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9件操纵经营黄赌毒的典型案例及特征

【扫黑除恶】9件操纵经营黄赌毒的典型案例及特征


操纵经营黄赌毒的主要特征是操控娱乐场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利用势力非法组织、引诱、介绍、容留、强迫卖淫或色情敲诈;利用势力开设赌场,赌场放贷,组织专门人员黑吃黑、恶吃恶,利用掩护经营从事赌博的电子游戏机室、动漫电玩城;与境外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相互勾结、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拘禁参赌人员;在宾馆、夜总会、旅社纵容贩毒吸毒;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

01 、典型案例

案例1-1

宋某某等人以吸纳他人入股、雇佣工作人员等方式组建赌博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偏僻、废弃场所开设赌场并吸引人员参与赌博活动。股东每晚以现金入股,入股资金既是赌场的本金,也可以为他人提供POS机刷卡套现服务。

2018年3月底,宋某某、张某、张某某纠集在一起预谋开设赌场非法牟利,并为此准备工具、招募人员,寻找场所。通过在多地多次开设赌场,形成了以宋某某、张某、张某为首,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的赌博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3月27日至4月24日的22时至次日凌晨2时左右,在以0.4万元至0.5万元/晚的价格租赁的屠宰场、废弃厂房、美食城三个地方轮换开设“龙虎和”赌场23场次。2018年3月27日始,为保持赌场有充足的现金流用于赌博,由张某通过张某某介绍,违规办理了一部POS机,用于在赌场内为他人提供刷卡套现服务,从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先后在赌场内刷卡套现281.42万元。开设赌场期间,先后吸收章某某等十余人参与入股经营,股东每晚以现金方式入股,资金全部放在赌桌上用于赌博,股东入股赌资累计85.25万元。雇佣陈某某等工作人员,分别从事洗发牌、放哨、操作POS机套现等工作。朱某在赌场内从事放码,万某某等3人为赌场联系参赌人员。

案例1-2

以龚某某、刘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内部分工明确、规约严明,对组织成员管理严格。

该组织以开设赌场为“主线”,并借此便利,实施赌场高利放贷、暴力及“软暴力”方式追讨赌债等犯罪行为,组织成员追讨赌债的效率是获取非法所得的重要考核指标。

2013年以来,龚某某、刘某某在某市从事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活动,并主动结识社会闲杂人员,逐渐积累经济实力。2014年7月起,龚某某、刘某某组织马某某等人,形成了以龚某某、刘某某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龚某某、刘某某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马某某等人受龚某某、刘某某的指派开设赌场谋取利益,并在赌场内抽取庄风款、放水、记账,按照龚某某、刘某某的指派为讨债而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为规避侦查,强化管理,维护自身利益,逐步形成了“红钱按比例分配”“放贷本息如实上报,不得做手脚”等不成文的规约,对成员的行动进行约束。在借款时使用同伙名义,资金出借时留下痕迹,讨债时规避法律。建立奖惩制度,讨债积极者予以夸奖,讨债不积极者予以训斥。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的金额仅查实的就达人民币300余万元。另,在上述组织成员处搜查到放贷借条金额高达人民币4000余万元,资金流水人民币上亿元。对非法手段聚敛的财产进行分配;对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支出,如购买GPS等装备,因讨债被砸坏汽车玻璃、以及被刑事拘留后聘请律师的费用按照比例分担。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讨债过程中通过安装GPS定位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非法获取利益长期实施“软暴力”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1-3

以龚某某、刘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时,一方面以不成文的规约、纪律强化对组织成员的管理,一方面以为家属安排工作、摆平事端、一起出游及娱乐、聚餐等方式拉拢组织成员,提高组织成员的犯罪积极性。

2013年起,龚某某、刘某某组织马某某、赵某等人,形成了以龚某某、刘某某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龚某某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刘某某为该组织的领导者;马某某、赵某等人为骨干成员。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龚某某、刘某某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马某某、赵某受龚某某、刘某某的指派开设赌场谋取利益,并在赌场内抽取庄风款、放水、记账,按照龚某某、刘某某的指派为讨债而实施非法拘禁或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为规避侦查,强化管理,维护自身利益,逐步形成了“成员定期开会”“不得私自接单”“不许赌博”“一旦被抓不得牵扯其他组织成员”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如有违反,轻则当众教育、训斥,重则不得入股赌场赚取利润。在严格管理的同时,龚某某、刘某某给部分组织成员家属安排工作,带组织成员娱乐、出游、聚餐,为组织成员摆平事端,以此拉拢组织成员,提高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积极性。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违法手段聚敛资产,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案例1-4

