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出獄10年,仍奔波在申訴路上

許霆:出獄10年,仍奔波在申訴路上

許霆 (農健/圖)

●案情回顧

2006年4月,打工者許霆發現ATM機故障,趁機提取17.5萬元後攜款潛逃。2007年11月,廣州市中院一審以盜竊金融機構罪判其無期徒刑,後重審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許霆案入選2007年十大影響性訴訟。

出獄10年,37歲的許霆結了婚、有了小孩,但他還是難以擺脫曾因“盜竊罪”入獄的標籤。

這些年,他在園林挖過土,在飯店打過工,在商貿公司裝卸過貨物,工種不停地換。因為有“前科”,許霆總是小心翼翼,避免在工作中提及往事,但總有躲不掉的時候。有一次,他覺得開滴滴很賺錢,跑去申請滴滴大王卡(滴滴司機專用工作手機號),在填寫資料時,滴滴取消了他的司機資格。

這一切都和14年前的一起震動全國的盜竊案有關。

2006年4月,在廣州打工的許霆利用自動提款機故障,憑藉一張僅有176.97元餘額的銀行卡,前後共取出了17.5萬元。一年後,因犯盜竊罪,他先被判無期徒刑,後重審改判。

許霆最終獲刑5年。宣判當晚,也就是2008年3月31日,央視《新聞聯播》報道了這一案件,雖只有幾十秒,但個案上《新聞聯播》,足以顯示此案的全國影響。

在類似的所謂盜竊案中,許霆案為其他“許霆”提供了判例支持。此後,用許霆判決統一“許霆們”的遭遇,這樣的聲音此起彼伏,推動了中國式判例制度的試驗。

2010年,最高法出臺了案例指導規定,首次明確各級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最高法公佈的指導性案例。有意思的是,許霆案從來沒有入選過指導性案例。一位學者指出,在類似案件中是否應該遵循許霆案,司法實務界仍有分歧。

儘管如此,許霆從來沒有放棄過申訴,直到現在他都認為這是個“錯案”。

多次申訴無果

嚴格說來,許霆覺得這是個“錯案”,發生在出獄後的第3年,也就是2013年。一條微博私信改變了他的想法。

發私信的人姓胡,是一位資深的銀行員工。他認為許霆案屬於透支事故,不能算盜竊。這句話點醒了許霆,接下來的幾年時間,除了賺錢養家,他的大部分時間都花在了申訴上。

2013年,許霆向廣東省高院遞交了申訴材料,請求案件重審,撤銷當初的刑事裁定。根據當年的認定結果,許霆明知每輸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動櫃員機會出鈔1000元,但賬戶實際扣款1元,仍然多次提取。其行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竊取銀行經營資金,已構成盜竊罪。

而許霆的辯護律師黃智鑫認為,法院認定,許霆的銀行卡扣了1元,實際取款1000元,多出的999元屬於盜竊金額。但問題在於,同一個行為中,怎麼可能同時存在合法和盜竊的部分?簡單地說,應該將取出的1元作為正常取款,多出的999元作為透支金額,而不是將兩者分裂為合法交易和盜竊。

在黃智鑫看來,許霆取出1000元,銀行只扣1元,屬於錯誤的賬戶記錄。銀行應該有催收的義務,催收之後對方拒不配合、不償還,法院再定盜竊或者侵佔,才更合理。

這樣的說法並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可。黃智鑫說,他去過廣東省高級法院,也到過最高法申訴,均被口頭駁回。

2018年8月,許霆從山西趕赴深圳,希望向最高法巡回法庭遞交申訴材料。法官告訴他,按照最高院的申訴規定,上一次接待後的3個月後,才能重新提交材料。而半個月前,黃智鑫已經交過一次。

同年11月,再次前往深圳的許霆又一次無功而返。

在接受南方週末記者採訪時,許霆屢次提到,刑法是來懲治那些對社會、他人造成極大危害的行為,不到萬不得已不要輕易動用。“就我這件事,不足以讓我遭到如此大的懲罰,把我的整個青春都毀了。”

改判影響“許霆們”

3次申訴沒有結果,許霆仍沒死心。他希望自己能像13年前那樣,再次獲得命運的眷顧。

上一次眷顧發生在2007年,一審宣判無期徒刑後,許霆案在社會上引發巨大爭議,網絡輿論顯示出強大力量,專家、學者、律師以及一些司法系統內部人士不斷髮表各自看法,反覆辯論。有人認為無罪,有人認為錯在銀行,“無期徒刑”判得過重,還有人認為銀行只是在維護合法利益,法院應依法審判。

時任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當年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從我目前瞭解的情況來看,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明顯過重。”

在律師的建議下,一度認命的許霆最終決定上訴。他記得,當時上訴時,他手上甚至沒有筆,只有一支非常不好用的圓珠筆芯。寫一會兒,要劃好幾下它才會出墨。他沒日沒夜地寫,最終寫了10頁上訴書。

上訴後,廣東省高院來看守所見了一次許霆。那一行人中有許霆的舊識,向他透露了一個重要信息:要改判了。宣判之前,許霆猜測可能會判成10年,沒想到最後判了5年。

減輕處罰的結果在很多法律界人士的意料之中,但此案的爭論並未停止:許霆的行為是否屬於盜竊?“從無期到五年”減輕處罰的依據何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有多大,能否受到制約?面對這些疑問,法庭的審判並沒有給公眾一個交代,直到現在,關於許霆案的量刑、法理思考也從未停止。

