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者未滿14週歲,法律並非無計可施

近日,安徽省郎溪縣13歲男孩殺死10歲堂妹的新聞引發廣泛關注。這是最近出現的又一起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殺人的惡性案件。去年10月,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曾發生類似故意殺人案,13歲男孩蔡某殺死了10歲女孩,最終因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此次無法查實嫌疑人存在年齡造假等現象,未滿14週歲的嫌疑人也將被免予刑事處罰。而且,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範,這些惡性極深的嫌疑人因未滿14週歲,還不能被公佈真實身份信息,同時要被封存犯罪信息,以避免對其今後進入社會造成不利影響。

不過,刑罰追究鞭長莫及並不意味著所有法律都無法規制嫌疑人及其監護人,在大連案件中,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17條第4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對蔡某收容教養,這也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矯正措施。

同時,我國俗語稱“養不教,父之過”,法律其實也在很大程度上延續了這種思維。雖然家長不必代替未成年子女承擔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卻是無法逃避的,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2條明確規定了監護人責任,具體內容如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這裡的侵權責任沒有額度限制,換言之只要法院判決了賠償,嫌疑人的家長必須在自己經濟能力範圍內全額賠償,一旦他們懈怠、逃避民事賠償責任,法院執行部門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強制執行,以至於追究他們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儘管經濟賠償無法挽回被害幼童家人的悲痛和親情撕裂,但對於嫌疑人及其監護人而言,這卻是社會要求他們直面責任、承擔賠償的最有力路徑了。

此外,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9條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這也是要求嫌疑人家長為其“管教不力”擔責的一種方式。目前,郎溪案件的詳細信息尚未披露,但在大連案件中,根據媒體報道來看,筆者認為家長管教不力是明顯的:附近至少三名女性向記者表示,曾遭遇過蔡某不同程度的騷擾和尾隨;“蔡某在學校表現不好,家庭教育有問題”。對於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公安機關也要依法對嫌疑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嚴厲問責,該訓誡就要訓誡,有時還應當與監護人所在單位、鄉鎮或社區等配合,督促監護人承擔起監護職責,最大限度防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不幸的案件已然發生,雖然無法直接追究作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罪犯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對其科以刑罰,但相關部門並非無可作為:對嫌疑人,要依法決定是否收容教養;對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追究民事侵權責任的同時,應依法對其進行訓誡,督促其履行應盡的監護職責。

文字:庹繼光(作者系四川師範大學教授、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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