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股市是如何对待原始股东减持的?

用户1625805375083


美国股市现在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行之有效减持规定和限制,这些法律法规是美国股市摔了大跟斗以后才出台的。

也就是在经过了1929年的大股灾和经济萧条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痛定思痛,才对有关原始股东(大股东)的减持出台了完整的法律法规,即在1933年,颁布了大家熟知的《144号条例》。

《144号条例》要求必须遵守减持规定的人士包括:

对持股超过5%的原始股东,公司高管、董事等(即我们常说的“董监高”),以及相关关联方,这些人都要在减持股票时遵守减持规定。

以上人员被要求在卖出限制性证券时必须遵守慢走程序和披露程序。

慢走程序:简单理解就是卖股票时,不能卖太快,对股票市场带来冲击和不良影响。

披露程序:就是卖前要通报,卖后要告知。

其他人从公司关联方获得的限制性证券,在向市场出售时,就要符合《144号条例》要求的5个规定:

1、股票持有时间规定

买入的限制性证券,必须持有获得的股票一年以上才可出售。

2、出售股票前后要公告

在卖出股票前,公司必须发公告,而且必须申报要出售的股票数量,要在3个交易月内完成股票的出售。如果没有完成,要通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并终止出售。

也就是说,你要卖多少股票,要事先告诉SEC,在3个交易月内,卖没卖完也要告知SEC,总之,随时让SEC知道你的买卖行为。

3、卖出总量的限制:

在3个月内卖出股票的数量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票的1%,也就是不能在短时间内,不能大量抛售。

4、柜台交易限制规定

在柜台交易的股票,也就是场外市场,也只能出售总额1%的股票。场内和场外双层监管。

5、对“董监高”个人交易量的要求

对“董监高”出售股票的数量也有严格的要求,即每三个月的股票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或股票交易量大于5000股的“董监高”,必须向SEC提交书面申请。

以上这些就是美国股市对原始股东减持的规定,看了美国股市的减持规定,你是不是觉得比我们A股的减持规定严格多了?

这些严格的减持规定扼制了“董监高”不能随意减持公司的股票,也应该是美股不会出现乱减持、奇葩减持的原因。

我们A股也需要这些严格的减持规定,A股也将会进一步完善减持规定,不再让那些“改善生活的减持”来恶心我们股民,也不再让那些无良的大股东随意掏空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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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总动员


看了很多评论实在看不下去了,没做过美股的人就别瞎评论了。作为一个做了10年美股港股的人,我可以负责任的说,对散户的保护,A股远超美股港股。不信的人自己去做几年港股和美股就懂了。为什么现在美股港股没几个散户,因为不那么聪明的散户全被消灭光了。我就见过好些在A股玩的还不错的,出去后亏掉底裤。

每年美股都有很多破产退市的票,更别提还有很多老千股。你们见过一天跌95%的吗?我每年都能见好些起。

很多股票的坏消息,按美股标准,应该开盘就跌90%的,在A股我竟然多次发现,连跌停板都没封住。

美股之所以长牛,原因就一个,便宜。

而A股总能在一年内涨完人家10多年才能完成的涨幅。涨到贵到离谱。后面能不跌吗?


就读期间


美国股市对大股东减持的约束规定,可知其做法要严格得多。《1933年美国证券法》的Rule 144,规定持股10%以上的大股东、公司高管及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主要规定是: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且必须事先填写售出通知表格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

  美国上市公司股票年换手率大概为100%,每三个月平均周交易量也就是2%左右,按上述规定,大股东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多不会超过2%,这样的话,对二级市场的影响非常轻微;而且如果大股东想通过炒高股价来趁高点套现,也难以在短期内套现太多筹码。

目前A股市场对大股东减持还缺乏有效的约束措施,大股东减持节奏毫无控制,让大股东等在市场处于更为优势竞争地位。今年以来股市上下大幅波动、元气大伤,需要一段时间来修复,这其中的一个重点就是要有效约束大股东在二级市场频繁高抛低吸行为,要引导其将关注点放在上市公司的精细化治理上面。

