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

【能源人都在看,點擊右上角加'關注'】

南京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

北極星水處理網訊:北極星水處理網獲悉,《南京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於近日公佈。鼓勵和支持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利用,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對有條件的區域、場所提高供水設施標準,逐步實現飲用水達到直飲水。詳情如下:

南京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質量,建設節水型社會,保持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供水、節約用水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本市供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城鄉統籌、節水優先、綜合利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供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把供水、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城鄉供水政府責任制、實行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建立供水用水安全保障體系、緊急狀態管制機制和供水應急管理機制;統籌安排資金,推動實施城鄉供水一體化,加強水源保護和城鄉供水設施建設。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轄區內供水保障和節約用水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供水和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雨花臺區、棲霞區區域內的供水和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統籌組織和督促指導全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其所屬的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日常工作。

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和高淳區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供水和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住房保障和房產、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供水和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鼓勵創新】鼓勵和支持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利用,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對有條件的區域、場所提高供水設施標準,逐步實現飲用水達到直飲水。

第七條【宣傳教育】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供水、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增強全社會節約用水、保護供水設施的意識。

對在供水、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獎勵。

第八條【行業協會作用】供水行業協會、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應當建立完善行業自律制度,依法開展活動,發揮服務、引導和監督作用,促進本市供水、節約用水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供水專項規劃】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供水規劃編制要求,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供水專項規劃,經上級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供水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水源保護、公共供水設施建設、管理和更新改造、水質管理、應急保障等內容。供水專項規劃中涉及用地需求和空間佈局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予以保障。

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供水專項規劃進行評估,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條【節約用水規劃】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規劃以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水資源狀況和水資源綜合規劃,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城鄉規劃、區域和行業發展規劃,應當包含節約用水的內容。

第十一條【輸配水設施年度計劃】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供水專項規劃,按照統一的建設規範和標準,編制城鎮供水主幹管道和鎮(街道)、村(社區)管網等輸配水設施建設及其改造的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水廠處置計劃】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有關城鄉一體化供水的要求,制定鎮、村水廠處置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施工保護措施】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地下供水設施情況。地下存在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在DN500口徑及以上供水管道周圍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與供水單位商定保護措施並簽訂保護協議:

(一)在管道2米範圍內施工的;

(二)在管道2米範圍外進行深基坑開挖、頂管、灌漿處理、爆破施工等作業的;

(三)通行重載車輛,從事打樁機、拔樁機、塔吊等作業的;

(四)其他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施工需要遷移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施工中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供水單位修復,並承擔搶修費用;應當賠付水費的,按規定賠付水費。

第十四條【節水設施三同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具體實施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年設計用水量在二萬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施工圖中用水設施、設備情況進行審查時,應當徵求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居民住宅設施設計和建設】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按照一戶一表、水錶出戶、計量到戶的規定設計和建設;農村自建住宅用水戶生活用水應當單獨計量,所用水錶應當符合計量標準。

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計量到戶改建工程屬於政府資金安排的,由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改造計劃,由供水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二次供水工程建設配建】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對用水不能間斷或者對水壓要求超過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或者建築物產權人、管理人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管交接,交接後的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集中管理;驗收不合格或者不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

第十七條【淨化、收集利用】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築物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淨化、滲透和收集利用系統。

已建成雨汙分流排水系統的小區應當創造條件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十八條【供水工程建設投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付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供水工程建設投資應當專項用於城鎮供水設施建設。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九條【水源地建設】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加強公共供水水源和應急備用水源建設,根據水源條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飲用水源地,保障供水水量、原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應急備用水源及配套輸水管網的建設方案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水質管理】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加強對城鄉供水水質的日常監測,每半年公佈一次城鄉供水水質情況。供水單位應當制訂水質檢測制度和水壓調控標準,定期檢測供水水質和調控水壓。水質檢測、水壓調控的頻次、標準、方法和設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供水單位對供水水質不能自檢或者自檢項目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應當委託有法定檢驗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水質公示的有關規定公佈本單位水質檢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供水單位責任】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障供水不間斷供應,不得擅自停水;

(二)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取水、制水、輸配水設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定期檢查、維護公共供水設施以及受委託管養的住宅項目配建的戶外供水設施;

(五)按照有關供水服務標準,設置經營服務網點,定期公開水質、水壓、流量、水價、供水成本等相關信息;

(六)安裝的註冊水錶符合國家計量規定,並定期檢定、維修和更換;

(七)建立投訴、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覆、處理用水戶反映的供水問題;

(八)從事制水、水泵運行、水質檢驗等崗位的人員應當經健康體檢和專業培訓合格;

