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議將未成年人最低刑責年齡下調到13週歲 有必要嗎?

在2012年,廣西一名13歲的小學生殺害並肢解同班同學的案件駭人聽聞。

她先是用菜刀、啤酒瓶、剪刀等兇器將同學殺死,然後將她的頭顱、手臂砍斷,裝進塑料袋,清理案發現場。

因作案時未滿十四周歲,法院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只對其收容教養3年,並判處其父母賠償10.8萬元給受害者家人。

2019年10月20日,13歲大連男孩蔡某某將10歲女孩淇淇殺害,根據警方的通報,蔡某某作案手法極其兇殘,在掐了女孩的脖子後,還連捅了7刀。據稱蔡某某的作案動機和性衝動有關。

案件曝光後,民憤極大。

但“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句老話,在蔡某某的身上卻不能適用——因為他只有13歲,屬於“未成年人”,可以不用負刑事責任。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其進行3年收容教養。

人大代表建議將未成年人最低刑責年齡下調到13週歲 有必要嗎?

這些觸目驚心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輿論譁然。

為啥有時他們“下手”比成年人還可(bian)怕(tai),怎樣的處罰才能真正起到震懾作用?

人大代表建議將未成年人最低刑責年齡下調到13週歲 有必要嗎?

一次次的惡性案件,使我們不禁再一次想到:我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有沒有降低的必要呢?

全國兩會即將到來,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擬提交議案,建議以修正案的形式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調整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從原來的十四周歲下調為十三週歲。

人大代表建議將未成年人最低刑責年齡下調到13週歲 有必要嗎?

“降低到13週歲,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進程。”

肖勝方在議案中表示,十三週歲的少年基本已經完成小學教育,就讀初中,其已具備相當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夠理解其實施行為的性質和意義。

隨著社會的發展,物質文化水平得以提高,許多未成年人12-13歲左右就身材高大,大腦發育較快,面貌成熟。

此外,未成年人的心理發育普遍出現早熟現象。

由於電視機、互聯網、新媒體的影響,當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獲得豐富的知識,瞭解新鮮的事物,能更快地形成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但同時也會接收到負面信息,進而影響其心理發育。

人大代表建議將未成年人最低刑責年齡下調到13週歲 有必要嗎?

肖勝方表示,即使降低為13週歲,在國際上也不算最低,目前關於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瑞士、新加坡為7歲,墨西哥、菲律賓為9歲,英國為10歲,土耳其、荷蘭為12歲,以色列、法國為13歲。

對此,網友也是議論紛紛,但絕大多數是表示支持降低刑事責任起點年齡的。

人大代表建議將未成年人最低刑責年齡下調到13週歲 有必要嗎?

律師觀點:

其實,在強調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另一方面,更不可忽視的兩大抓手——家庭和學校,也須在監管責任上予以強化,避免缺失。

可以說,不少未成年犯罪行為的發生,家庭和學校兩方往往都沒有起到足夠的監管義務。

人大代表建議將未成年人最低刑責年齡下調到13週歲 有必要嗎?

不少教師力不從心,在繁重的教學壓力下,無法對每一位學生盡到全面的監管教育義務和心理疏導義務,而家長也未能履行應盡的教育監護義務。

於是,在家長與學校之間,形成了“監管黑洞”。

如果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從懲戒結果來說的,是果,那麼,從學校、監護人兩手齊抓,在監管上降低惡性犯罪行為的發生,則是從預防角度來說的,是因。

只有從因果鏈條上齊使力,遏制未成年犯罪,才有真正的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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