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内容或通过决议的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也可称为决议违法。当这些决议存在内容与程序上的瑕疵时,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就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以请求确认这些决议无效或撤销,从而解决公司决议纠纷。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作出的决议,内容上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得违反。否则,即为无效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自始无效。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可撤销决议的构成条件是:
(1)召集程序违法。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作了规定,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该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即为可撤销的决议。
(2)关于会议表决方式。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果采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即为可撤销的决议。
(3)关于决议内容。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即为可撤销的决议;
2、撤销的期限
对于可撤销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可以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