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具体数额?

离婚案中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具体数额?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婚姻法律制度,不仅很好地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而且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物质损害的赔偿的具体数额相对好确定,而精神损害赔偿应如何主张,又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仅限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过错方,而不包括“第三者”。

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无过错方,而不包括无过错方的父母、子女等。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

1.重婚行为,即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既包括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此处的家庭暴力对象应当限于配偶另一方,如果家庭暴力的对象是其他家庭成员,那么无过错配偶一方并非适格当事人,不得在离婚纠纷中对实施家庭暴力一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款中的家庭成员也应当限缩为

无过错配偶一方。

离婚中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限于以上四种,超出上述范围的行为,例如嫖娼、赌博、一夜情等虽然同样可能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均不能成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基础。

离婚案中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具体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到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还要遵循:适度补偿的原则、慎用自由裁量的原则以及公平原则,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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