(九)接受供節水、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供水單位臨時停水和降壓供水】供水單位臨時停水或者降壓供水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雨花臺區和棲霞區區域內供水單位向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江北新區、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和高淳區供水單位向所在地區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依法做出書面答覆,同意臨時停止或者降壓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戶。

第二十三條【供水合同】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法律相關規定製定供水合同文本,並向社會公示。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用水戶增加用水手續】用水戶新增或者超過水錶額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應當向供水單位提出申請,供水單位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答覆。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用水戶需要水錶分戶、移表,變更戶名、用水性質,終止用水的,應當向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供水價格】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按照用途分類定價。供水價格實行聽證制度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條【水費結算和收取】用水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水費,對結算水錶計量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仲裁檢定;發現結算水錶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七條【臨時用水】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等不固定用水的用水戶,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臨時用水手續。

第二十八條【供水設施事故處理】供水設施發生爆管、漏水、損壞等事故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進行現場搶修,並及時報告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補辦相關手續。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供水單位可以採取合理的應急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連續超過十二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水戶,啟用臨時保障措施,確保居民生活用水。

前款規定的通知用水戶方式應當採取書面通知或者其他易於用水戶知曉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禁止用水行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不使用或者不經結算水錶用水;

(二)改裝、損壞、干擾、私裝結算水錶使其少計量或者不計量用水;

(三)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用水;

(四)在公共供水管網上私自用水;

(五)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用水範圍。

用水戶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行為,用水量不能計量的,按照用水管道口徑適壓下流量和實際用水時間或者行業習慣用水時間計算。

第四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三十條【分類管理】本市節約用水實行分類管理,居民用水戶實行定額管理;非居民用水戶實行定額與計劃相結合管理。

本市用水定額標準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條【非居民用水量】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用水定額有關標準,確定本市非居民用水戶定額用水量和計劃用水量。

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非居民用水戶的定額用水量、計劃用水量時,應當聽取非居民用水戶意見。

第三十二條【累計加價】用水戶超出定額用水量、計劃用水量的,應當按照國家、省累進加價原則,根據發展與改革、財政等主管部門規定的徵收標準和範圍交納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水費。

用水戶不得拒絕交納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水費。

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水費由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供水單位負責徵收,用水戶應當提供交費賬號,具備條件的實行銀行無承付託收。徵收的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水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於自來水管網及戶表改造、完善計量設施和水質提升,對節水成效突出單位的獎勵、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工藝推廣等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非居民戶節約用水措施】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採取下列節約用水措施:

(一)採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更新、改造落後的工藝、設備和生活用水器具;

(二)實行循環用水、一水多用;

(三)年取水量十萬噸以上或者使用供水二萬噸以上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

(四)經營游泳、水上娛樂業務的,安裝使用淨化循環用水設施;

(五)經營洗車業務的,採用低耗水循環用水洗車設備;

(六)不得停止使用已建成的節水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約用水措施。

非居民用水戶未按照規定建設節水設施或者水的重複利用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予增加用水計劃指標。

第三十四條【漏損率控制】供水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工藝水的回收利用和供水管網的維護管理,供水單位管網漏損率、供水產銷差率以及水廠自用水比率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超標準部分的用水不得計入水價成本。

用水戶或者委託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內部供用水設施、設備、器具維護,採取防漏防滲措施,降低水漏損率。

第三十五條【節水器具】鼓勵單位和個人採取節約用水措施,推廣使用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禁止在生產、銷售和生產經營中使用依法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鼓勵節水產品生產企業開展節水產品的認證工作,對所生產的節水產品標明用水效率,真實反映節水產品節水狀況。市供節水主管部門負責節水產品認證的相關指導工作。

第三十六條【農業節水】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節水農業設施和雨水積蓄利用設施建設的投入,充分應用節水灌溉技術、農耕農藝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鼓勵推廣使用滲灌、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技術。

第三十七條【二次利用】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江水、河水、再生水或者雨水。

居民住宅小區、單位內部的景觀環境用水,有條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公共供水。

第三十八條【節水合同】鼓勵高校、醫院等公共機構,商場、辦公樓等公共建築,以及高耗水服務業等重點領域開展合同節水管理,提供節水技術改造和管理服務,分享節水效益,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效率。

第五章 安全和維護

第三十九條【應急預案】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針對發生洪水、冰凍等自然災害以及供水設備故障、突發性汙染等情形編制供水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供水管制措施】因發生自然災害、傳染性疾病、水源汙染、供水設施遭受嚴重損壞等重大突發事件,在全市或者跨區範圍內不能正常供水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採取供水管制措施,供水單位和用水戶應當予以配合。採取供水管制措施時,應當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四十一條【臨時接管】發生供水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時,供水單位不依法採取應急措施、不配合政府採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供水單位實行臨時接管。

