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結婚?”“什麼時候生小孩?”“生幾個小孩?”每一個應聘工作的女性似乎都逃不過面試官的這三個問題。
面試官盤問倒也還好,重慶一網友在找工作時,還被對方要求寫一份一旦懷孕就立即辭職的書面保證書。
難道女性在生育和工作之間,只能被迫二選一?
01保證“懷孕主動辭職”
28歲正處於“身強力壯”的黃金年齡,按理說找工作不是什麼難題,可對於尚未生育的女性來說,一切都顯得異常艱難。
近日,一位網友的找工作經歷引起了廣泛關注,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問題也再一次被提及。
據瞭解,該網友在某酒店的應聘,雖然是被選上了,但卻被酒店經理要求得寫一份“一旦懷孕就自己辭職”的書面保證書後才能入職。
對此,該網友認為女性在找工作的過程中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去年結婚,今年28歲,就是因為沒有生小孩,找工作就要這麼被對待嗎?那麼五險中的生育保險要來有何意義?”
02職場上的隱性歧視
雖說這個世界上男女平等,但是在職場上,性別歧視現象卻時有發生。
處於婚育年齡的女性,常常不被公司選擇,就算被選擇了,也會因懷孕失去晉升機會,甚至被直接開除。
為了逼懷孕女性離職,公司還會進行惡意調崗,將其安排到工地、廁所等崗位上班。
這個問題一直存在,“懷孕主動辭職”事件又再一次掀起網友對女性權益的爭論。
不少網友認為,酒店的做法就是性別歧視。
“上班就不能懷孕生孩子嗎?女性都應該在家生了一胎二胎再出來重新找工作?一旦懷孕就會遭到公司和同事的嫌棄,是公司本質上就沒有給女性尊重。”
在一片議論中,還有為企業辯護的聲音:“企業又不是慈善家,你不願意籤,換一家不就完了。”
這一部分網友認為,用人單位本身就是要趨利避害,如果保證書是在雙方同意下籤署的,也沒有什麼不合理的。
03該如何維權?
這份保證書到底合不合理呢?事實上,法律早有相關明確說明。
《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也表明:“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也就是說,企業是不能要求員工寫這種保證的,這種保證是不合理不合情不合法的,就算寫了也不具備合法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儘管歧視現象經常存在,大部分女性也不懂得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基本權益。
如果因為女性要生孩子就要把女性從職場上開除,那女性所揹負的生育壓力也太大了。所以,無論是否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當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要敢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生育權利。上述網友就是通過投訴的方式,讓該單位受到了相關處罰,自己的問題也得到了相應解決。
如果工作和生育只能二選一,那以後還會有職場女性選擇生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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