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不當回事,你可能已經犯法了

隨手轉載了篇雞湯文,閱讀量只有34,結果賠償5000元!

4月21日上午,無錫新吳法院對一起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進行宣判,被告某期刊公司因擅自在自己公眾號上發表了未經許可也未支付報酬的文章,被判決賠償作品權利人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0元。

別不當回事,你可能已經犯法了

案件回放

2019年1月3日,某期刊公司在自己的公眾號上發佈了一篇題為“2019:這幾個好習慣,請逼自己養成”的文章。一年後,這篇網文的權利人無錫某法律信息諮詢公司發現這篇文章在上述公司公號上的發佈未取得過自己的許可,遂向新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期刊公司立即刪除文章並賠償侵權產生的損失及各項費用1萬元。

被告某期刊公司辯稱,在轉載時已標註文章來源和作者信息,且自己是非商業公號,閱讀量只有34,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

別不當回事,你可能已經犯法了

這篇文章原載於“小茶夜讀”微信公眾號,其作者王某出具的《版權聲明》表示已將著作權轉讓給其他公司。權利人公司經受讓取得了這篇文章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某期刊公司的微信公眾在轉載這篇網文時並未向其和原著作權人取得許可和支付報酬,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文有其他作者。

信息網絡傳播權屬於著作權中一項,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本質是對權利人財產權利的侵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關注度、瀏覽量都不能體現作品本身的質量,也不能體現侵權行為帶來的影響。法院經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獨創性、商業價值、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5000元。

別不當回事,你可能已經犯法了

許超,新吳法院知產庭負責人:這樣的侵權方式,在目前的微信公號運營中越來越常見,目前很多公號在運營上都存在一定誤區。

錯1

發在網上的資源本來就是公用的可以隨便轉。

錯2

文章未註明禁止轉載,就是能轉。

錯3

只要註明轉載來源就不是侵權。

也有部分侵權人認為在轉載過程中已經採取了一定的措施,就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標明瞭作者或來源、更換了作品的標題和部分內容、重新進行了排版和配圖等、註明“如涉及侵權,請聯繫刪除”等。

這些措施都只是掩耳盜鈴,改變不了侵權人未獲得授權的事實都屬於侵權行為認定侵權的關鍵點在於是否獲得權利人的許可。

公號運營者們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的作品重新置於網絡中,讓不特定的粉絲群體可以從其公眾號中獲得相應的作品,就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不過,《著作權法》中也對一些不構成侵權的情形作了規定,比如法律法規、時事新聞等的轉載引用,以及出於個人學習、欣賞等需要對他人文章的引用。

別不當回事,你可能已經犯法了

微信公眾號逐漸成為人們瞭解信息的重要途徑,部分公眾號運營者轉載、複製能吸引眼球的文章來保持粉絲的親密度,這樣的快餐式操作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更阻滯了優質公眾文化的培育。加大對著作權的保護,能夠解決創作者的後顧之憂,鼓勵創作者不斷創作優質文化作品。強化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侵權成本,能夠對侵權者起到震懾作用,淨化公眾文化創新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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