镉大米再现江湖 重金属超标食品案件该怎么罚

文/《法人》特约撰稿 李俊 贾洪海

导读:近日,媒体相继报道了来源为湖南益阳大米重金属超标事件。据了解,这次的镉大米之所以被发现,是云南昭通市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了一批不合格米线,进而追溯到了这批镉超标大米。

镉大米再现江湖 重金属超标食品案件该怎么罚

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市场监管部门查获的近百吨“镉大米”被销毁。图片来源 云南共青团微博

据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本次销毁的不合格大米主要存在着霉烂变质、保质期超期、重金属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涉及15起案件,共销毁大米99425公斤。在这15起案件中有13起重金属超标案(主要是镉超标),没收并销毁大米77350公斤,占总销毁比例的77.8%;查处时间为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涉及生产企业7家。经溯源,根据其大米包装袋上标注名称显示,这7家企业均属湖南省益阳市。4月24日,益阳市回应称,已对涉事的7家企业立案调查。

此次系列案件中镉大米的关注度最高。“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那么镉大米中的镉到底是什么?有什么危害?来源于哪里?有什么预防污染的措施?对于监管部门如何科学严谨的查处相关案件?本文希望给予大家一些思考,提出一些建议,同时也希望舆论给予监管部门更多时间认真严肃查处此类违法行文。

镉(Cd)的“三致”作用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限值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是通过食物摄入。食物中镉的存在形式以及膳食中蛋白质、维生素D和钙、锌等元素的含量,均可影响镉的吸收。进入人体的镉大部分与低分子硫蛋白结合,形成金属硫蛋白,主要蓄积于肾脏,其次是肝脏。体内的镉可通过粪、尿和毛发等途径排出。

镉对体内巯基酶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镉中毒主要损害肾脏、骨骼和消化系统,尤其是损害肾近曲小管上皮细胞,使其重吸收功能障碍,临床上出现蛋白尿、氨基酸尿、糖尿和高钙尿,导致体内出现负钙平衡,并由于骨钙析出而发生骨质疏松和病理性骨折。日本神通川流域镉污染区的公害病“痛痛病”(骨痛病),就是由于环境镉污染通过食物链而引起的人体慢性镉中毒。镉及镉化合物对动物和人体有一定的“三致”作用(致突变、致畸和致癌)。

其实,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限值非常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大米中限量为0.2mg/kg(通俗理解:在一公斤水里你放进去了0.0002克黄金的样子)。以上与镉相关的中毒与损害,主要通过长期高剂量的摄入才会导致,以慢性病变为主。

镉大米再现江湖 重金属超标食品案件该怎么罚

湖南益阳百吨镉大米事件引起舆论热议。不只是大米,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新一批食品抽检信息显示,有2批次虾菇(皮皮虾)也被检出重金属镉超标。图片来自网络

科学抽样与检验 才能保障结果公正

据了解,湖南益阳已决定对7家涉事企业予以立案调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抽样人员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希望抽样人员保证样品的客观性,同时在抽取同批次样品过程中因为大米同批次可能量比较大,需要保障好随机抽样这个抽样准则。根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

在这里,再扩展谈谈“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过程中的一些避免出现假阳性的经验”,比如可以使用研钵而不要用金属粉碎机器防止污染等,制样一定要注意使样品有更好的均一性,还可以再研究一下过筛的大米是否检测值也这么高,防止大米中因为有小石头或者其他污染了样品导致假阳性。总之,只有科学的抽样与检验,才能保障结果的公正性。

湖南益阳决定对7家涉事企业予以立案调查之后,应该也会再次抽样检测,希望等检测结果出来后,再来判断这次重金属污染大米事件是偶然性的发生,还是除了销毁的77吨含重金属食品外,还有更多需要追溯的受污染大米?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也希望舆论给予监管部门更多时间检验检测与调查清楚。

重金属超标食品 这类案件如何处罚?

第一种常见的是入刑。

在2017年5月至7月,湖南益阳某企业将1440.25吨本应用作饲料用途的镉严重超标大米,销售到了口粮市场,最终,十六人因此获刑。除此之外,常见的是依据食品安全法而进行的各种判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海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网公开的相关案例,近三年来,海南省共查处了9个与重金属镉相关案件:其中2018年6月1日,执法人员到位于万宁市某地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抽检样品为长腰鱼,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发现其镉含量为0.200mg/kg(标准要求:≤0.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最后相关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然,如果经营者对经营销售的产品进行了索票与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尽到了进货查验登记义务,证明其是在不知道所经营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采购并销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

严查镉应用领域 追根溯源保障食品安全

镉广泛用于电镀和电池、颜料等工业生产中,故由于工业“三废”,尤其是含镉废水的排放对环境和食物的污染较为严重。一般食物中均能检测出镉。海产食品、动物性食品(尤其是肾脏)含镉量通常高于植物性食品。

另外,许多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也含有镉——因镉盐有鲜艳的颜色且耐高热,故常用作玻璃、陶瓷类容器的上色颜料、金属合金和镀层的成分及塑料稳定剂等,因此使用这类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也可对食品造成镉污染。尤其是用作存放酸性食品时,可致其中的镉大量溶出,严重污染食品,导致镉中毒。

所以,在案件查处中不仅需要在流通和销售端把控食品安全,更要追根溯源,做法如下:

①严格监管工业“三废”排放、农田灌溉用水和渔业养殖用水;

②限制食品加工设备、管道、包装材料和容器、颜料等的镉含量;

③制定食品中镉的允许限量标准并加强监督检验。要做到防治结合。坚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监管部门矢志不渝的监管职责。

镉大米再现江湖 重金属超标食品案件该怎么罚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食安通网站汇总了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国家和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检信息。据不完全统计,不合格信息共计3313批次。这份疫情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统计分析报告表明,疫情期间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主要有食品添加剂、微生物、理化指标、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等13个类别。其中微生物问题占26.83%;食品添加剂问题占19.08%;理化指标问题占14.86%;兽药残留问题占14.75%,农药残留问题占8.51%。图片来源:食安通官微

附:2019年下半年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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