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計劃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計劃》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起草單位要高度重視立法計劃的貫徹落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嚴格時限要求,堅持高標準高質量高效率推進立法計劃實施,根據項目類別,及時向省政府報送草案(送審稿)、草案起草工作情況或調研情況,並抄送省司法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4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計劃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共70項

(一)提請審議項目(共24項,其中制定12項、修改12項)

項目名稱起草部門

1.福建省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 省發改委

2.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省金融監管局

3.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修改) 省自然資源廳

4.福建省測繪條例(修改) 省自然資源廳

5.福建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省糧儲局

6.福建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省農業農村廳

7.福建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修改) 省農業農村廳

8.平潭綜合實驗區條例(修改)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9.福建省傳統特色建築保護利用條例 省住建廳、省文旅廳

10.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修改) 省林業局、省海洋漁業局

11.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修改) 省生態環境廳

12.福建省土壤汙染防治條例 省生態環境廳

13.福建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省住建廳

14.福建省沿海防護林條例(修改) 省林業局

15.福建省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條例 省文旅廳

16.福建省宗教事務條例 省民族宗教廳

17.福建省全民健身條例 省體育局

18.福建省志願服務條例 省民政廳

19.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改) 省民政廳、省衛健委

20.福建省中醫藥條例 省衛健委

21.福建省消防條例(修改) 省消防救援總隊

22.福建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修改) 省司法廳

23.福建省郵政條例(修改) 省郵政管理局

24.涉及“放管服”改革、生態環境保護、

機構改革、證明事項清理、證照分離、

公平競爭、產權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

需修改或廢止的地方性法規 省直相關部門

(二)預備項目(共27項,其中制定18項、修改9項)

項目名稱起草部門

1.福建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省發改委

2.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修改) 省發改委

3.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 省發改委

4.福建省商事登記監管條例 省市場監管局

5.平潭國際旅遊島條例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6.福建省水汙染防治條例 省生態環境廳

7.福建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若干規定(修改) 省生態環境廳

8.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修改) 省生態環境廳

9.福建省閩江、九龍江流域保護管理條例 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

10.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省水利廳

11.福建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省農業農村廳、省海洋漁業局

12.福建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省公安廳

13.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修改) 省公安廳

14.福建省養老服務條例 省民政廳

15.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改) 省民政廳

16.福建省海上搜尋救助條例 福建海事局

17.福建省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保護條例(修改) 省工信廳

18.福建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省人社廳

19.福建省關於設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章罰款限額的決定 省司法廳

20.福建省學前教育條例 省教育廳

21.福建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 省教育廳

22.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修改) 省教育廳

23.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省文旅廳

24.福建省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省住建廳

25.福建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省應急廳

26.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修改) 省農業農村廳

27.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修改)省臺港澳辦

(三)調研項目(共19項,其中制定9項、修改10項)

項目名稱起草部門

1.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 省公安廳

2.福建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修改) 省人社廳

3.福建省不動產登記條例 省自然資源廳

4.福建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修改) 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海洋漁業局

5.福建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 省交通運輸廳

6.福建省港口條例(修改) 省交通運輸廳

7.福建省航道條例(修改) 省交通運輸廳

8.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修改) 省農業農村廳

9.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修改) 省農業農村廳

10.福建省動物防疫條例 省農業農村廳

11.福建省生物安全保護條例 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

12.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修改) 省應急廳

13.福建省實施臺胞臺企同等待遇條例 省臺港澳辦

14.福建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 省國資委

15.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修改) 省市場監管局

16.福建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省市場監管局

17.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修改) 省統計局

18.福建省檔案條例(修改) 省檔案局

19.福建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省氣象局

二、省人民政府規章項目(共35項)

(一)制定(修改)項目(共13項,其中制定5項、修改8項)

項目名稱起草部門

1.福建省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辦法(修改) 省自然資源廳

2.福建省渡運管理辦法 省交通運輸廳、福建海事局

3.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修改) 省公安廳

4.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改) 省科技廳

5.福建省慈善事業促進辦法 省民政廳

6.福建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促進辦法 省退役軍人廳

7.福建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修改) 省人社廳、省自然資源廳

8.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修改) 省民政廳

9.福建省住房租賃管理辦法 省住建廳

10.福建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省林業局

11.福建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修改) 省司法廳

12.福建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修改) 省審計廳

13.涉及“放管服”改革、生態環境保護、

機構改革、證明事項清理、證照分離、

公平競爭、產權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

需修改或廢止的政府規章 省直相關部門

(二)預備項目(共15項,其中制定8項、修改7項)

項目名稱起草部門

1.平潭綜合實驗區濱海沙灘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2.福建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 省發改委

3.福建省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辦法 省工信廳

4.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修改) 省工信廳

5.福建省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辦法(修改) 省工信廳

6.福建省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 省生態環境廳

7.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修改) 省生態環境廳

8.《福建省溼地保護條例》實施辦法 省林業局

9.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使用的規定》(修改) 省人防辦

10.福建省標準化管理辦法(修改) 省市場監管局

11.福建省消防設施管理辦法(修改) 省消防救援總隊

12.福建省行政執法資格認證與執法證件管理辦法(修改) 省司法廳

13.福建省僑批檔案保護管理與開發利用辦法 省檔案局

14.福建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辦法 省氣象局

15.福建省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省糧儲局

(三)調研項目(共6項,其中制定4項、修改2項)

項目名稱起草部門

1.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修改) 省教育廳、省公安廳

2.福建省行政裁決程序規定 省司法廳

3.福建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規定(修改) 省農業農村廳

4.福建省建築裝修管理暫行辦法 省住建廳

5.福建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省地震局

6.漳州招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辦法 漳州招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漳州市政府、省商務廳

(四)廢止項目(共1項)

項目名稱起草部門

福建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廢止) 省藥監局

三、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立法項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