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福利均屬於視同銷售行為,要按售價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但兩者會計分錄有區別,用於集體福利不確認收入,而作為個人福利要確認收入。
二、說明。增值稅法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計算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如下。
1、企業以其自產產品或委託加工貨物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
(1)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發放貨物給職工時,應確認主營業務收入,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市場售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結轉貨物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企業以自產產品、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設施的建設,因貨物沒有離開本企業,而是形成了另一項資產,雖然也是視同銷售,按市場售價和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但只結轉成本,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