以朱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利用从事合法商事活动的经营场所为掩护,在经营场所内设置赌博游戏机,组织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

2018年1月初至2018年2月4日,朱某某伙同崔某、曹某某、邱某某、赵某某在某典当行内,利用赌博游戏机组织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赌资累计人民币71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余元。

案例1-5

以罗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利用农村赶集的习俗、在不特定的地点开设露天赌场与赶集的村民赌博。罗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工具,组织成员或出资入股,或负责在赌场周围放哨;赌局结束后,组织成员按照分工获取报酬或分红。

2016年年初以来,罗某某提供骰子、木板、塑料板凳等赌博工具,伙同罗某、曾某某等人每逢赶集某镇,在该镇某村丫口不特定的地点开设露天赌场,采用掷骰子猜单双、猜独眼子“摇宝”的方式与前来赶集的村民进行赌博。其间,罗某某伙同其妻李某(另案处理)还收取了曾某某、罗某等人及部分村民入股的赌资,供罗某、曾某某等人在赌场上作为共同参与赌博当庄的赌资用,同时罗某某等人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即安排他人负责在赌场周围放哨。每次赌博结束后,罗某某先从庄家赢得的赌资中抽取10%的头钱作为开设赌场的营利,待支付完罗某、曾某某等人参与“摇宝”和放哨的酬劳后,剩余下的获利再由入股当庄的人员按入股多少比例进行分红。


案例1-6

李某以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为主线,组建了数十人参与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通过组织成员排斥他人在影响范围内实施相同犯罪行为,确保本组织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2005年以来,以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为主线,逐步形成了一个以李某为组织者、领导者,数十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表现为:一是通过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网罗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并吸收刑满释放人员参加,逐步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次较为分明(组织架构分为四层)、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形成了众多不成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并基于共同的利益追求,与以吴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相互交集,有计划地实施共同犯罪活动,以此增强组织的实力,扩大组织的影响力,逐步形成了较强的社会威慑。二是目无国法,非法持有刀具、枪支等管制物品,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三是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借助其他手段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具备了很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从持续性的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获取了巨额的非法利益;还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串通投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具备了很强的经济实力。


案例1-7

李某、唐某某等人以经营动漫游戏城的名义租赁经营场所、购买游戏设备,指定专人负责赌场的日常经营和资金设备管理,雇佣人员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李某、唐某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拉拢、腐蚀,达到为赌场通风报信的目的。

2017年4月,李某、唐某某在某县以经营电玩城的名义租用场地,由唐某某负责购置并安装了“打鸟机”、“捕鱼机”、“狮子机”、“水枪机”等赌博用电子游戏设备。唐某某让唐某、杨某某到赌场负责日常经营和资金设备管理。李某和唐某某还联络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警穆某某(另案处理)和某派出所副所长王某(另案处理),许以每月5万元的报酬让二人通风报信,逃避司法机关打击。2017年5月,李某、唐某某等人设立的赌场以动漫游戏城的名义开始营业,先后招募了安某、但某等人员,由杨某某教上述人员使用现金分到赌博机给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安某、但某等人将每日赌博收入交给杨某某,由杨某某用支付宝转款或现金存入到由唐某专门保管赌场收入的银行账户。2018年3月6日,公安人员得到动漫游戏城有人赌博的举报后赶到现场,当场将动漫游戏城内的34台游戏设备查扣,并将在动漫游戏城的李某、杨某某、唐某等传唤到案。经县公安局鉴定,在动漫游戏城查获的“打鸟机”、“捕鱼机”、狮王机”、“水枪机”共31台设备具有赌博功能。经查,李某、唐某某等人开办的动漫游戏城从开业至案发共计获得违法收入100万余元。

案例1-8

王某等人在娱乐场所开设卖淫场所,实施犯罪活动期间,参与人分工负责,或负责门店管理、或负责招募及管理卖淫女、或负责接待客人。参与人以邀请身患疾病人员参与门店管理、接待客人等前台事务的方式,制造该店从事合法经营的假象,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

2018年3月,王某、何某、戴某在某市华美酒店旁的原“葡萄园”开设卖淫场所,组织晨晨等女性从事卖淫活动,何某、王某负责店里开支,戴某负责招募和管理卖淫女。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何某、王某于2018年5月21日邀请身患疾病的罗某某入伙,并给其股份,由罗某某负责店里日常管理及接待客人。经查,王某、何某、戴某、罗某某经营该卖淫场所至今,共获利人民币2.2万元。

