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拆除“袁府”?

据央视网报道,所谓“袁府”是曲周桂昌养老中心位于曲周县第四疃镇寺头后街村村西的中式仿古建筑群,共计149间,其中:养老用房121间、公共用房28间,未发现“地下宫殿”“祠堂”“戏院”等建筑形态。违法占地54.23亩(包括坑塘水面30.94亩、建筑物12.54亩、绿化用地10.75亩),不在“四区一线”范围内,没有占用基本农田。目前该项目已开始拆除,该项目究竟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为什么一定要拆除呢?还要负担其他法律责任吗?

为什么要拆除“袁府”?

一、未进行土地权属和用途变更,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规定

我国土地从权属上可以划分为两种,一是农村集体所有,二是,国家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之外全部都要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是为什么房地产开发商不到农村建房的原因,即使建了也属于违法建筑,即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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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国土地从用途土上可以划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更改土地的用途。尤其对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严格限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农用地上进行建设,必须进行转用审批手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农民自己在自家耕地上建房也属于违法行为。

目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有权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机关只能是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二、违法占地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非法占用耕地承担的责任有两种:

一是,行政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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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数量较大如何界定?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规定,非法占用或毁坏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可以构成犯罪。“毁坏”,是指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三、总结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是因为虽然我国国土面积虽有960万平公里,但是耕地面积却仅有20.25亿亩(2016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我国人口现在为13.9538亿(中国政府网:《我国大陆2018年末总人口接近14亿》),人均耕地面积仅为1.452亩,人均耕地面积在世界范围内排在126位以后。(土流网:《世界最大人均耕地面积国家是哪个?世界人均面积有多少?》)我国目前每年进口的粮食和农夫产品折合下来需要9亿亩耕地才能生产出来。如果和平时期可以通过国际贸易解决,如果发生大范围自然灾害或发生战争则将威胁粮食安全。只要人还要吃粮,就必须有足够的土地生产出足够的粮食,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实行耕地保护的原因。

为什么要拆除“袁府”?

法律是社会运行的硬性规则,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未经法定程序占用、破坏耕地的行为必须依法纠正,否则就会形成一个错误的引导。诚如《盐铁论》中所言: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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