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如何合法


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而發生的糾紛。

常見的股權轉讓糾紛包括如下幾種: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股權轉讓合同履行糾紛、瑕疵股東股權轉讓糾紛、股權轉讓中的瑕疵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糾紛、國有股權轉讓糾紛等。

股權轉讓如何合法

股權轉讓根據公司的性質不同,其相關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以下分別進行分析: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

1、在公司股東內部發生的股權轉讓

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股東將其股權在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轉讓,不涉及第三方時,《公司法》默認的規則是採取“對內轉讓,任意且自由轉讓”的原則。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內部之間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是依據自願原則自由轉讓相應的股權。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在公司股東向股東之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的情形

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主體轉讓時,從有限責任公司所具有的人合屬性出發,股東應當就其股權轉讓的事項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其他股東的同意,與此同時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或者是即不同意購買,又不購買的情形,法律擬製其他股東同意轉讓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其股權。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轉讓股權的股東向第三方轉讓股權不能的情形出現。

另外,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資合性的特點,也是為了保障公司的封閉性,法律規定了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制度。法律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有倆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此規定出現一個“同等條件”,那麼什麼情況屬於是同等條件呢!同等條件所包含考慮的有: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因素。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轉讓股權作出特別規定,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應當優先適用。

股權轉讓如何合法

(二)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東轉讓股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資本劃分股份的,每一股的金額相等,所以,股權是以股份的形式存在。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故而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也就是說股份可以自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礎是股東出資所形成的公司股本,股份轉讓所引起的股東變動並不導致公司資產的減少。但是,對不同的情況有一些限制性規定。

1、股份轉讓對於場所的限制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轉讓股份時對於場所的規定有所不同。對於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其股權轉讓則應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非上市且未掛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可以在依法設立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或者產權交易所進行交易。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份轉讓的場所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記名股票與無記名股票轉讓規則不同:

記名股票:法律規定,公司發起人股票以及發起人所持有的股票必須為記名股票,對於其他自然人持有的股票,則授權股份公司自行決定發行記名股票還是無記名股票。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但是為了計算股東大會參會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以及確定盈餘分派給付對象,法律作出相應的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無記名股票:股東轉讓無記名股票,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股權轉讓如何合法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的轉讓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3、發起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特殊規定

法律上對於發起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其所持有股份的時間和轉讓股份的比例作出相應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轉讓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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