案例1-9

以杨某某、路某某

以招聘、召集等方式组建犯罪组织,并指定组织成员分别实施楼层接待、报账、叫钟等工作;为掩盖违法犯罪行为,经营者会向消费者提供正规的洗浴、足疗服务,但是正规性服务获利较少,经营者配置的人员有限;为了增加客源,经营者会向推荐客源的出租车司机返利。

杨某某与丈夫路某某共同经营天天禧养生会所。自2017年10月开始,杨某某、路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招聘和组织多名女性在店内从事卖淫、色情按摩等违法活动。2018年3月召集杨某担任会所吧台收银员,负责店内经营收入的登记管理、报账、叫钟和支付出租车司机提成;招聘刘某担任会所二楼楼层接待,向客人介绍店内提供性服务的卖淫女,或召集卖淫女供客人挑选;2018年4月下旬招聘郭某某任会所一楼大厅接待,向客人介绍店内提供性服务的种类和卖淫女,尔后将客人交接给二楼楼层接待刘某;2018年5月上旬招聘王某某(另案起诉)担任会所门口接待,负责门口到店客人的接待,登记出租车送客情况,向司机计算返利。天天禧养生会所于2018年5月23日晚被公安人员查获,在会所微信“美容院”工作群内仍有多名从事卖淫违法行为的成员(其中,二名为正规足疗按摩师,九名为从事卖淫色情服务的人员)。经某司法鉴定所认定: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天天禧养生会所共计经营收入163.08万元,共计经营支出161.19万元。

02 违法犯罪特点

第一,操纵经营黄赌毒犯罪行为的发生场所具有隐蔽性。以开设赌场罪为例。行为人通常选择偏僻、废弃厂矿等人迹少至的地方,或者将赌场隐蔽在合法经营场所内。这些场所只有熟客或者犯罪组织新发展的赌客才清楚,加之组织者在赌场的外围都安排了组织成员进行巡逻,防止陌生人闯入。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公安机关打击的难度。

第二,操纵经营黄赌毒的犯罪组织实施的行为具有隐蔽性。不可否认,犯罪组织反侦查的意识与能力较以往有了提升,常用伎俩是真假混同。如,犯罪组织实施有偿色情服务犯罪行为时,从店外招牌、服务清单中无法将该场所与违法犯罪场所挂钩,甚至场所内也确实有一定比例的正规的洗浴服务,因此,不细致的执法活动无法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结合可疑迹象进行深挖。再如,以电子游戏厅之名成立的赌场,机器设备虽然相同,但是只有几台是游戏机,其他机器都是为赌客提供赌博服务。

第三,操纵经营黄赌毒犯罪行为的主线较为明确。犯罪组织以实施某一种类型的犯罪行为为主,甚至只实施该类型的犯罪,如,组织、强迫卖淫。以实施某一种类型的犯罪行为为主的犯罪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与该类行为有紧密的关系。如,开设赌场犯罪中,组织成员可能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基本是为了追讨赌债而实施的行为。犯罪组织实施的上述犯罪行为的目的是唯一的,即为组织、为个人攫取经济利益。

第四,操纵经营黄赌毒的犯罪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之间存在排他性、交织性。排他性是指犯罪组织发展壮大之后,会想方设法垄断市场,排斥其他实施同类行为的犯罪组织。排斥性在开设赌场犯罪中体现较为明显。交织性是指实施相同或不同犯罪行为的犯罪组织,利用彼此的资源优势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壮大。此类情形在组织卖淫案件中较为常见。

第五

,操纵经营黄赌毒的犯罪组织逃避公安机关追查的方式较多。一方面是拉拢腐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如,犯罪组织每月向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固定金额的好处费,后者为犯罪组织通风报信,导致查处行动扑空;一方面犯罪组织以外围巡逻、外围监控等方式发现尚未进入犯罪场所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犯罪组织创造转移时间。

第六,操纵经营黄赌毒的犯罪组织会向介绍客源的人员支付报酬,并且报酬的具体数额在特殊的群体中是公开的秘密。如,有偿色情场所,出租车司机为该场所介绍客源能获得的报酬在出租车司机中是众所周知的,而且是当场结算。

第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的犯罪组织对组织成员的要求非常严明,不允许组织成员实施特定行为。如,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犯罪组织不允许组织成员参与赌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