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规知识(1):

  1、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 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赔偿损失 )。”

  3、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 ,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保部门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 30日内 )完成验收。

  4、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在(60)天内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在( 30)天内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在(15)天内批复环境影响登记表。

  5、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6、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 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为国家明令的秸秆禁烧区。在禁烧区内违规焚烧秸秆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200元 )

以下的罚款。

  7、《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夜间连续作业的建筑施工作业,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8、《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 防水)、( 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9、国家禁止新建没有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10、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1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 包装物 )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 设施 )、( 场所 )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 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的,由市〈地、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减兔排污费数额在( 5O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 500万元〉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减免排污费数额在( 500万元以上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13、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有关排污情况,是其履行(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义务和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同时,排污单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行为的本身也是排污单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的体现。

  14、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 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15、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 报废)和包装物( 使用 )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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