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丽水南城丽沙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莲政发〔2020〕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020(第4号)

  一、征收范围为:丽水南城丽沙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占地约1700㎡,建筑面积约3000㎡(详见丽水南城丽沙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

  具体签约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签约期满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由本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关于《丽水南城丽沙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莲都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andu.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


1.丽水南城丽沙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

速看!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附件2:

2.丽水南城丽沙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丽水南城丽沙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

(实施房屋征收)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等,推动丽水南城丽沙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顺利实施,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推动南城城市的经济快速发展,改善南城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


二、征收范围


丽水南城丽沙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房屋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南明山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四、签约期限


签约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五、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六、补偿安置标准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将在丽水开发区范围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入园企业需符合丽水开发区产业布局规划及相关环保等要求,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货币补偿方案如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奖励标准按照《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8〕33号)执行,具体如下: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经改变用途认定后仍属工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补贴(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七、评估公司选择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八、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包括房屋监测认定小组认定的建筑面积、执法部门处罚决定和有关部门同意确权并经执法部门处罚的建筑面积)来确定。


九、征收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一)过渡方式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费按照市政府丽政发〔2020〕4号和《关于公布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丽征研〔2020〕1号)文件执行。


十、自行过渡奖、按时签约、

房屋腾空奖励


(一)被征收人的签约时间、搬迁腾空日期另行公告。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奖,在相应的签约批次、搬迁腾空奖励如下:

按时签约腾空奖励、签约率奖励按《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丽政办发〔2016〕88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搬迁腾空奖励。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


来源|莲都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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