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場經營權引發衝突,意氣用事導致對方輕傷一級

近日,臨武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導致被害人輕傷一級,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6年5月11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因其入股的沙場經營權問題與被害人胡某某發生衝突,在民警調解過程中,被害人胡某某欲離開現場,被告人黃某某見狀衝上前抓住胡某某的衣服不讓其離開,兩人拉扯過程中,被告人黃某某打了被害人胡某某一耳光,胡某某被打倒在地後,被告人黃某某又用腳踢了胡某某腰部一腳,二人隨後被民警及圍觀群眾拉開,黃某某離開現場,被害人胡某某被送往醫院就醫。經鑑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案發後,被告人黃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皇甫才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胡某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1700元,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被告人黃某某能如實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胡某某的經濟損失,並取得其諒解,雙方達成刑事和解,依法從寬處罰。

結合被告人黃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並根據社區矯正機構對被告人黃某某作出的同意緩刑的調查評估報告。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黃某某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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