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用個人賬戶發工資的那家公司,結局竟然是這樣!

某市稅務機關根據個人所得稅核查時發現的線索,追蹤調查,破獲一起設計公司偷稅案件。起因是稅務局稽查部門在對Lod設計公司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了兩份工資獎金髮放明細表,其中一份的數據與賬冊和報表記載的相同,但另一份的數據在賬冊和報表中都沒有記載。看到這裡,大家心裡可能都有預感:Lod公司有賬外"小金庫"!稽查結果證實確實如此,而且"小金庫"的資金來源竟然是Lod公司9個部門負責人的個人賬戶,2012年至2013年間,企業通過這9張個人銀行卡累計發放工資、獎金達3000多萬元!

那麼,這9個部門負責人卡上的鉅額資金從何而來?Lod公司在當地設計行業中規模中等,註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主要從事建築工程設計和風景園林工程設計,2012年和2013年的營業收入均過億元。全國各地都有合作單位,其中有一部分同行建築設計單位與Lod公司往來頻繁,而且銀行流水顯示,這些往來單位曾以設計費的名義向Lod公司開具發票,Lod公司將業務款轉賬給對方單位。但對方每次在收款後不久都會將相近金額的資金匯入Lod公司部門負責人的9個銀行卡賬戶中。這樣看來,似乎水更深了,不止是用賬外"小金庫"發工資,還可能有虛開發票套取資金的行為!

經過調查,最後確認Lod公司收受虛開發票套取資金,取得19家單位開具的3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和33份普通發票,合計金額3252.37萬元。取得4家單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54份,價稅合計171.38萬元!原來Lod公司通過與上游企業虛構經營業務,收票付款給對方,再由對方扣除開票總金額的6%的手續費後,將餘款匯入Lod公司部門負責人的9個銀行卡中。再從部門負責人銀行卡支付工資和獎金給其他員工。目前,19戶上游開票企業均因經營異常,已被當地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企業經營人員已失聯。

最終,Lod公司老闆和財務對虛開發票方式套取資金,以及發放員工工資獎金偷逃稅款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此外,稽查部門還順藤摸瓜地查出Lod公司通過將取得的設計費、諮詢費、利息收入等不入賬的方式,隱匿收入共1060.96萬元。Lod公司合計少繳稅費1320.24萬元;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525.48萬元。最後,針對Lod公司的違法行為,

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作出補繳稅費,加收滯納134.79萬元,罰款705.71萬元的處理決定!並且案件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案例總結

利用虛開發票入賬套取資金髮放工資獎金逃避納稅的現象,在設計行業中並不少見。但這也沒能逃脫金稅三期的法眼,企業的違法行為一下就被查了出來。設計行業是高附加值行業,具有低物耗、高收入特徵,企業最主要的成本支出是設計人員的工資獎金。按照經營常規,Lod公司工資支出比例理應遠高於其他行業。然而Lod公司與其他行業在工資支出方面的差別並不明顯,而且企業年利潤率不到10%,比起建築設計行業20%左右的平均利潤率,明顯偏低。不止是這兩個明顯偏離的指標暴露了企業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還可以通過設置人均薪金指標、薪金營收比例指標、利潤率指標和人均營收指標來監控企業,對指標偏離幅度超過限值的企業,可移送評估部門實施納稅評估;如由涉嫌虛開發票的,將移送稽查部門立案檢查。

一直用個人賬戶發工資的那家公司,結局竟然是這樣!

每每說到金稅三期如何恐怖,都顯得很乾,大家總是很難真正地Get到它的威力,這次小編就找了一個典型案例讓大家瞭解一下。

相信通過虛構業務虛開發票、個人賬戶發工資的公司不在少數,雖然有很多目前是"安全"的,但不代表會一直安全,一旦稅務機關找來,往前追溯多少年的違法行為都是不需要理由的。大家還是需要提前做好稅務機關隨時來訪的準備,最好是對企業經營的偷稅漏稅提前進行整改處理,並且規範以後的操作,防止更大的稅務風險。

當然,這些都需要高超的稅務能力,而能力提升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長期學習,慢慢積累。小編在此推薦大家跟著財智東方節稅寶學習,從企業視角學習稅法政策,以應用到企業當中,安全幫助企業降低稅負。節稅寶蒐羅最新政策和法規,省時又省力;而且更具針對性,將企業當中容易產生稅務風險的地方都能一一指出並給予應對策略。

說到這裡,大家千萬不要以為節稅寶這麼有用肯定特別厚,會很難學進去。No no,小編悄悄告訴大家:節稅寶的內容都是乾貨喲,知道大家都有閱讀障礙,所以精簡排版,減輕閱讀壓力。是不是很貼心?

好啦,虛開發票的情況就不詳細說了,可以參考往期文章:《這些行為都屬於虛開發票的範圍,記住了,別踩雷!》。最後說一說,個人賬戶什麼情況下會被監控呢?

中國人民銀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其中明確指出了監管的範圍:本辦法所稱人民幣支付交易,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通過票據、銀行卡、匯兌、託收承付、委託收款、網上支付和現金等方式進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交易。

並且要求金融機構的營業機構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專人負責對大額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一、對於大額支付交易的規定


1.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2.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如果發生了大額交易,金融機構要執行以下操作:

大額轉賬支付由金融機構通過相關係統與支付交易監測系統連接報告。並在交易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大額現金收付由金融機構通過其業務處理系統或書面方式報告。並在於業務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並由其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二、對於可疑交易的管理辦法


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2.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3.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範圍明顯不符;

4.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5.週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7.長期閒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8.短期內頻繁地收取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個人匯款;

9.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10.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11.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12.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13.有意化整為零,逃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

1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15.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上面中所說的的"短期",指10個營業日以內。

如果金融機構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發現有客戶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應記錄、分析該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後進行報告。

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營業機構發現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報送一級分行。一級分行經分析後應於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後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時報送其上級行。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營業機構發現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報告表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國人民銀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於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後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所在省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