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也能坐飛機了?這個新意見你服不服?

老賴也能坐飛機了?這個新意見你服不服?


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並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


善意文明執行首次進入大眾視野。什麼叫善意文明執行呢?最高人民法院給出的解釋是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


這句話的精髓在後半句,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這幾年,各級法院鉚足馬力攻克執行難問題,這時候出這個意見,有點想要矯枉過正的意思。是的,在你覺得執行力度遠遠不夠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在考慮矯枉過正了。


意見從四個角度出發,來預防過度影響被執行人權益。分別是:嚴禁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依法適當採取財產變價措施、充分用好執行和解及破產重整等制度、嚴格規範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


而本文開頭提到的失信人有條件可乘坐高鐵、飛機出現在嚴格規範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中。


在這一部分中,意見不僅提到了失信人有條件申請暫時解除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還在其他領域進行了更加細緻的規定。


一、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


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於決定納入失信名單或者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暫不發佈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費信息;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再發布其信息並採取相應懲戒措施。


沒錯,這是一個令人費解 拍手叫絕的操作。根據案件情況,對於已經決定納入失信人或者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可以寬限一到三個月。一般來說,民事判決中法院會判決履行期限,敗訴者沒有履行法院的判決,案子才會來到執行局。先違法後敗訴拒不執行,還得再給三個月寬限期,哪門子的道理呢?被執行人的寬限期,說給就給,誰來給申請人寬限期?告訴銀行欠我錢的人還沒還錢,利息你先別收麼?


二、不採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


注意了,下列三種情況將不再採取懲戒措施。


1、被執行人雖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經控制其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或者申請執行人申請暫不採取懲戒措施的,不得對被執行人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2、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


3、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說實話,對於情況三我是佩服的,此條一出,將從根本上解決校園貸問題,釜底抽薪,神操作。校園貸被起訴,一般不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這下還有人費盡心思借錢給大學生麼?


該條的王炸在情況二。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


我們都知道公司是擬製的人,它具有獨立人格,以自己的資產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既然是獨立的,一人做事一人當,失信了也不能連累他人。理論上是沒錯,但是實際上呢?有幾家公司能做到真正的人錢兩清?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人一旦脫離失信人名單,欠錢找公司?找這個擬製的人?笑話,這壓根就不是人。


哦,你說這不是還有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保底麼?打這個官司,技術性多高?成本多大?欠的錢還不夠付律師費的。


大勢是不可擋的,此條一出,與公司做生意的就要謹慎再謹慎了。一些皮包公司,該籤的合同一份不能少,同時強烈建議讓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幾類情形


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除或暫時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2、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並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並對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3、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並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條條王炸。


這不由得讓我想到了臭名昭著的《婚姻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無論立法之初,多想達到各方利益平衡,但實際結果都導致了眾多夫妻一方因為二十四條承擔了本不該承擔的債務。


想要大家都好,最後家家不好。


結合此條,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好區分麼?還記得去年徐翔妻子七夕那篇《蒼天在上我要離婚》麼?一個刑事案子,查了、審了、判了,兩三年之久,尚不能分清合法財產、夫妻共同財產。而現在不經審判就想在執行程序中判斷個人財產,誰來判斷?拿何判斷?


剩下的留給大家舉一反三。


四、準確理解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


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讀超出正常收費標準的學校,雖然是私立學校,但如果其收費未超出正常標準,也不屬於限制範圍。人民法院在採取此項措施時,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權利;在新聞媒體對人民法院採取此項措施存在誤報誤讀時,應當及時予以回應和澄清。人民法院經依法審查,決定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的,應當做好與被執行人子女、學校的溝通工作,儘量避免給被執行人子女帶來不利影響。


正如文章開頭所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旨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除此之外,還承擔了鼓勵、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促進我國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改善等任務。


於此同時,意見也再次申明,當前,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仍是執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各級法院領導幹部和執行幹警要準確把握善意文明執行的精神實質。要認識到,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不是要削弱執行力度,也不是要放鬆工作標準、降低工作要求。要堅決杜絕以“善意文明執行”為藉口消極執行、拖延執行或選擇性執行,也要切實防止被執行人藉此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


但天平的擺軸動一動,不知幾家歡喜幾家愁。公道不公道,只能等時間檢驗。


老賴也能坐飛機了?這個新意見你服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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