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劍】千里趕過去,當天改過來,究竟是?

“沒想到你們會來,向你們認真負責的精神學習致敬。”

近日,在湖南永州市道縣法院的辦公室裡,見到驅車500餘公里趕來的岳陽市荊劍地區檢察院駐獄檢察官,承辦法官既意外又感動地說。


往返千里,究竟所為何事呢?原來,2019年11月,駐獄檢察官在辦理一起減刑案件時發現,服刑人員黃某的判決存在“刑期計算錯誤”。


黃某系湖南永州市道縣人,2003年在當地故意傷害他人致死,化名沈某外逃廣東生活。2011年因販賣毒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2012年3月投入岳陽監獄服刑。在此過程中,黃某一直隱姓埋名,以沈某的假名在監獄服刑改造,並於2014年6月獲減刑1年3個月。


湊巧的是,2015年1月,黃某被新入監服刑的同鄉張某認出並舉報,其先前故意傷害案被依法追訴。2015年12月,道縣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5年,與原判販賣毒品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然而,在具體計算刑期期限時,法院將黃某2014年減掉的1年3個月刑期進行了折抵扣除。


“本案折抵刑期不符合法律規定。”在認真審查案卷材料後,駐獄檢察官作出判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罪犯因漏罪、新罪數罪併罰時原減刑裁定應如何處理的意見》規定:“罪犯被裁定減刑後,因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進行數罪併罰時,經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不計入已執行的刑期。”


“而如果存在刑期計算錯誤,監獄也不應提請減刑。”駐獄檢察官進一步解釋。根據司法部《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監獄應當對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進行審查,有疑義的應當提訊罪犯進行核查。而本案於2019年11月提請減刑時,並沒有核查出“刑期計算錯誤”問題。


因此,荊劍地區檢察院向岳陽監獄提出《減刑提請活動檢察意見書》,建議對黃某不予提請減刑,被監獄及時採納。同時,為了糾正計算錯誤的刑期,該院聯合監獄刑罰執行科一起奔赴永州,共同來到道縣法院推動解決黃某刑期計算錯誤問題。


承辦法官誠懇接受了檢察機關提出的意見,當天即重新作出裁定,依法重新計算了黃某的刑期。


至此,一起錯誤計算刑期的案件辦結了,但是駐獄檢察官的工作並沒有停止。“我們一方面協助監獄對黃某進行耐心細緻的釋法說理,消除其思想包袱,讓其安心改造,另一方面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積極與監獄、法院溝通黃某的後續減刑問題。”駐獄檢察官表示。


【荊劍】千里趕過去,當天改過來,究竟是?

文:陳唯、邵伯森

製作:岳陽市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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