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本人不同意待崗情況下,強行通知員工待崗,需要什麼手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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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崗是否合理合法要看待崗理由。

若是因為疫情原因待崗,單位應該給職工說明理由,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照本人正常工資制度工資,其餘月份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70%的標準支付。

若無故待崗,你可以蒐集待崗證據比如錄音,通過郵寄EMS郵寄限期恢復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的通知,單位收發後不答覆或拒絕恢復的,你可以單位未依法提供勞動條件未足額及時支付工資為由要求解除勞動關係,郵寄解除通知,然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和剋扣的工資。


竇律說法


不需要什麼手續,書面通知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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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還是先來分析下你的問題!

企業要求你待崗的理由是什麼?

我們國家的法律並沒有明確對於待崗的相關規定。但是凡事都得有個理由,我們和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毫無依據的不給勞動者提供勞動崗位,勞動條件肯定是不可取的。

疫情之後,很多企業以公司經營困難為由,變相裁員,降薪,要求員工待崗。

合理的待崗情況

在這裡的待崗我們需要明白的是,現在國內疫情已經積極控制,企業復工復產基本上也已經恢復,除了個別我們知道的,電影劇院,線下教育培訓,線下旅遊行業,娛樂會所等流量密集的經營行業,屬於特殊原因,這種待崗是可以理解的,也可去取的,但是企業也必須在公司公告裡面明確告知員工,待崗期間同樣也需要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同時待崗期間支付員工當地人社部門規定的生活費。

無故要求待崗

有些企業疫情過後,明明已經復工,可是總想借著疫情的變相逼迫員工離職。

一般哪些情況可以提出待崗呢?

  1. 因企業經營困難,嚴重虧損或者是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企業不能進行正常的生產。
  2. 因企業內部結構進行調整,原工作部門撤除,可給員工進行合情合理的調崗,如果員工不接受,可與員工進行協商待崗。

以上的情況是我個人總結的,但是不管屬於哪種企業都必須提供相應的依據,不能單方面的告知員工,就讓員工接受。

所以綜上分析,企業要是單方面提出讓員工待崗,必須出爐,書面的待崗通知書,並明確相應的保險及生活費用標準,待崗理由,待崗期限。

如果你不能接受企業的待崗通知,或者換句話說,明顯的證明企業就是用這種方式在逼迫員工辭職,那麼不妨可以到勞動部門去諮詢,然後在和企業協商,不能接受無理的待崗要求,如果企業還是堅持那麼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就只有找勞動仲裁部門去解決,而企業也會因為無理的待崗要求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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