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拆除“袁府”?

據央視網報道,所謂“袁府”是曲周桂昌養老中心位於曲周縣第四疃鎮寺頭后街村村西的中式仿古建築群,共計149間,其中:養老用房121間、公共用房28間,未發現“地下宮殿”“祠堂”“戲院”等建築形態。違法佔地54.23畝(包括坑塘水面30.94畝、建築物12.54畝、綠化用地10.75畝),不在“四區一線”範圍內,沒有佔用基本農田。目前該項目已開始拆除,該項目究竟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為什麼一定要拆除呢?還要負擔其他法律責任嗎?

為什麼要拆除“袁府”?

一、未進行土地權屬和用途變更,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規定

我國土地從權屬上可以劃分為兩種,一是農村集體所有,二是,國家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也就是說,除了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之外全部都要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這是為什麼房地產開發商不到農村建房的原因,即使建了也屬於違法建築,即小產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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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國土地從用途土上可以劃分為三類: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經有權機關批准,不得更改土地的用途。尤其對於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行嚴格限制,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在農用地上進行建設,必須進行轉用審批手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農民自己在自家耕地上建房也屬於違法行為。

目前,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有權徵收集體土地、進行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機關只能是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

二、違法佔地可能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非法佔用耕地承擔的責任有兩種:

一是,行政責任。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具體罰款金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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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具體數量較大如何界定?

根據《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第三條規定,非法佔用或毀壞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可以構成犯罪。“毀壞”,是指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三、總結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這是因為雖然我國國土面積雖有960萬平公里,但是耕地面積卻僅有20.25億畝(2016中國國土資源公報)。我國人口現在為13.9538億(中國政府網:《我國大陸2018年末總人口接近14億》),人均耕地面積僅為1.452畝,人均耕地面積在世界範圍內排在126位以後。(土流網:《世界最大人均耕地面積國家是哪個?世界人均面積有多少?》)我國目前每年進口的糧食和農夫產品摺合下來需要9億畝耕地才能生產出來。如果和平時期可以通過國際貿易解決,如果發生大範圍自然災害或發生戰爭則將威脅糧食安全。只要人還要吃糧,就必須有足夠的土地生產出足夠的糧食,這就是為什麼我國實行耕地保護的原因。

為什麼要拆除“袁府”?

法律是社會運行的硬性規則,具有指引人們行為的作用。未經法定程序佔用、破壞耕地的行為必須依法糾正,否則就會形成一個錯誤的引導。誠如《鹽鐵論》中所言: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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