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要重新定義了,對買保險的人來說是好事還是壞事?


2007年8月1日,保監會發布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這個規範一直被延用到現在。

2020年3月31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這是要幹嘛呢?

---就是要把之前規範裡面的內容進行修訂,現在先出個徵求意見稿,大傢伙沒意見的話,就再擇吉時發佈實施了。

那麼,今天的文章討論下面四個問題:

1、《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是幹嘛的呢?

2、為什麼要修訂它呢?

3、具體修訂了哪些內容?

4、修訂版發佈前買重疾險好,還是發佈後買好?


《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是幹嘛的呢?

《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是2007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聯合制定的一個規範文件,裡面呢,統一了25種重大疾病的定義,這25種重大疾病分別是:

重疾要重新定義了,對買保險的人來說是好事還是壞事?

劃重點:

1、每家保險公司的重疾險產品必須包含前6種重疾

2、後面19種重疾可以不包含,如果要包含的話必須使用規範中的統一定義

3、根據各家保險公司的理賠年報看,前6種重疾的理賠佔到了所有重疾理賠的97%以上,所以說重疾險產品裡面包含的重疾種類是50種還是100種,並不是很重要

4、除以上25種重疾是統一規定的,其他重疾疾病種類和定義各家保險公司可以自由發揮

5、《規範》中只有重疾種類,沒有輕症種類。雖然目前市面上幾乎所有的重疾險產品都有了輕症,有的甚至有了中症,這些都是保險公司自行開發,疾病定義也由保險公司自由發揮


為什麼要修訂它呢?


因為:醫學臨床診斷標準和醫療技術的不斷髮展和革新,《規範》中的部分內容,不適合現狀,需要與時俱進進行修訂和完善。

比如說:輕度癌症,治療費用低,預後好,完全不會影響到一個家庭的經濟生命,《規範》是要求100%賠付的,那麼,是不是可以少賠付一點呢?實際上《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就是這麼建議的,只能賠20%。

比如說:心臟瓣膜手術,《規範》是要求必須要開胸的,但是呢現在醫療水平發達了,不需要再開胸了,是不是可以改一下呢?實際上《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確實就改成了“切開心臟”就可以理賠了。


具體修訂了哪些內容呢?


修訂的內容還蠻多的。


1、惡性腫瘤的疾病定義

重疾要重新定義了,對買保險的人來說是好事還是壞事?

首先,名字就從原來的“惡性腫瘤”改為了“嚴重惡性腫瘤”,從具體定義看,最主要的變化就是:惡性腫瘤不保障的內容變多了:


ICD-O-3腫瘤形態學編碼屬於0、1、2範疇的疾病都不保障了

TNM 分期為Ⅰ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不保障了

⚡ 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且 WHO 分級為 G1 級別 或更輕分級的神經內分泌腫瘤不保障了

作為“喜癌”的一種,TNM 分期為Ⅰ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被剔除重大疾病的理賠範疇,真的令人憂桑。要知道,輕度甲狀腺癌是非常高發的一種重疾。根據2019年保險公司理賠統計,甲狀腺癌穩坐於惡性腫瘤理賠之首,而甲狀腺癌中,又有很大一部分是TNM 分期為Ⅰ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


那麼,被剔除出重疾隊伍了,TNM 分期為Ⅰ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去哪裡了??《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將它作為了一種輕症責任,最高賠付比例被限定為主險保額的20%。


一個高發的重疾種類,被剔除重疾家族成為輕症,理賠金額從原來的100%降低到20%,對投保人來說,可不是什麼好事情。


2、冠狀動脈搭橋術


重疾要重新定義了,對買保險的人來說是好事還是壞事?


從具體定義看,最主要的變化就是:將理賠條件由原來的“開胸”改成了“切開心包”,隨著醫療水平的進步和發展,原來不得不開胸手術的疾病,現在切開心包就可以治療了,如果還是按照原來的定義,將很難理賠到。這一點定義的修改,可以說迎合了現在醫療水平的發展,對投保人來說是非常有利的。


3、疾病定義有寬有緊


舉上面兩個例子,就是為了說明疾病定義的修訂有寬有緊,不能單一的去評論修訂版對投保人是好是壞,而是要結合不同人的具體情況來考慮

這一篇文章也不能將所有的疾病定義的對比都列舉出來,如果感興趣的,可以私信我一一討論。


4、重疾種類定義增加了3種


《規範》中原有的25種,擴展成了28種,增加的重疾種類為:


重疾要重新定義了,對買保險的人來說是好事還是壞事?


我查閱了一下現有的保險公司的產品條款,大部分都包含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和潰瘍性結腸炎,但是定義各有不同,這次擴展這3種疾病定義,無非是統一一下標準,嚴重潰瘍性結腸炎定義與現有產品定義無差別,而 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定義其實是變嚴格了

目前很少有保險公司包含嚴重克羅恩病,就不對比啦。


5、新增3種輕度疾病定義


《規範》是沒有輕度疾病定義的,現在新增了3種輕度疾病疾病的定義,分別是輕度惡性腫瘤、較輕急性心肌梗死、輕度腦中風後遺症,且賠付比例限制為重疾保額的20%。要知道目前市面上的產品,這三種疾病作為輕症,基本上能賠付30%-40%左右,而某些產品還將輕微腦中風作為中症責任,賠付比例高達60%


重疾要重新定義了,對買保險的人來說是好事還是壞事?

劃重點:

所有的輕度惡性腫瘤,只能賠重疾保額的20%

TNM 分期為Ⅰ期的甲狀腺癌,屬於“輕度惡性腫瘤”

原位癌,不屬於“輕度惡性腫瘤”,即不屬於輕度疾病,是不是就不賠了呢?------目前的猜測是,保險公司會將原位癌作為單一的一種輕度疾病單獨定義。


修訂版發佈前買重疾險好,還是發佈後買好?


誠如我前面所說:

疾病定義的修訂有寬有緊,不能單一的去評論修訂版對投保人是好是壞,而是要結合不同人的具體情況來考慮


有一點還是比較確定的:如果比較在意惡性腫瘤的,還是在修訂版發佈之前買比較好,不管是在疾病定義上,還是在疾病賠付比例上,現有的規範對投保人來說都比較佔優勢。


如果是三高家庭,比較在意心腦血管疾病,也可以考慮等修改版發佈後再買,畢竟“開胸”和“切開心包”的區別還是蠻大的。但同時,輕微腦中風的賠付比例就降低了。這個就要綜合考慮了。


如果不知道如何取捨的話,可以多次配置:發佈前配置部分,發佈後配置部分,也是可以的。



還有,這個是徵求意見稿,不是最終稿(當然,一般沒區別。)


最後再嘮叨一句:

撇去以上因素,保險是越早買越好!


保小姐


同濟大學碩士,明亞保險經紀人

家庭/個人保險方案設計、企業/團體福利保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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