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你被裁失業的鍋強加在疫情身上,你得明白替誰背了鍋

文【小魚】

01

今天一早,小魚出門沒幾步,迎面一個戴著頭盔、揹著雙肩包、神色凝重的年輕男士湊上前來:

你好,你知道勞動仲裁中心怎麼走嗎?

我二話不說,熱心地指引他到達隔壁園區的大門口,反覆叮囑“往裡一直走到底啊”。小夥對我連連道謝,讓我頓覺正義感爆棚。心想,這很可能又是一起疫情背景下公司裁員不按規矩來的案例呢。

別把你被裁失業的鍋強加在疫情身上,你得明白替誰背了鍋

確實,讓大家連年都沒過好的疫情兇猛異常,接二連三有企業主哭窮叫苦以便申請銀行貸款也在情理之中。在這樣的大環境下,無論是溫和還是暴力的裁員,真真假假都透著一股為現實所迫的意味。

本來麼,公司大規模裁員、主動辭退員工、或降薪等動作都有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來遵循。只是這疫情的因素一突出,彷彿“亂來”也無傷大雅了,對企業不按套路出牌的舉動也多了不少同情的聲音。

員工未復工即失業,或剛復工就被裁的結果,彷彿純粹都是拜突如其來、十惡不赦的疫情所致。

但正如小魚之前看到有人說“別把企業倒閉的鍋都背到疫情身上”,遭遇裁員的職場人千萬別把你失業的鍋強加在疫情身上——你得明白替誰背了鍋。

誰,當然是企業老闆、決策者們。

即使沒有疫情,許多企業在老闆的帶領下已然走在了低效、無增長、無盈利的衰敗道路上,關門大吉,解散團隊、清退員工是遲早的事。疫情只是一個催化器罷了。

別把你被裁失業的鍋強加在疫情身上,你得明白替誰背了鍋

同時,疫情也是個放大鏡,把平時看不到的光怪陸離給照了出來。“虧紅眼”的老闆們、求自保的上級們,開始使出渾身解數尋求“零成本、低成本裁員”。

之前不還傳出某個公司的HRD被CEO長郵狂批“不解決實際問題”的麼?把公司經營不善的鍋完美甩給了平時就不給予重視,不給決策權的HR。

你可知道,被動失業是有章可循的,不是高喊一句“都是疫情給鬧的”就莫名其妙跟公司結束了勞動關係,搞不好你還要反過來感慨安慰“這年頭當老闆太難了”。

難也是自己的選擇哈,沒人刀架脖子上逼著。

現實中,自作多情到“反智”的員工不在少數,不然當小魚發文主張“沒特殊情況千萬別裸辭,建議騎驢找馬”時也不會被人罵“說這種話好意思嗎?還有沒有良心?”

汗顏。

別把你被裁失業的鍋強加在疫情身上,你得明白替誰背了鍋

02

如果你稍稍研究過勞動法,會發現公司的裁員程序、賠償標準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小魚摘一些來看看。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別把你被裁失業的鍋強加在疫情身上,你得明白替誰背了鍋

如果是公司主動終止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並且拒絕支付任何經濟賠償的情況,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以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若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賠償,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總之,公司當然有裁員的權利,但同時有依法走程序支付給員工補償金的義務。合理合法,這也是作為經營者必須做好的準備與失敗時承擔的責任。

所以平日裡你若察覺公司老闆是佔員工便宜的主兒,還是得注意一些證據積累哈,以防萬一嘛。

別把你被裁失業的鍋強加在疫情身上,你得明白替誰背了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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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別主動自願辭職——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才有補償。

但往往有不少人稀裡糊塗被HR一頓談話後就成了自願辭職,並寫了下來。這樣就徹底沒轍了哈。

其次是加班費——加班費屬於工資,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你有權利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就算是以前產生的加班費,只要中間勞動關係沒有斷過,都可以要求支付。公司有義務將工資本拿出來證明是否已支付足夠的加班費給你,但因證據原因,一般司法實踐是隻支持2年內的加班費。

所以請有意識地保留好上下班打卡的記錄;若沒有打卡,也保存主要工作時間內的發郵件、開會等證明你在工作的顯示時間的記錄。

別把你被裁失業的鍋強加在疫情身上,你得明白替誰背了鍋

再次是年休假——應休未休的年休假離職時應該按300%工資報酬付完。帶薪年休假的300%工資報酬中已包含了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部分,實際為另付200%。

因此,請保留好關於年休假的數據記錄。兩年內公司有義務舉證,比如說公司拿不出員工請假條等證明你請了假或是補休、拿不出工資條或是工資條上沒有相應項目補了工資,那可反證沒有支付過年休假工資給你。

別把你被裁失業的鍋強加在疫情身上,你得明白替誰背了鍋

04

回到開頭那個尋找勞動仲裁中心的小夥子,小魚真心祝福他好運,早早爭回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有一點還是值得提醒一下,如果你的損失很多,還值得花時間和精力去仲裁。如果你的損失很小,是可吸收的沉沒成本,考慮到時間成本、機會成本,還是把目光關注在中長期發展機會為妙。

畢竟這世上爛人爛組織很多,千萬別因小失大,阻擋自己奔向光明前途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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