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賭博系列(二十三)廣告推廣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例

網絡賭博類犯罪研究系列(二十三)

明知他人實施開設賭場活動提供廣告推廣服務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典型案例

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車衝律師

網絡賭博系列(二十三)廣告推廣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例


雖然為開設賭場的行為人提供"廣告"推廣的服務可以同時符合開設賭場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犯罪構成,但是該類案件的處理,本律師認為仍然沒有形成統一的裁判規則,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

人民法院辦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類案檢索:

(一)擬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的;

(二)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

(三)院長、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進行類案檢索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類案檢索的。

檢索到的類案為指導性案例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裁判,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相沖突或者為新的指導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檢索到其他類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作出裁判的參考。

由上可知,並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案件,應當進行案例檢索,而實務既有判決存在將該類為賭博網站提供廣告推廣服務收取服務費的行為定性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趨勢,本律師特收集比較典型的幾個案例供參考。

具體案例如下(全文見附件):

案例1: 陳文燦案

案號

(2018)閩0211刑初1044號

案件事實

,2018年3月以來,被告人陳文燦通過互聯網架設域名為“貓頭鷹六合彩專家”的網站,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開設賭場等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上述犯罪活動提供廣告推廣網站鏈接等服務,共計收取服務費用人民幣235900元。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文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廣告推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文燦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理由充分,予以採納。

認定罪名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量刑

被告人陳文燦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2: 柯寶濱案

案號

(2019)閩0203刑初205號

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起,被告人柯寶濱租用了境外服務器,架設了“金錢豹論壇”(網站域名:300799.com)、“九龍至尊預測網”(網站域名:985hm.com)、“試下我‘特碼’網”(網站域名:435tm.com)、“洋洋玄機網”(網站域名:882099.com)、“黃大仙心水論壇”(網站域名:8099tm.com)五個網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開設賭場等犯罪活動,仍利用上述五個網站為“六合彩特碼”詐騙網站及賭博網站提供網絡鏈接廣告服務,收取廣告費。被告人柯寶濱經營該業務期間,累計收取廣告費共計人民幣1524980元。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柯寶濱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柯寶濱積極退繳部分違法所得,確有悔罪表現,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柯寶濱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認定罪名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量刑

被告人柯寶濱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3:劉鳳林案

案號

(2019)閩0502刑初300號

案件事實

2018年8月起,被告人劉鳳林在鯉城區中駿商城7棟2503室建立12個網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開設賭場犯罪活動,仍利用上述網站為賭博網站提供網絡鏈接廣告服務,並於2019年2月起僱傭被告人張志全負責更新部分網站。經查,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劉鳳林累計收取廣告費共計人民幣6576484.24元。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鳳林、張志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劉鳳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張志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鳳林、張志全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鳳林能退出部分違法所得,被告人張志全能全部退出違法所得,均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鳳林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廣告服務,收取的廣告費均應認定為違法所得。綜合本案案情,可對被告人張志全適用緩刑,但不宜對被告人劉鳳林適用緩刑。

認定罪名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量刑

被告人劉鳳林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網絡賭博系列(二十三)廣告推廣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例

案例4: 孟凡聰案

案號

(2020)湘0211刑初89號

案件事實

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孟凡聰、鄒自強、李健、陳仙華共同租住在株洲市天元區某名都XX棟XX室從事非法利用網絡給賭博網站進行廣告推廣等幫助。具體方式為購買、搭建網站、租賃服務器、通過百度優化賭博關鍵詞,取得流量權重較高的網站、設置廣告網頁、與賭博網站進行商談出租廣告位,採取網絡技術跳轉等方式,為賭博網站進行廣告推廣,從中非法獲利。為了收取賭博網站支付的廣告推廣費,被告人李健從網上購買了他人7張銀行卡(即鄧某某光大銀行卡62×××08、周某1郵政儲蓄銀行卡62×××33、李某1郵政儲蓄銀行卡62×××11、蘭某某工商銀行卡62×××31、周某2農業銀行卡62×××71、鄧某某中信銀行卡62×××52、李某2民生銀行卡62×××64)並非法持有。被告人陳仙華從網上購買了他人8張銀行卡(即徐某1郵政銀行卡62×××02、徐某2建設銀行卡62×××16、陽某建設銀行卡62×××52、陳某1建設銀行卡62×××17、陳某建設銀行卡62×××09、宋某某宣建設銀行卡62×××23、劉某某建設銀行卡62×××92、徐某1建設銀行卡62×××91)並非法持有。被告人鄒自強非法獲利286700元、被告人李健非法獲利1380493元、被告人陳仙華非法獲利448800元。被告人鄒自強、李健、陳仙華3人合夥,所得非法獲利3人共同分配。被告人孟凡聰非法獲利6021475元。

法院觀點

被告人孟凡聰、鄒自強、李健、陳仙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廣告推廣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認定罪名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量刑

被告人孟凡聰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

案例5: 葉良枝案

案號

(2019)閩0211刑初210號

案件事實

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葉良枝通過互聯網架設域名為“搖××”,域名為“87×××.com”“76×××.com”等的網站,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開設賭場等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上述犯罪活動提供廣告推廣網站鏈接等服務,共計收取服務費用人民幣260800元。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良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廣告推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葉良枝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葉良枝系初犯,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理由充分,予以採納。

認定罪名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量刑

被告人葉良枝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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