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裁判規則總結:
1、一般情況下要分析僱員是否存在過錯,根據僱員的過錯承擔來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
2、僱主或者發包單位為僱員購買的僱主責任險的理賠金額可以衝抵僱員受傷賠償的醫療費用(僱主責任險與意外險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
本案例中,成都李明律師受被告即本案的發包人委託,就原告惠某某訴被告、僱主(郝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前往陝西省富縣人民法院開庭。
在庭審環節,李明律師充分表達了被告的各項答辯理由,同時提出:
1、原告摔傷並無外力誘導,且無第三人因素導致,原告摔傷系其自身原因,因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原告在施工過程中未系安全帶,違章登高作業,其應當知曉在高處架線的危險性,因其自身未能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且因自身過錯導致其受傷的後果,故原告摔傷導致賠償的部分30%-50%的責任應當由其自己承擔;
2、被告為原告購買的僱主責任險理賠金額應當衝抵原告的醫療費用,故即使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那也應當將該保險理賠金額從被告的賠款中全額扣減
根據法律常識和保險常識可知,僱主責任險與團體意外傷害險不同,兩種保險在保險標的、保險受益人方面均存在不同。首先,在保險標的方面,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人身,當被保險人因意外而受傷害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而僱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僱主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並非直接向僱員進行賠償。其次,在保險受益人方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指定與他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受益人。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在事故中傷殘的,保險金一般由被保險人自己享有。如果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死亡的,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按法定繼承的方式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人為保險受益人。僱主責任險的受益人只能是僱主,僱員不能指定第三人為保險賠償金的受益人。
因前期被告已將原告獲賠的僱主責任險理賠金額轉賬支付於原告,故故即使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那也應當將該保險理賠金額從被告的賠款中全額扣減。
庭審完畢後,承辦法官也明確向原被告各方確認了僱主責任險理賠金額要衝抵賠款金額。
後僱主找到法院要求與原告調解,而原告自願放棄對被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富縣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方式結案,被告可以說在本案中全勝而歸。
李明律師的代理效果及庭審表現也得到了當事人的一致認可。
後附本次庭審完整視頻,歡迎點擊(中國庭審公開網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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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直播: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