改判之後,許霆再次上訴,廣東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許霆案的示範效應隨即擴散,各地相繼披露了數起與自動提款機相關的案件。這些案件的當事人和律師,都以許霆案為理由和動力,提起上訴或者申訴,爭取改判。

在中國,已決案例對同類型案件無法定約束力,可能致使各地的“許霆們”難以複製許霆的幸運。

不過,中國法律界一直試圖打破這種局面。

廣東省高院就是最早的一批改革者,其在2009年推出了案例指導的試行意見,規定省高院和部分市中級法院可以發佈指導性案例,下級法院背離指導性案例所確定的裁判規則,可能導致案例被改判或被髮回重審。

2010年,最高法醞釀五年之久的案例指導制度出臺。為了保證指導性案例的權威性,最高法把法院系統公佈指導性案例的權力收回,各級法院只能發佈參考性案例。此後,指導性案例具有了明顯的約束性。

在許霆眼裡,他的犧牲是有價值的,這彷彿是上天安排給自己的使命,“就是讓和我有類似遭遇的人少受點苦”。

入獄後,許霆開始不停地寫信,希望家裡人能把錢退給銀行。“我當時一肚子委屈,一直寫信讓家裡退錢,可是家裡死活不退。”許霆記得,他母親曾來看過他一次。那時候他才知道,家裡先後賣了兩套房,一次賣了26萬,一次賣了43萬,但始終沒有將錢還給銀行。他的父親認為,還了錢就是認了罪。

不願暴露的入獄經歷

由於服刑表現良好,且繳納了2萬元罰金,他被裁定予以假釋。2010年7月30日,踏出監區,重新回到外面的世界,許霆一再感嘆“自由真好”。晚上,他坐上前往老家山西臨汾的列車。

2011年初經朋友介紹,他跑到江蘇打工,在園林裡挖溝、種樹、打藥,從早上6點幹到下午6點,那是最苦最累的活,常常精疲力盡。

一年後的2012年,許霆回到了老家霍州(臨汾代管的省轄縣級市),換了幾份工作,但都是臨時的。工作中,從來沒有人提過他當年坐牢的事情,或許是大家不知道,或許是大家默契地選擇避而不談。

尷尬的時候也不是沒有過。現在許霆在某個政府單位做臨時工,平日裡統計一些經濟報表。有人覺得他工作賣力,建議他積極申請入黨,但他拒絕了。他心裡清楚,一申請自己的身份也就露餡了。

“別人知道了或者談起你的入獄經歷,你會很不舒服嗎?”南方週末記者問。

許霆沒有正面回答,轉而反問:“因為我的心態和能力,這些事發生在我身上,我還能走出來。換個人,他能嗎?”

在許霆的自我認知裡,他始終是個堅強的人,努力地活著,但生活的重擔還是讓他常常喘不過氣。

2019年3月,許霆和妻子終於有了屬於自己的新房。代價是,每個月除了要還2100元房貸,還有為期兩年、每月4900元的裝修貸,這都遠遠高於他1600元的月薪。

沒辦法,白天下了班,他晚上就去跑出租車,一個月能補貼2000元。

和妻子結婚快8年了,小兩口也常吵架。吵架時,妻子從來不提他蹲過監獄的事,只是抱怨沒有安全感,總覺得活得比別人累。

許霆總用同樣的口吻回應妻子,人應該活在當下,有什麼就珍惜什麼。經歷過牢獄之災的他,已經有了一套自我安慰的理論。“這麼大的苦難都挺過來了,還有什麼可抱怨的呢?”

採訪中,他反覆提及“要放平心態”。談到自己的孩子時,許霆才會無意識地抽掉那層堅強的外殼,語氣中流露出少有的溫柔。相比於在學習上要求更加嚴苛的教師母親,兒子更喜歡和他待在一起,他為此感到驕傲。

父子倆常常一起運動,在家一起做俯臥撐。每個禮拜出門打籃球,許霆也喜歡帶上兒子,那是他最快樂的時候。

和中國的很多父母一樣,自己苦點累點沒關係,也要為孩子提供好的條件。假期裡,許霆為兒子報了游泳和跆拳道兩個興趣班。

兒子即將年滿7歲,馬上就要上小學了。許霆眼下的煩惱是,怕自己坐牢的經歷,影響孩子讀書。這也是支撐他不斷申訴的精神動力。在此之前,他不會主動把這段經歷告訴兒子。假如有一天兒子碰巧知道了,他再和兒子好好聊。

有時,許霆也會陷入到一種美好的想象中:如果當初沒有發生這件事,他現在將會是什麼樣?“至少不管幹什麼,我都會很佔優勢”。

按照計劃,許霆和律師約定到最高檢再去申訴,受困於疫情,計劃暫時作罷。但他還是要繼續申訴,他說:“也許我這輩子看不見了,但這案子遲早會翻。”

南方週末特約撰稿 皇甫思逸 南方週末記者 杜茂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