  为此笔者建议,所有持股5%以上大股东以及董监高等关联人,如果未来一年减持量拟超4%就应提前披露减持意向;这些主体在二级市场每三个月最多可减持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每天最多减持0.2%。为有效防止大股东等找几个“马甲”账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规避减持约束,可以规定,对于协议转让,交易对手(一个或几个)从大股东手里买入股票,这些股票作为一个整体“集合”,未来要在市场减持,这个“集合”同样要遵循每三个月至多减持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等规定,当然为此这个“集合”中的主体需要相互协商、安排好各自减持比例,使得在总体上符合相关要求。


李楠专业金融


全世界股市都有原始股东和原始股东减持,这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美国股市对股东减持主要法律依据是《美国证券法》的144条款。其中有两条最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一个是原始股东必须秉承慢走的原则,为了保证慢走,制定严格的减持比例限制,那就是每三个月减持股份不能超过同类已经发行股份的1%或者是四周内平均交易量谁高者。不管以哪一个为标准测算,年度减持不会超过1%太多。

这种减持比例,原始股东就无法大比例减持或者是清仓减持,国内规定已经很宽松了,可以大比例减持或者是清仓减持,可是专家还要呼吁放宽减持,专家总是与市场走好的预期相矛盾,与投资者的诉求对立。

另一个是预披露原则,保证二级市场投资者先走为原则,我国也需要减持预披露,但很多人没有披露就减持,自己跑路了,不管二级市场投资者,可是处罚只是停留在公开谴责或者警示函,钱装在口袋里了,警示函有用吗?除非勒令回购股份,并处以罚款。

美国制定严格限制减持比例,在于保证减持不会冲击股价,保证股价走势稳定,可是国内减持则是为股东着想,那就是保证股东减持顺畅,保证流动性,

我觉得部分专家观点,很多是借鉴美国,可是总是走样,有利于融资的学习,而有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有利于股市稳定的不学习,要坚决否定。所以美国股市可以涨十年,A股逆全球下跌,目前还是3000点以下,


杜坤维


美国股市不怕原始股股东减持

1.减持批露信息充分,

2.估值合理,好公司价格合理,烂公司无人理,比净资产价格还低,烂公司股票价格太低股东无减持欲望,也卖不掉,好公司股东卖了还后悔比如比尔盖茨减持微软股票去投资结果不如一持有微软。

3.美国减持后所得税比较多,交税后再去买其它资产不一定划算。

4.美国股市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差价不大。

5.美国股市受全世界资金青睐,承接能力强,而且有做市商制度,可缓冲一次大规模减持。



若望理财


好的制度是不会虚心学习的!对猪或猪团队谈这些,他们怎么会认真研究学习?他们只知道多发,快发,发的越多,上门求人的越多!谁会空手求人呢?


用户6202788806931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美国资本市场已经发展了200多年,华尔街是公认的世界金融中心。

美国股票市场的各种法规制度相对来说已经很健全,关于美国股市原始大股东的减持问题,其法律、法规越束力要比我国严格得多。我倒是觉得我们不要总是一味的“摸着石头过河”,有些东西在适合的前提下,可以“拿来主义”为我所用。

一、《1933年美国证券法》的Rule 144,规定持股10%以上的大股东、公司高管及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主要规定是: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且必须事先填写售出通知表格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美国这种减持比例和节奏,使得原始股东就无法大比例减持或者是清仓减持。

二、美国股市减持的另一个是预披露原则,保证二级市场投资者先走为原则

而我国国内A股市场关于坚持的规定已经很宽松了

可以大比例减持或者是清仓减持,其减持节奏简直是无组织、无纪律、无节操、无下限、抢钱啊?

