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紀答疑】調查結束沒有給予紀律處分,是否表示案件辦錯了?

老紀答疑——紀律審查那些事之一百九十二

【老紀答疑】調查結束沒有給予紀律處分,是否表示案件辦錯了?

案件調查結束沒有給予被審查調查人紀律處分,是否表示案件辦錯了?

小疑:一名黨員幹部因涉嫌違紀被紀委立案調查,但後來並沒有給予紀律處分,這是否表示案子辦錯了,當事人能否提出恢復名譽等補償要求?

老紀:案件調查結束後,紀檢監察機關沒有給予被審查調查人紀律處分,並不一定表明辦了一起錯案,因為還有其他的情形。主要是:

(1)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免予處分。免予處分是指應當給予較輕的處分,但是具有從輕、減輕處分的情節,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免除應當給予的紀律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2)案件主體發生了變化。由於特殊的情況,比如體制的變化,致使被審查調查人在案件調查結束時不屬於紀檢監察對象,紀檢監察機關不能對其進行紀律處分。此外,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有關執法機關處理的紀檢監察對象,可以等被移送機關作出結論後,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3)有關法規發生了變化。案件調查開始時適用的法規認為是違紀行為,調查結束後適用的法規不認為是違紀,就不能給予行為人紀律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此外,辦錯案的情況也是可能存在的。如果真的是錯案,被審查調查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申訴和提出補償要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