作是國際社會戰勝疫情的最有力武器,我們應當繼續秉持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和國際人道主義精神,積極推動和開展抗疫領域國際合作和對外援助,充分展現負責任大國的形象。這是對“追責”和“索賠”最強有力的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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