即便是这样,专家还要呼吁放宽减持,屁股决定脑袋,专家总是与市场走好的预期相矛盾,与投资者的诉求对立。

最后,我觉得我国证券市场关于大股东减持,也要有严格的规定,像美国一样,三个月内减持不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1%,即使大股东套现,也会是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不能再有大规模清仓式套现了,这和抢劫有什么区别?对股民伤害太大了。


独孤剑


美国的股市历史已经非常悠久了,所以对于减持和违规等都是一套行而有效的体系,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首先,就看看对待原始股的减持。

《144号条例》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管、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获取证券者的减持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上述人士在卖出限制性证券时必须遵守慢走和披露程序。

并且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违规一次就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面临着最多五年的监禁。

是的,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个原则性的规定直接是保护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让美国出现圈钱,套现,欺诈的行为减少到最低。

因为对于美国上市公司的富人来说,他们根本不在乎所谓的“罚款”,但是他们却更害怕“刑事追究”,就是所谓的坐牢。

从这一点来看,A股是值得学习的,也是有不足的!!

其次,我们来看看对于业绩造假的行为美国是如何处理的。

美国注重严刑峻法、集体诉讼和公平基金,让财务造假公司付出惨痛代价。

美国财务造假者可处以500万美元罚款和25年监禁,不亚于与持枪抢劫等恶性犯罪。

但是中国虚假披露惩处力度过轻,最高刑期仅三年,处罚金额最高60万元,无异于放纵违法犯罪。

同样,我们也是可以看到,60万的罚款和500万美元的罚款有着天差地别的不同,而25年代 监禁和最高刑期仅三年的差别也助涨了许多造假者的胆量。

结论:

A股再不断完善,但是同比美国股市来看,确实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及保证市场公正,公平,健康的这方面还是需要管理层加大处罚力度,给予投资者一个信心的支撑和维护。

希望有一天,我们也能够在A股享受价值投资的乐趣,享受一场干干净净的投资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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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榜首张大仙


美国股市对大股东减持的约束规定,可知其做法要严格得多

对比一下美国股市对大股东减持的约束规定,可知其做法要严格得多。《1933年美国证券法》的Rule 144,规定持股10%以上的大股东、公司高管及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主要规定是: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且必须事先填写售出通知表格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

  美国上市公司股票年换手率大概为100%,每三个月平均周交易量也就是2%左右,按上述规定,大股东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多不会超过2%,这样的话,对二级市场的影响非常轻微;而且如果大股东想通过炒高股价来趁高点套现,也难以在短期内套现太多筹码。


清风孤影88


作为全球资本市场中法律较为健全的美国,其在类似大股东减持问题上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和规则。大股东“限制性证券”须慢走美国政府在1929 年大股灾之后痛定思痛,建立了各种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法律和规则。其中,就有1933年颁布的美国《证券法》的《144 号条例》。实行《144 号条例》的主要影响是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级管理层和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而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中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符合《144 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同时满足五大条件


第一是满足锁定期要求。在你可以向市场出售限制性证券之前,你必须至少持有这些证券一年(在1997 年之前是两年),这一年的锁定期开始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的时候。锁定期仅适用于限制性证券。因为在公开市场获得的证券是非限制性的,所以对在市场购买发行方证券的关联方来说是没有锁定期的。但是如果关联方再次出售时,要符合该条例的其他条件。从发行方手中购买额外的证券不会影响先前购买的同类证券的锁定期。如果你是从其他非关联方手中购买限制性证券,你可以把非关联方的锁定期加入你的锁定期中。如果是来自关联方的赠品,则锁定期开始于购得证券的时间而不是赠送的时间。如果是雇员收到的股票期权,锁定期通常开始于期权执行的时间而不是给与的时间。


第二是在抛售股票前必须要公布足够的最新信息。在出售之前,必须有足够的关于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就意味着发行方必须根据1934 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编写定期财务报表。


第三是满足交易量规则。一年锁定期之后,每3 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4 周内平均周交易量(如果这一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纳斯达克交易)的较大者。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 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第四是必须为普通的经纪交易。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卖方或经纪人都不能引诱买方购买这些证券。


第五是填写通知并上交给SEC(美国证交委)。在你下卖单的时候,如果3 个月内的交易量大于500 股或总交易额大于10000 美元就必须填写一份通知——表格144,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3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如果你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且已持有限制性证券两年以上,就可以不考虑以上条件而无限制地出售了。而公司的关联方(上市公司的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则需要在任何时侯都永久性地遵守以上出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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