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事】朱之文家門被踹,法律對保護公民住宅都做了哪些規定?

#朱之文家門被踹開#

說實話我已經記不清“大衣哥”朱之文的成名之作了,對他最大的印象是,成名之後,全村人都理所當然的問他要錢,對他提出種種無理要求。

朱之文修路,應該的,他有錢。

朱之文借錢,應該的,當年俺也是幫過他的,他應該報答。

過年了去朱之文家,人人都應該得到紅包。才二百,呸,小氣。

他竟然還要人家還錢,要不要臉,都這麼有錢的人了。

隨著朱之文做的事情越來越多,口碑卻越來越差,成為村裡人口中的“白眼狼”。

最近的一則消息是,為了能一睹朱之文的真容,兩個外鄉人不顧對方的閉門不約,飛起一腳,以排山倒海之勢踹開了朱之文家的大門。

朱之文一臉苦笑,迫於無奈地走出來,那一刻,他心裡一定是無奈又絕望的。

結果相當令人舒適,兩人涉嫌尋釁滋事,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得到的結果是行政拘留十日。

呵,腳法這麼清奇,怎麼不去踢足球呢,拯救一下國家隊吧。


於是問題來了,踹個門而已,結果至於這麼嚴重麼?

還真的至於。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公民住宅的保護主要體現在:

1、《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

作為憲法賦予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重要,受法律保護。

2、《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還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者沒有法律根據。“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破門而入、翻窗而入,強行闖入等等。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簡而言之就是:

私闖民宅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說,這二位只被行政拘留十日已經算是比較輕的處罰了。

朱之文也不堪其擾,但是被問及“為何不搬走”的時候,大衣哥沉默了片刻,緩緩回答“故土難離”。

人啊,還是有點道德,不要到觸及法律的時候,才幡然悔悟。

想多了,或許就在朱之文的家鄉,那扇扇門後,還有鄉民義憤填膺,不遺餘力地吐槽朱之文“不近人情”,“真真白眼狼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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