實行臨時接管時,應當對供水單位的財產進行保護,並建立相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突發事件經過處置,危及公共安全的狀態消除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解除臨時接管。

第四十二條【水質監測預警】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機制,實現水質實時監控,並將水質監測數據與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共享。

第四十三條【供水設備消毒檢測】供水的設備、管網投入使用或者與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前,應當清洗消毒,並經有法定檢驗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四條【供水設施檢查維修】供水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對取水設施、泵站、淨水廠、貯水、加壓設施、輸(配)水管道、閥門等供水設施定期檢查維修,確保正常安全運行。

第四十五條【供水設施維護責任】供水設施的維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供水設施至用水戶用水計量器具之間的,由供水單位負責;

(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尚未完成建管交接的,由建設單位、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三)用水戶用水計量器具至入牆的供水設施(管道)之間,由供水設施(管道)自費安裝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負責;

(四)供水設施(管道)入牆至居民戶內用水器具之間,由居民用水戶負責;

(五)單位內部供水管道及其供水設施,由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第四十六條【供水設施責任主體職責】供水設施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對供水設施進行維護,保證設施完好;

(二)對供水設施進行日常管理,保障正常運行;

(三)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和問題,進行及時處置;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維護職責。

第四十七條【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由供水單位負責;非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由產權人負責。屬於共有的,由共有人負責。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或者其管單位,應當每半年對貯水池(箱)清洗、消毒,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二次供水水質檢測結果應當向業主公示。

二次供水水質受汙染或者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者應當及時告知用水戶,向所在地供節水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四十八條【供水安全禁止行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危害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在沉澱池、貯水池保護範圍內設置有毒有害排汙管道和場所;

(二)將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與供水管網直接連接;

(三)擅自挖掘、佔壓、拆移、穿鑿供水管道;

(四)掩埋、圍蔽、損毀、盜竊供水設施及其附屬配套設施;

(五)向供水設施傾倒或者堆放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

(六)擅自在供水管網垂直地面上擺放重物或者種植深根樹木、埋設電(線)杆、安裝各類基樁;

(七)其他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動。

未經供水單位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自建供水設施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主管部門職責】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供水專項規劃、節約用水規劃及相關計劃,報本級政府批准實施;

(二)負責供水、節約用水工作監督指導;

(三)受理有關供水節水的投訴,及時調解糾紛,查處違法行為。

(四)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佈供水水質監測情況,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五)會同市場監督等部門制定節水型工藝、設備、器具名錄,並定期向社會公佈

(六)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條【其他部門職責】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供水和節約用水監督管理職責:

(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衛生監督管理,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二)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價格進行成本監審,監督檢查供水價格執行情況,查處供水價格違法行為;

(三)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用水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

(四)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使用、維修、養護共用供水設施進行監督管理;

(五)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飲用水水源地的監督管理,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投訴舉報】有關單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供水、節水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對不屬於其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並告知舉報人。

供水單位應當履行服務承諾義務,建立投訴、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發佈經營服務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危害供水設施罰則】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一)向供水設施傾倒或者堆放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擅自在供水管網垂直地面上擺放重物、安裝各類基樁;

(三)掩埋、圍蔽供水設施及其配套設施的。

第五十三條【盜竊供水及設施罰則】盜竊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盜竊供水設施、器材並阻礙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監管人員處分】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法定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受理不受理,推諉、敷衍、拖延的;

(二)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對應當確定供水設施維護責任主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確定維護責任主體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不及時處理、不及時報告的;

(五)在監督檢查中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對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不如實記錄、歸檔的;

(六)利用職權謀取部門或者個人利益的;

(七)在國家、省及本條例規定之外亂收費、亂罰款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名詞解釋】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農村集中式供水,自建設施用於工業、農業、漁業和畜牧業供水的除外;

(二)用水,是指用水戶根據生活、生產或者其他活動需要而直接使用供水的行為;

(三)二次供水,是指將供水通過貯存、加壓,再送至用水戶的供水;

(四)供水設施,是指取水設施、淨水廠、輸配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五)結算水錶,是指供水單位與用水戶之間作為結算依據的水錶;

(六)再生水,是指經過處理,滿足特定用水水質標準或水質要求的非飲用水。

(七)合同節水,節水服務企業與用水戶以合同形式,為用水戶募集資本,集成先進技術,提供節水改造與管理等服務,以分享節水效益方式收回投資,獲取收益的節水服務機制。

(八)水平衡測試,對單位內部用水單元和用水系統的水量進行系統的測試、統計、分析得出水量平衡關係的過程。

第五十六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進行一個月公示,徵求意見。

聯繫人:倪龍 聯繫方式:52367829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載自北極星電力新聞網,所發內容不代表本平臺立場。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聯繫電話:010-65367702,郵箱:[email protected],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金臺西路2號人民日報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