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投訴公司,被打擊報復。通過什麼方法離職,公司才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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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投訴公司,說明公司一定有不合法的地方,或者違背了當初你入職時雙方的約定。那你就以此為由單方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你就可以得到補償金。

到這還不是賠償,讓公司賠償的前提是公司首先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其次公司解除或者終止的行為違法,那麼你就可以獲得賠償金。

但是,公司單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公司不在你,一般情況下,你沒有辦法讓公司主動。

主動權在你的,只有你主動提出解除。但是,如果你解除僅僅是個人原因或者沒有原因,那麼你還是得不到任何補償。

所以,只有公司有違法或者違約的情況出現,你才有機會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才能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法的複雜可見一斑,希望大家多多關注自身權益,多多關注勞動法!


吳律師說勞動法


員工投訴公司被打擊報復,通過什麼方法離職,公司才有賠償?你既然已經投訴了公司,那麼說明這個公司就有違法的地方,只要掌握的這個公司違法的證據,即使你是主動離職,也是屬於非本人意願離職,凡是屬於非本人意願離職的,用人單位都需要給予經濟補償或是經濟賠償。

對於勞動糾紛的經濟補償問題,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對於經濟賠償,大都屬於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當然像你這種情況,應該是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形你才會去舉報,如果舉報以後,經過當地勞動人社部門或是勞動稽查部門受理並查實,用人單位存在違法事實的,說明你的舉報是合法有效的,而且證據是確鑿的,或者說雖然你舉報時並沒有確鑿的證據,但是提供了用人單位違法的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也說明你的舉報是正確的,而不是有意的誹謗和攻擊,你這種行為應當得到人社勞動部門的支持和肯定。

在舉報屬實的情況下,受到用人單位的打擊報復,說明用人單位是錯上加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或是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因為舉報用人單位,受到打擊報復,不管這種報復的手段和措施如何,比如口頭威脅,調換崗位,降薪降職等,都是屬於打擊報復的手段,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人生的安全考慮,勞動者都可以不用事先通知用人單位而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來看,基本上都是屬於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包括不能按時發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等,只要這些事實存在,向舉報單位提供了線索,經舉報單位查證屬實的,舉報者一般在用人單位都沒有立足的條件和基礎,一般都會選擇離開用人單位。但是按照三十八條離職,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受到用人單位打擊報復,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而提出的離職的,屬於勞動者逼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是需要給予經濟賠償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本人在用人單位工作時,十二個月工資的平均工資,每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屬於經濟賠償金,其標準為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

在受到打擊報復,人生受到威脅的情況下,要想和用人單位協商經濟補償金或是經濟賠償金,由於雙方的矛盾已經激化,協商的基礎已蕩然無存,所以只能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在勞動仲裁庭開庭時,有可能會協商,但是是由仲裁庭來主持協商。這時最好要將你舉報的用人單位的違法事實陳述清楚,將相關方面的調查結果作為證據材料,然後還要收集用人單位打擊報復的證據材料等,這樣你獲得經濟賠償的可能性就非常高,如果證據不足,最低獲得經濟補償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在獲得經濟補償的同時,還要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以便方便辦理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失業保險的,這也是說明用人單位違法的證據之一,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支付失業保險金的賠償。

綜上所述,員工投訴公司,導致被打擊報復,只要舉報的事實屬實,經過相關方面查證用人單位違法事實存在,相關方的查證結果就是你的有力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個人主動離職也是屬於非本人意願離職,凡是非本人意願離職,或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離職的,用人單位都要給予經濟補償,如果認定為違法的,用人單位需要給予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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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公司是完全正確,打擊報復證據齊全,二者相加,走法律程序或者勞動仲裁,可能會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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