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待崗,工資怎麼發?

梶浦由記-Historia_Opening theme.mp32:04

來自黃維升律師

勞務派遣員工待崗,工資怎麼發?

一、什麼是勞務派遣員工的“待崗”

勞務派遣員工的“待崗”,是指用工單位由於各種原因,將勞務派遣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致使其處於“暫時無工作,等待新工作安排”的等待期間。

二、勞務派遣員工待崗,工資怎麼發?

問:勞務派遣員工在待崗期間“沒有上班,沒有工作”,是否要向其發放工資?

答:要發放工資,具體如下:

(一)待崗期間,要按月支付當地“最低工資”

《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待崗期間,拖欠工資的責任

1.勞務派遣單位拖欠工資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

正常情況下,勞務派遣員工的待崗工資,都是由勞務派遣單位發放。

如果發生了拖欠,直接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即可——勞務派遣員工可以對勞務派遣單位提起勞動仲裁。

2.用工單位拖欠工資的,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共同承擔

少數情況下,一些用工單位會與勞務派遣單位約定,由用工單位直接向勞務派遣員工發放工資。

此時,如果發生了拖欠,則需要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勞務派遣員工可以同時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提起勞動仲裁。

注意: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並非所有情況下均需承擔連帶責任,只有發生《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用工單位給勞務派遣員工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才需承擔連帶責任——本來發放工資是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但如果用工單位約定由自己直接發放,又發生了拖欠,則一般認為是用工單位的原因導致,此時用工單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建議:從用工單位角度,用工單位應當規範發放工資的做法,不宜越過勞務派遣單位,直接向勞務派遣員工發放工資。

三、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作者簡介:

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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